第三章 音像制品的出版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组织、制定音像年度选题计划。音像选题计划应体现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宗旨,符合出版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选题计划须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后, 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在京中央单位主管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选题计划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九条 上报年度选题计划应包括名称、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计划出版时间等。上报时间截止于本年度的上一年底或者新闻出版署规定要求的时间。

第二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由音像出版单位的总编辑负

责终审。

第二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

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母带、封面、宣传品及委托复制、发行方式负全部责任,不得将版号分配给编辑、制作部门或编辑个人掌握;终审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二条 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出版时间、著作人姓名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行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社长、总编辑上岗前的岗位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并将样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的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