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 1984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1985 年 7 月 22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 年 11 月 17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