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具。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

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