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目标

根据上述基本指导思想,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到 1900 年和到

2000 年的具体环境目标如下:

1.1990 年的环境目标

根据国家“七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标,北京市已制定出“七五” 时期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标,即:

  1. 大气环境质量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市区达到三级标准(见表 9—1)

  2. 水环境质量密云、怀柔、官厅三大水库及引水渠等饮用水源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的二级标准,市区观赏河湖达到三级标准(见表 9—2)。

  3. 环境噪声除个别地区外,按功能分区基本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表 9—3)。

  4. 城市固体废弃物市区垃圾做到及时清运,提高无害化处理率。

  5. 基本解决二环路以内的工业污染扰民问题;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率达到 50%以上,处理率达到 30%以上;工业粉尘收尘率达到 85%以上;工业废水处理率提高到 55%左右。

  6. 绿化“七五”期间,城市植树 750 万株,铺草坪 500 万平方米,到

1990 年,城市人均占有公共绿地 6 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 28%;远郊县人均占有公共绿地 3—7 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 30%。

2.2000 年的环境目标

在总结“七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到 2000 年基本实现本市环境保护的总的奋斗目标。为此,对

2000 年具体的环境目标可做如下的设想:

  1. 大气环境质量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级标准,市区达到二级标准。

  2. 水环境质量三大水库及引水渠等饮用水源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的基础上,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水质清洁,力争提高水环境质量标准;市区

表 9-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毫克\标准米 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物

日平均*

0.15

0.30

0.50

任何一次**

0.30

1.08

1.50

飘尘

日平均

0.05

0.15

0.25

任何一次

0.15

0.50

0.70

二氧化硫

年日平均***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任何一次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日平均

0.05

0.10

0.15

任何一次

0.10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任何一次

10.00

10.00

20.00

光化学氧化剂 ( O3 )

一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1982—04—06 发布

**“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说明: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主要观赏河湖达到二级标准。

  1. 环境噪声 市区内的环境噪声,按功能分区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 城市固体废弃物 基本解决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问题。

  3. 绿化 力争到 1995 年完成首都绿化美化建设的任务,使全市林木覆盖率提高到 40%以上,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 30%以上,人均占有公共绿地在 10 平方米以上;郊区自然和农业生态基本恢复良性循环,并得到健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