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封建社会初期度量衡的发展

一、春秋战国诸侯割据,度量衡混乱

公元前 771 年,周幽王被申侯联合犬戎杀死,西周灭亡了,周平王被迫迁都洛阳后,实力衰微,周天子名存而实亡,各诸侯国竭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再受周王室的控制。随着铁器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迅速提高,封建生产关系先后在各诸侯国建立,表现为承认土地私有并开始征收田赋,出现了“布缕之征”、“粟米之征”。(24)公元前 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税亩”即“履亩而税”,也就是按田亩征收定量的实物。

战国时期,商业有很大的发展,随着交换的增加,出现了商业都市,铜铸货币较普遍地使用,商品的价值观念也日趋精详,在市上买卖双方也开始察及毫末,较及锱铢。“布帛长短同,则贾(价)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 则贾(价)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价)相若;屦大小同,则贾(价)相若。”(25)这时期的度量衡也根据各国的特点和需要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度量衡单位制的建立与器具的定型化

春秋战国之前的度量衡,目前还很难勾画出一个比较系统的概貌,只能根据一鳞半爪的资料说明它的产生和形成。春秋战国时期,度量衡器具逐渐完备。例如齐国的量器有豆、区、釜、钟,并且有法定的进位关系: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钟。“豆”原是盛肉或盛酒的用具。《考工记·梓人》:“食一豆肉,饮一豆酒,中人之食。”由于豆有一定的量, 就逐渐用它作为量器的一个单位,后来演化为“斗”。“釜”是烹饪用的锅, 适合于一家人的食量,所谓“因人食而制嘉量”,釜也逐渐成为量器的专用名词了。

春秋中晚期,楚国已制造了小型衡器——木衡铜环权。目前所见的一套完整的环权系楚国遗物,全套共十枚,大体以倍数递增,分别为一铢、二铢、三铢、六铢、十二铢,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一铢重 0.69 克,一

两 15.5 克,一斤 251.3 克,十枚相加约 500 克,为楚制二斤。(26)这种精小的衡器是用来称量楚国“市”上流通的黄金货币“郢爱”的工具。1978 年河北易县燕下都战国墓出土了一批金饰件,正面有精美的奔鹿和武士头像,背面都有记重刻铭,如:四两、十六朱(铢)、四分一(铢)等。我们用精密天平作过校量,证明当时称量已相当精确,以所测八件平均值折算,每铢合

0.66 克,每两合 15.5 克,每斤 248 克。(27)说明战国时各国都有相应的小型权衡器来称量金、银之类的贵重物品。

当时不仅广泛使用衡器,而且有了相当完备的杠杆理论。战国时代的著作《墨子·经说下》:“衡,加重于其一旁,必捶。权、重相若也,相衡, 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长、重者下,短、轻者上。”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有一支战国时期的铜衡杆,正中有拱肩提纽和穿线孔,一面显出贯通上、下的十等分刻线,全长相当于战国时的一尺,每等分为一寸。形式既不同于天平衡杆,也有异于秤杆,很可能是界乎天平与杆秤之间的一种衡器,暂定名为不等臂天平。(28)用这种衡杆称物,可以把被称物与权放在提纽两边不同位置的刻线上,即把衡杆的某一臂加长,这样,

用同一个砝码就可以称出大于它一倍或几倍的重量。经过逐步发展,缩短重臂,加长力臂,就形成了秦汉以后的杆秤。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注重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制造了专门用来征收粮食税的禾石铜权;并且为了推行赋税制、俸禄制, 消除政治、经济的割据,在“开阡陌封疆”的同时,改革和扩大田亩制、推行“重本抑末”的经济政策过程中,行“平斗桶、权衡丈尺”(29)之法,并规定“举足为跬,倍跬为步”、“步过六尺者罚”(30)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统一秦国的度量衡标准器。流传至今的商鞅铜方升就是商鞅统一度量衡的实物见证。方升一侧刻“十八年,齐■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 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另一侧刻“临”字, 与柄相对的一面刻“重泉”二字,底部有秦代加刻的秦始皇廿六年诏书。方升据自铭容积为 16.2 立方寸,是先后发给“临”和“重泉”两地使用的标准

量器。实测方升长、宽、高便可以计算出战国一尺长约合今 23.2 厘米、一升容 200 毫升。(31)1964 年在西安出土了一枚秦国铜权,自铭为“禾石”,经考证,秦一石为 120 斤,实测权重 30750 克,折算每斤重 250.3 克。(32)从而可以确切地了解到战国(秦)度量衡三个基本单位的量值。商鞅为秦国制定的度量衡制度被后世所沿用,也为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齐国也是战国时期实力强盛的东方大国。近代出土的齐国度量衡器较多,其中有代表性的量器有:子禾子铜釜、陈纯铜釜和左关铜■。这三件器物上都刻有铭文,以子禾子铜釜所刻铭文最详,大意是说:关口上使用的量器要以仓廪的量器作为校测的标准,如果有人加大或减少它的容量,就要依法惩处。(33)这段刻铭是目前所见我国最早的度量衡管理条例,它记述了当时标准的校定和对违犯者处置的刑罚。(图 2)

此外,楚、韩、赵、魏、燕、中山等国也有一些度量衡器和刻有记述其重量、容量的各种器物,这些实物都能不同程度地反映各国度量衡制度的某个侧面。(34)

从各诸侯国度量衡的混乱到逐步趋向统一

春秋战国诸侯割据,由于政权的不统一,也必然造成度量衡的混乱和不统一。据文献记载,秦、齐、魏等国都曾先后提出要在其统治的地区内推行统一的度量衡。但是仅秦国成效显著,而齐国则由于政权腐败等各种原因, 不但没有实现度量衡的统一,却正是由于度量衡的混乱,最后姜姓齐国被田氏取代了。

《左传》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有一次,齐景公与他的臣相晏婴谈话,晏婴说,你对民众的剥削和压迫太重了,人民怨声载道。(35)而田氏对民众则私下采用大斗出贷,小斗收进的办法,(36)深得民心。晏婴建议齐景公应废除田氏私自订立的“家量”,以限制田氏的势力。景公置若罔闻。此后,田氏家族终于在公元前 481 年夺取了齐国的政权。楚国的白公胜和石乞也采用类似田氏的办法。《淮南子·人间训》中说:“白公胜卑身下士,不敢骄贤, 其家无管籥之信、关键之固,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纳。”以此争取民心, 聚集力量。这些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战国时期在一国之内,度量衡还可以有

家量、公量之分,大斗、小称之用,士大夫阶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另设度量衡与诸侯王相抗衡。

各诸侯国之间的度量衡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青铜器刻铭所见,秦国的重量单位是铢、两、斤、钧、石,魏国用镒、釿,东周用寽、■,中山国用石、刀等。容量单位虽多用升、斗,单位量值也不统一。秦国的一升约合今 200 毫升,赵国合 175 毫升、韩国合 169 毫升,楚国合 225 毫升。(37)然而,在战国后期,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频繁,又有着逐步走向统一的趋势。各国器物刻铭的重量单位虽然差异较大,但《国语》、《管子》、《孙子》、

《韩非子》、《吕氏春秋》等文献中涉及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重量单位则多用斤、镒。很可能各国虽保留着一些旧的单位制,但是为了便于交往,各国之间又有一个可供换算和比较统一的单位和量值标准,可见战国后期度量衡有着由混乱逐步走向统一的发展趋势,这也为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打下了基础。

二、秦始皇统一度量衡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实力都得到迅速发展,先后灭了韩、魏、楚、燕、赵等国,终于在公元前 221 年统一了全国。发展封建生产关系,巩固中央集权,都要求有统一的度量衡。“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38)便成为统一的国家的首要任务而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秦国在商鞅变法时,贯彻、推行统一的度量衡是颇见成效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在各诸侯国度量衡基本统一的前提下,将秦国实行已久的度量衡制度用法令推行至全国。为了尽快地实现统一的目的,秦始皇用皇权的威力, 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发布统一度量衡的诏书

诏书是秦始皇首创的一种法律形式,即以皇帝的最高权威发布命令。统一度量衡诏书共四十字:“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目前出土的大批秦权、秦量上都用各种方式铸、刻或戳印上这四十字诏书,可见其决心之大,涉及面之广,几乎做到家喻户晓。

监制大量度量衡标准器发至全国各地

近年来出土的秦权、秦量很多,分布的范围也很广,北至吉林省的奈曼旗(燕国故地),南到江苏省的盱眙县(楚国故地),东达山东省的邹县(齐国故地),西抵甘肃省的秦安县(秦国故地)。目前在国内搜集到的秦权、秦量就有六、七十件,分别为陶、铁、铜质。(图 3)铁权上多镶嵌镌刻着诏书的铜版,以避免字体锈蚀。陶量则多半是用烧制好的陶戳将诏书全文打印在陶坯上,这种方法很像后来印刷术上的活字版。

订立了严格的度量衡管理和检定制度

近年来,在湖北云梦出土了一批秦律竹简,其中《效律》部分特别对度量衡器的误差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它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 对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有很重要的作用。《效律》中规定: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盔甲一副;不满十六两在八两以上,罚盾牌一副。桶(斛)不正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铠甲一副,不满二升而在一升以上,罚盾牌一副。(39)称黄金的天平、砝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罚盾牌一副等等。经实测,秦权、秦量单位量值都比较统一,绝大部分误差未超过《效律》所允许的范围。

大量出土文物证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沿用了商鞅统一秦国度量衡时所制定的标准,如战国时秦国制造的商鞅铜方升、高奴禾石铜权上均有加刻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诏书,而秦统一后发至各地的度量衡器单位量值亦皆与战国时秦国保持一致,即 1 尺=23 厘米,1 升=200 毫升,1 斤=250 克。这一单位量值从商鞅到东汉末年,几乎延用了四、五百年。

秦除了在《效律》中严格规定度量衡器具的误差范围以外,还规定了器具定期检定的制度。如在西安出土的高奴禾石铜权,器壁上有多次刻铭,第一次铭文:“三年,漆工巸、丞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是战国时所铸。第二次铭文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后,虽仍沿用秦国旧制,但是器具则需要经过检定,加刻四十字诏书后才能继续使用。第三次刻铭是秦二世时加刻的。二世继位后,表示继承始皇遗志,在器物上再加刻二世诏书,表彰始皇帝统一度量衡的功绩并要求制造器具应合乎标准。(40)从铜权的三次刻铭可以看到它的承传关系和秦度量衡制度的严格性。此外,文献中也有关于度量衡检定制度的记载。《吕氏春秋》:“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 均衡石,角斗桶,正权概。”“仲秋之月,日夜分,则一度量,平权衡,正均石、齐斗甬(斛)”指明每年在仲春、仲秋之月检定度量衡器,以便减少因温度变化而产生的检定误差。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不仅促进了度量衡的发展,也为封建社会的度量衡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