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元明清时期的度量衡

一、元代的贸易与元秤锤1.元代的经济、贸易

元朝统治时期,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最富庶的国家,声誉远及欧亚非三洲。元朝辐员广阔,交通发达,各族之间以及元朝和西域、南海各国之间,加强了贸易往来。因此,元代的商业,特别是海外贸易得到较大的发展。当时海上交通有广州、泉州、上海、杭州、温州等重要通商口岸,与日本、朝鲜、印度以及波斯湾沿岸各地都有贸易往来。陆路方面古老的“丝绸之路” 在宋、元时期又重新成为通往西方的重要通道。

蒙古四汗国横跨欧亚,领域空前广大,极大地加强了商人的往来和各地商品的流通。元大都不但是当时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商业中心,城市商业繁盛,各地的富商大贾都汇聚在这里。城内各种集市有三十多处,“万方之珍怪异宝,璆琳、琅玕、珊瑚、珠玑、翡翠、玳瑁、象犀之品,江南吴越之髹漆刻镂、荆楚之金锡、齐鲁之柔纩纤缟、昆仑波斯之童奴、冀之名马”(《马石田先生文集》)等等,举凡“天生地产、鬼宝神爱,人造物化,山奇海怪, 不求而至,不集而萃”(《宛署杂记·民风》)。马可·波罗赞叹说:汗八里城里的珍贵货物,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城市都多。经济文化的交流,从大量流传至今的元秤锤上也有所反映。

2.从元秤锤上反映的几个问题

元代史籍中关于度量衡的记载甚少,元代的尺度和容量仍无从考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以宋、元皆承袭唐制,定元代每斤重合今 589 克。解放后考古资料日益丰富,近年来有关元代秤锤的资料时有发表。为了对元代秤锤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我们将所搜集到的二百余枚元秤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可归纳出以下几点认识:

  1. 凡改元必另铸新锤从元世祖立国之前的中统到元末的至正,几乎每改一次年号,都有秤锤遗存至今。《宋史·律历志》记载,每改变年号,都在度量衡器上加盖印章。元秤锤上多铸、刻年号,当是沿用宋代遗制。

  2. 权衡器一律由官方铸造《宋史·律历志》记载,“颁度量权衡于诸路,禁止私造”。元代也规定度量衡器一律由官府制造,“凡用斛斗秤尺,需要行史印烙,官降法物”。“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委本路管民达鲁花赤长官较勘相同,印烙讫,发下各处公私一体行用。”(56)元秤锤刻铭除记年号外,多另加刻路、府、州等各级监铸权衡器的官府名称,有的权上还注明“总管府”、“达鲁花赤”、“留守司”以及“较勘相同”等字样,反映了元代权衡器的管理措施。

  3. 权上铸各族文字及波斯文由于元朝是一个疆域广阔、经济开放并由少数民族掌握政权的朝代,为了便于在各民族乃至元朝势力范围之内的波斯地区以及西亚各国频繁的经济往来,当时已有畏兀儿、汉、梵、西夏、藏、蒙古、突厥、叙利亚、波斯等十七种文字的印刷品在中国广泛流通。元代铜锤上有的除铸汉文外,也加铸八思巴文、回鹘文、蒙文和波斯文,而凡铸有各

种文字的铜锤,皆由大都路铸造发行,大都路是元代的京畿重地,可能在京畿地区民族交往和对外贸易更为频繁,或是这类权只有京畿重地才有权颁发。

  1. 元权都作秤砣使用南北朝以后,砝码和秤砣形制上已开始有所不同, 鼻纽权已从单一的半球形变化为形制多样、不以斤的倍数递增的秤砣了,此后的砝码则一般不带鼻纽。所见唐、宋权衡器甚少,而元代各种权,据不完全统计,已达三百余枚,数量之多为历代之冠。无权原称为锤,从形制、量值以及刻铭各方面分析,都可以确定是秤砣。元代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秤砣,还不得其解,但是秤在这时期已极普遍地为官、民所使用,当是无疑的了。

  2. 杆秤的制造已规范化、定型化宋代刘承圭所制戥秤虽已有明确的定制,但迄今只见《宋史·律历志》所记,是否已通行民间,尚无确证。从元权上所反映的元代杆秤的制造,确实已做到规范化、定型化,并且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秤砣上刻有××斤秤××斤锤,说明了制造杆秤时已注意到控制力臂与重臂之间的比值,以保证称量的准确。

从有记重刻铭的铜权和元宝、银锭折算结果,可知元代每斤单位量值约为 625 克。

二、明代度量衡

宋元以降,我国封建社会已进入衰退时期。公元 1368 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后,逐步完成全国的统一,为了巩固政权,他注意到让民众休养生息、垦荒屯田,发展封建经济。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南方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进一步强化,使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受到种种限制而发展十分缓慢,商品经济仍处在自然经济的从属地位,因此,这期间的度量衡仍主要为封建经济服务。

为适应政治经济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度量衡管理制度

明初,土地大量荒芜,洪武元年(1368 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明朝政府普遍丈量土地,鼓励农民垦荒自耕,并把赋税额规定得较低,一般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57)洪武二十年(1387 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登记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并绘制成鱼鳞图,地方官吏抑制豪强多占土地,甚至采用小弓丈量。为了适应土地丈量和赋役改革以及商品经济的需要,明朝政府在近二百年间共颁布有关度量衡法令十七次。据明《会典》记载:“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户部收粮, 用以校勘,仍降其式于天下,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次年,又令司农司依照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标准器进行较定后,依样制造并发下属府、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商行店铺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须赴官府印烙,乡镇百姓使用的斛斗秤尺,也要与官方颁发的相同才许使用。过了四、五十年后,各地使用的器具又开始出现不统一的情况。宣德七年(1432 年)、正统元年(1436 年)、成化五年(1469 年), 又多次重申按照洪武年间的标准量器式样重新铸造,以备校勘,官民通行, 并且仍将各式标准器具悬挂街市,以便比较。并下令布政司各府州县,凡每

岁收粮五十万石,收布绢十万疋以上者,工部各发给铁斛一张,铜尺、木尺各一把。景泰二年(1451 年)、正德元年(1506 年)、嘉靖八年(1529 年) 皆令工部制造戥秤、天平和砝码,分给各司监收内府银科道官及内外各衙门, 以作征收银两和支付官吏俸禄之用。明代度量衡器均由官府制造,以保证量值统一,凡私造斛斗秤度者“依律问罪”,知而不揭发者“事发一体究问”。

明代度量衡管理制度尽管完备,惩罚确属严厉,也只能保证官方明文规定的器具统一,却无法制止行私舞弊的现象。由于资本主义萌芽,货币地租取代了一部分实物地租,商品经济相对活跃,商人们勾结官僚地主,恣意增大度量衡器具,大进小出对农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激起了农民多次掀起反对“大斗剥佃”的斗争。(58)

明代度量衡的考证

  1. 明代的尺度迄今所见明代尺仅五支,其中以嘉靖牙尺为最精,尺长32 厘米,其它各尺,尺度长短不一,文献记载多以明钞与尺相校正,各家说法皆相近似,其中以明世子朱载堉《律吕精义》为最确当,今摘录如下:a 钞尺(即裁衣尺),与当钞纸外边齐。b 曲尺(即营造尺),与宝钞墨边外齐。c 宝源局铜尺(即量地尺),比宝钞墨边长,比宝钞纸边短,当衣尺之九寸六分。今测得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完整之明宝钞三十九张,误差甚微, 墨边平均长 31.904 厘米,纸边平均长 34.015 厘米,推算量地尺长 32.6544 厘米。故可知明朝三种尺各长(小数点后两位数皆四舍五入):

营造尺:32 厘米量地尺:32.7 厘米裁衣尺:34 厘米

  1. 明代的容量标准;朱载堉《律学新说》中记有一件当时存放在有司的、由明朝政府颁发的铁斛,斛的一面有铭文:“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另一面:“监铸官直隶大河卫指挥仲纲直隶淮安府同知夏祈,铸匠袁宗、范斌等。”用宝源局量地铜尺量斛,“口外方一尺,内方九寸,斛底外方一尺六寸,内方一尺五寸,深一尺,厚三分,平秤重一百斤。”今实测该书卷二量地铜尺图,得知明代宝源局铜尺合今 32.64 厘米,可计算出铁斛容积:

1470 立方寸×(3.264)3=51117.26 立方厘米

明代五斗为一斛,每斗应合 10223.5 毫升。今仅见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成化兵子铜斗一只,容 9600 毫升,较此斛容积约小 6%。

  1. 明代的重量标准正统(1430—1449 年)以后,白银成为流通货币, 官税和民商都以银计价,流传至今的有“万历拾叁年京库花银伍拾两”、“万历拾叁年米折伍拾两花银”等。为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小型戥秤广为流行, 正德和嘉靖年间,朝廷都曾下令工部制造戥秤、天平和砝码,发至省府州县以作征收银钱和支付俸禄之用。今藏中国历史博物馆“叁两铜砝码”,盒四面及底部刻:“长洲县、吴县两县会同,当堂较准,拾两抄颁,天启叁年捌月拾捌日给,匠陈爵造”字样。(59)长洲和吴县在明代属苏州府,为当时东南地区手工业、商业的中心。从刻铭上可以看到,为了保证商业上的正常交往,民间度量衡器还可以由几家商行共同校准,以保证量值的统一。

明代权衡器有秤、戥子、天平和砝码。戥秤传世的有万历年间制造的二十两和六十两的各一件,都有三纽,准星刻度精细。明代铜砝码有锭形和长

方体形两种,有一种分、钱、两砝码十八枚集装于一个长方形铜盒内,组成一套十两砝码。今实测明代砝码十枚,均属地方行用的各种标准器,平均每斤合 593.1 克。(60)

三、清代度量衡

  1. 清朝为加强统治发展经济的需要促进了度量衡的发展

度量衡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在适应着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明清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劳动力的性质有了相对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生产发展的桎梏,在一定地区、一定生产部门中, 资本主义萌芽因素,但还不能摆脱封建势力而正常成长。清朝的商品经济较宋元时期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南、北方一些大城市“商贾云集”、“乡市喧阗”。各地区之间经济交往十分频繁,白银成了流通货币。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扩大,度量衡器具也成为商品,并出现了戥秤行业。据记载,乾隆年间长江戥秤行业规定:“新开店者,要隔十家之外方许开设,违者公罚”(《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 195 页)。戥秤业如此兴盛,除了与白银货币流通量的增加有密切的关系外,也从某种程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兴盛。

清朝政府极力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对几千年来的封建礼教、典章制度十分推崇。度量衡标准悉本黄钟六律之说,用累黍确定标准尺度。清康熙帝对天文律算有较深的造诣,他主持编写了《律吕正义》,还删定了西人传教士南怀士编纂的《数理精蕴》,这两本书中都详细记载了关于度量衡标准的规定,康熙帝亲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纵向排列的黍子所得之长定为营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确立量器的容积,用铁铸成漕斛,用一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作为质量的标准,(61)由此再定出各种量值砝码的尺寸,作为称量国库收支的标准器,因此称库平。由营造尺、漕斛和库平两组成的度量衡制简称为营造库平制,从而建立起度量衡三者互相校定的关系:量器的尺寸可以作为长度的标准,一定重量的某种金属的立方体也可以反求出营造尺的长度。营造库平制是清政府为提高度量衡三个量的精确度和科学性,继承秦汉以来以度审容,以量定衡重的科学方法,继续探求以自然物为基准的成果。

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各国度量衡制纷纷传入,当时并用为交易结算的单位。清朝末年,统治阶级腐败无能,不但无法抵制各国杂乱的度量衡制的干扰,也无力统一全国度量衡,造成了度量衡极度混乱。尽管如此,中国近代度量衡随着外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西方度量衡传入而带来有利于借鉴的条件,度量衡技术得以继续发展。由于累黍法的重复性差,金属的纯度各异, 所制定的标准精度低,不能满足需要,故实际上度量衡三者仍采用实物标准。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清朝命令农工商部和度支部重订度量衡制度,以康熙四十三年造铁斗的尺寸为准,又与法国米制互为参证,定出一营造尺合米尺 32 厘米;量器以漕斛为准,每升合米制 1035 毫升;衡重采用一立方寸

纯水在摄氏四度时的重量作为一两的值量标准,合米制 37.301 克。清政府并向万国权度局定制营造尺和库平两铂铱合金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各一支

(个),作为当时国家级的实物基准器。

度量衡的管理和校定制度

清朝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大体沿袭明朝遗制。开国之初,清顺治帝立即下令颁发度量衡制度,命工部监造器具以保证国库收入。顺治五年(1648 年), 颁定斛式,由户部较准斛样制成后发给坐粮所收粮。十一年、十五年(1654、1658 年)又先后定各关市秤尺、砝码,并令各关量船称货务必秤准尺足,私自增减者依罪处之。清康熙帝继位当年,即定制度、颁发新砝码。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下令停止使用满族政府原在东北地区使用的金斗和关东斗, 以保证全国度量衡统一。康熙帝钦定《律吕正义》,自视累黍布算以定营造尺,从而斗升之容积、砝码之轻重皆以营造尺寸法来制定。以上措施在当时旧制紊乱、科学技术落后的时代,对维护全国度量衡制的统一,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此后一、二百年量制立法有所依据。《数理精蕴》还列有度量衡表,用各种金属比重来定尺寸之准、轻重之率。(62)经过康熙时期定制,通融合算、均归划一”,清初度量衡渐有划一的趋势。清政府对度量衡的管理并未停留在制度的制定上,乾隆帝还亲自问及各部贯彻实施的情况。刑部部臣张照奏称:官民所用度衡量器未能划一的原因,“并非法度之不立, 实在奉行之未能。”因而进一步订出奉行的办法:(1)命有司再制尺斗秤砝码颁行天下,并将权衡表刊发颁布于民,使人人共晓。(2)由于“立法固当深密, 用法自得在人”,为了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整顿制度必先从官司之是否恪守规定入手,违则惩处:收支钱粮之官吏,倘将自己保管的部颁权度私自改铸,应受笞刑一百,其因行使私铸权量而得利益者,按坐赃论罪;监督官吏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

然而清政府对统一度量衡的决心未能始终如一,各省官吏均采取姑息放任政策,因此制度逐渐嬗变,地方私造度量衡器不断增多,法制已不能贯彻。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日趋繁盛,开始有海关之设,随着主权的丧失,海关度量衡的产生,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王朝建立的度量衡制进入更加紊乱繁杂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