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唐宋时期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度量衡单位制的改进

一、唐代度量衡的管理制度

唐宋时期的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制度严明,单位量值相对稳定,度量衡技术也有一定的发展。

唐宋时期,由于实物地租苛繁,商业范围扩大,度量衡器具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唐朝统治阶级意识到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必须加强对度量衡的管理。《唐律》是我国现今保存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律著作。由长孙无忌主撰的《唐律疏议·杂律门》中专有校斛斗秤度一节,规定度量衡事务由太府寺管理,每年八月校准度量衡器具,地方上使用的器具则由所在州县官校, 并加盖印署方准使用。凡执行者不按规定校验,私造不合规定的器具而在市上使用,用以称量出入官府财物的器具,量值有所增减等,都要分别受到杖刑,打五十至七十大板。监校者没有发觉或知情不报者,都要治罪。唐初即将度量衡管理法制化,对统一度量衡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作用。

现存唐尺颇多,有拨镂牙尺,刻花铜尺,鎏金、错银铜铁尺,骨、木制尺,共三十余支。刻花铜尺镂刻精美,多以圈点布满纹饰空白处,是唐尺独有的风格。拨镂牙尺更是历代牙雕之精品,尺上各种花纹刻工精湛,线条流畅,纹饰中的鸟兽、人物、屋宇、亭台等皆生趣盎然,所敷色彩富丽而又端庄,这些皆“非盛唐所不办”。(图 5)所见著录的唐代拨镂牙尺,多流传至日本,据《东瀛珠光》记载,今藏日本奈良正仓院的唐尺共十支,皆是日本国遣唐使节带回去的。目前据我们所收集到的唐尺,尺度均在 29—30.5

厘米之间,从 38 支唐尺中求得每尺的平均值为 30.2 厘米。此外从唐代银铤

中折算出每斤的重量约合今 664 克左右。容量制度不明。

二、宋代度量衡管理措施以及单位制的改进

  1. 宋代度量衡的管理措施

北宋太祖赵匡胤登基后的当年(960 年),即下令依前代旧式制作权衡器颁于天下,禁止民间私造。每当开拓一个地区,必定废除当地旧制,推行统一的制度。据《宋史·律历志》记载:“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印而识之。其印有方印、长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伪滥也。”宋代管理度量衡行政之权,亦属太府, 所有内外官司以及民间需用,均由太府掌造,但校印非每年举行,凡遇改元之年,印烙器具。南宋时也坚持了这一制度。(53)

唐宋时期的度量衡,继承了隋朝统一的制度,五百多年间,单位量值相对稳定,这是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必然联系的。

度量衡单位制的改进

随着度量衡使用范围日趋广泛和对精度要求的不断提高,唐宋时期在度量衡单位制和器具的制造上也有所改进。秦汉以来,长度和容量皆为十进位制,唯重量非十进位。唐初制造“开元通宝”,规定每枚重二铢四累,十枚重一两,后来感到十钱为一两比二十四铢为一两更便于计算,于是就改用十钱为一两。宋代又将十进位的分、厘代替了钱以下的累、黍。这样,重量单位除仍用十六两为一斤外,其它单位也都采用了十进位制。唐“开元通宝” 使用了两、三百年,唐代以后还流通了一千多年,对于稳定单位量值起着重要的作用。

北宋初期,官府虽然发布了度量衡制度和统一的命令,但所规定的标准器则并不准确,在执行中产生许多弊端和争讼。景德年间(1004—1007 年), 掌管内藏库的官员刘承珪,创制了两种小型精密的戥秤作为国家衡重的标准器:一种以两、钱、分、厘十进位制,最大称量为一钱半,分度值为一厘; 一种以两、铢、累、黍非十进位制,最大称量为一两,分度值为一累。两者互相参校,可以得到两、钱、分、厘和铢、累、黍等单位的标准量值,又用一两戥秤称淳化年间(990—994 年)制造的铜钱,每枚重二铢四累合一钱, 积二千四百枚合十五斤。根据一钱半、一两的戥秤和十五斤的标准重量,新铸了一批成套砝码作为衡重标准器,置于太府寺内府、外府,并颁于四方大都。又规定使用一百斤大秤时,必须悬于丝绳,称重时“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自从建立了这一套权衡器标准之后,“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

(《宋史·律历志》)。

宋代容量单位也有进步。自南北朝以来容量单位量值不断增长,至隋、唐已三倍于古,斛所盛谷物太重,使用起来很不方便。此外,古史所记斛与石两个单位往往混用,宋代改制将十斗为一斛(或称一石),改为五斗为一斛,十斗(二斛)为一石;并且明确规定“凡岁赋,谷以石计”(《宋史·食货志》)。秦汉之斛多为圆柱形。唐宋斛大,若仍为圆柱形,则上口大而不易平准,故改为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54)此后元、明、清各代相沿。宋代改制使古度量衡益臻完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