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度量衡的改革以及万国公制的推行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混乱的度量衡
清朝末年,政治腐败,当权者对内不能治理国家,对外无力抵制帝国主义的入侵。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经济的侵略,各国度量衡也纷纷传入,对我国度量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使它带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质。清政府无法抵制各国度量衡制度在我国使用,也无力统一国内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从制度到器具、量值等各方面都极度紊乱。
海关主权的丧失
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日趋频繁,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进出口货税,清政府设立了通商海关。根据道光二十七年中国、瑞典、挪威《贸易章程》第十二款规定,瑞典、挪威等国各口岸领事馆所用度量衡均以粤海关(63)定式为标准,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镌字,以保证量值统一,并要求各海关监督所在口岸送交领事馆照此划一。然而帝国主义并不满足于清政府开放海禁,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资产,各国均觊觎着控制中国的海关大权。咸丰八年(1858 年)天津条约订立之后, 各约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规定请外国人帮助办理税务,从此海关大权旁落。自咸丰九年英国人李泰国被任命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后,从此中国的海关被帝国主义所把持:海关衙门既不在中国行政系统之内,海关上使用的度量衡币制亦不在中国法律规定之内,各国借口我国度量衡庞杂纷乱,漫无一定,另设专款规定互相折合的办法,自此在中国度量衡史上出现了丧权辱国的海关度量衡,即所谓海关尺和关平秤。
海关度量衡的产生
通商条约规定度量衡互相折合办法,大致可分为英制和法制两种。英、美、丹麦、比利时等国属英制;法、意、德、奥地利等属法制。英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一百斤合英制的一百三十三磅零三分之一磅,折合一关平斤为
604.8 克;中国之一丈合一百四十一英寸,折合一海关尺为 35.8 厘米。法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一百斤合法制六十六公斤零四百五十三克,折合一关平斤为 604.5 克;中国之一丈合三米零五十五厘米,折合一海关尺为 35.5 厘米。可见由英、法两种度量衡制折算的海关度量衡单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谓海关度量衡既不是当时清政府法定的营造库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各国当时行用的制度,故海关度量衡制本身标准不定,早已不成其为独立的制度,却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海关主权的丧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这一历史事实。
二、米制的传入与市用制的确立
- 营造尺库平制与米制并用的北洋军阀时期
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进入一个新时期。从国际形势来看,自 1795 年法国政府颁布以米制为标准之后,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国家日益
增多,至 1875 年 3 月 1 日,法国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会议”,二十多个国家派出了政府代表与科学家出席会议,正式签署了“米制公约”。国内形势是,鸦片战争后,我国度量衡无一定准则,制度混乱。民国初立,是彻底改革的极好时机,工商部经反复讨论,均认为适应世界潮流,直接采用米制, 既可统一全国混乱的制度,又可消除对外贸易的障碍,并拟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全国。后因考虑到公尺过长,公斤过重,完全废除营造尺库平制而直接采用米制,恐与我国数千年之民情习俗相背离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国的办法,本国度量衡制与米制兼用。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1915 年北洋政府制定《权度法》如下:
(1)权度以万国权度公会所制定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2)权度分为下列二种:
营造尺库平制简称甲制:长度以营造尺一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一两为单位,营造尺一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百分之三十二,库平一两等于公斤原器百万分之三万七千三百零一。
米制简称为乙制:长度以一公尺为单位,重量以一公斤为单位,一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之长,一公斤等于公斤原器之重。
甲乙两制同为法定制度,而甲制为过渡时期的辅制,甲制的比例折合均以米制为标准。
《权度法》公布后又设立权度制造所和权度检定所,并以北京为推行的试点,为全国作出模范,派遣检定人员到各商铺将所有度量衡旧器与法定之器一一比较,凡合于法定营造尺库平制各器,即錾盖■字图印,准其行用, 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錾盖弌字图印,只准使用至规定换用新器之日为止。此后各省市也曾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力争推行新法,然而由于当时政局不稳, 号令不行,计划不周,经费不足等原因,新制实际上未能在全国推行。
市用制确立与米制的推行
1927 年南京政府成立,国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关系到国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划一度量衡议案,随即组织度量衡标准委员会进行度量衡标准的研究,组织各方面人士先后提出十几种方案,最主要的不过以下两种: 费德朗、刘晋钰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据中国习惯规定独立的国制。徐善祥、吴承洛等人认为,我国自与外国通商以来,外商在华势力日趋增大, 为了发展民族工商业,采用各国通行的米制是划一度量衡的唯一出路。为考虑我国国民之习惯,民国四年《极度法》虽亦提出两制并用,但甲乙两制因无简单的比例,致使不能通行全国,因此提议,完全采用公制,并以市用制为辅制,市用制既概略地沿用了中国度量衡制(即营造尺库平制)的量值, 又与米制的量值有简单准确的比率。经国会反复讨论,一致同意吴承洛等人的议案,于民国十七年以《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予以公布,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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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中华民国权度之标准制。长度,以一公尺(即米突尺)为标准尺;容量,以一公升(即一立特或一千立方生的米突)为标准升;重量,以一公斤(一千格兰姆)为标准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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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用制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市尺,计算面积以六千平方尺为亩;容量,即以一标准升为升;重量,以标准斤二分之一为市斤(即五百格兰姆),一斤为十六两(每两等于三十一格兰姆又四分之一)。(64)
《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公布后,为了保证实施,由中央各部与全国商会联合组织度量衡推行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公布《度量衡法》。根据度量衡法将全国各区域按交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地区、分期、分器逐步推行公制和市用制。成立全国度量衡局,掌管全国度量衡行政事务,扩充度量衡制造所和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负责制造度量衡标准器和培训检定人员,又在度量衡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当时推行新制计划之周密,决心之大可见一斑。然而,由于国民经济衰败,工业、科学技术以及教育事业凋零,米制未能在全国推行(根据《度量衡法》第十一条: “凡有度量衡之事项,除私人买卖交易得暂行市用制外,均应用公制”),只是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市用制,在各省市商业行会促进下通行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市用制普遍通行于全国。1984 年,国务院发
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非国际单位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至 1990 年以前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今后,法定计量单位将成为我国唯一合法的计量单位。
三、四十年来,我国的计量事业得到很快的发展,为了适应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已建立起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时间频率、无线电、放射性、光学、声学、化学十类计量专业的近 150 种国家基准、标准,在种类、量限、准确度上基本能够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为统一全国量值打下了基础。1985 年国家又颁布了《计量法》,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计量法制,我国的计量工作必将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商业贸易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丘光明) 注释:
(1)《临潼姜寨新石器遗址的新发现》,《文物》1975 年第八期。(2)李贺《人类对形体认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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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夏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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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育德《前赴后继终成大业》,《文史知识》1988
年第二期。(5)郭沫若《中国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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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哀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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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预注:“方十里为成,五百人为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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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又《国语·周语》:“夏书有之曰:关石未钧,王府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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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稿》说:“石、钧都是度量衡,也是榨取人民血汗的器具。奴隶主贵族认为,只要把他们进行剥削的器具控制住,被奴役的部落和奴隶同平民就会缴纳更多谷物,夏朝的府藏就能经常充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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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定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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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即权衡;衡是指天平衡杆,权是古代对砝码和秤砣的总称。
(12)(14)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13)《李亚农论文集》。
(15)《盘龙城一九七四年度田野考古纪要》,《文物》1976 年第二期。(16)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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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钧《青铜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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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本·作篇》:“相土作乘马。”《吕氏春秋·审分览》说:“王冰(冰即亥)作服牛”。
(19)(26)(27)(31)(32)(40)(47)(52)(59)(60)《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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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殷契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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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见《周礼·地官》司市、质人、胥师、司武虎、肆长等条。(22)唐兰:《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文物》1976
年第六期。(23)《■敖簋铭考释》,《考古》1973 年第 2 期。
(24)《孟子·尽心》下。(25)《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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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瑞《战国时期的不等臂秤“王”铜衡》,《文物》1979 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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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商君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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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商君列传》裴骃《集解》。(33)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
(34)(37)丘光明:《试论战国容量制度》,《文物》1981 年第十期。(35)《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36)《韩非子·外储说右》上。(38)《史记·秦史皇本记》。(39)《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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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班彪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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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张苍定历法及度量衡程式。”
(43)(64)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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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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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猷《黄钟管长考》,《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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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律历志》说司马光与范镇在关于度起于律还是律生于度的问题上,“争论往复,前后三十年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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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律历志》中记有一嘉量,铜质。其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重二钧,声中黄钟。与此量合,故可推得汉每斤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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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高祖本记》。(50)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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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律历志》:“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依复古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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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高宗本记》绍兴二年十月丙辰:“颁度量权衡于诸路,禁私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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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余话》卷上:“今之官斛规制,起于宋相贾似道,前元至元间,中丞崔或上言其式,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遂行于时,至今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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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隆《唐宋时期的度量衡》,《计量工作》1980
年第三期。(56)《元典章·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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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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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府志》卷七十三《纪兵》引《温陵旧事》。李世熊《寇变记》。(61)(62)《数理精蕴》。
(63)粤海关是广东海关之旧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