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孙龙学派诡辩的概念论和推理论

由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出发,公孙龙学派进而在逻辑上提出其诡辩的概念论。此种诡辩的概念论,是以“白马”与“马”的关系为实例而展开的。

概念论上的“白马”与“马”,即是个体概念与一般概念,或别名与共名的关系问题。墨经论“私”与“类”,荀子论“单”与“兼”,也是讲这一问题。

我们以为,别相是共相的基础,别名是共名的基础,也就是说,先有别相、别名,然后概括别相而得共相,概括别名而得共名。正因为共名是概括别名而得的,所以凡共名所有者,别名必具有之;但别名所有者,共名则不必具有之。

进一步讲来,共名,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可再共而得大共名; 大共名最为一般,最为抽象,但其内包也最为贫乏。别名,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可再别而得个体名;个体名最为特殊,最为具体,但其内包也最为丰富。因此,抽象的东西是灰色的,而具体的东西是常青的。无论别名与共名,都是从实陈事物产生的,故墨家说“名者实之宾”,又说“名以举实”。名之所以能别,是因为事物实际中各有别相;名之所以有共,是因为关联中的个体互具共相。名必符实,始得为真;必实且真,才可以作为实践中的指针。

再进一步讲来,别名与共名的分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无止的互通互转中,别可为共,共又可为别。例如,与兽相对,马为别名;与白马相对,马又为共名。马一方面存在于与兽相对之中,另方面又存在于与白马相对之中,所以马名是别名,同时又是共名。马名如此,他名也是如此。

更进一步讲来,共名本来是在别名之中,离开别名更无共名。例如,马名可以涵蕴兽名,而不足以涵蕴白马名。白马名的内包是马而又白,故较马名为多。共名不能离别名而独有。

上述我们的看法,与公孙龙学派的看法完全不同。此派所持“白马非马” 之论,是以共名与别名之绝对分离、独立自存为前提。换言之,其根据在于种类概念与个体概念之绝对分离,相外而不相容。所以说: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白者不定所白,忘之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白马论)

列宁关于辩证法问题的札记中所讲的真理,恰足以暴露公孙龙白马非马的诡辩方法的错误:“辩证法一般的叙述(或研究)方方,必须从最单纯的、通常的、大量的等任意的命题开始,如像树叶是绿色,约翰是人类,黑犬是犬等等之类。在这里(正如黑格尔所曾天才的指示过的那样),便存在着所谓个别范畴及一般范畴的辩证法。(参照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二卷第三篇第四章所谓“在可见的各个房屋之外,再也不能有一个房屋——房屋一般—

—的存在。”)结局,对立物(个别范畴与一般范畴的对立)是同一物。个别范畴不导入对一般范畴的关联中,便不存在;而一般范畴只有在个别范畴之中,通过个别范畴,才能存在。一切的个别范畴,都不能完全箝入一般范畴之中等等。一切个别范畴,经过若干的移行而与他种个别范畴(物、现象过程)相结合等等。在这里已经存在着自然的必然性,客观的关联等等的要

素,端绪概念。偶然范畴与必然范畴,现象本质,也已经存在于此。因为当我们说约翰是人类,黑犬是犬,这是树叶等等的时候,就已经将一联的表徵作为偶然范畴而放弃,使本质从现象区别开来,将两者相互对立起来的缘故。这样看,在任意的命题中,剔抉出辩证法全部要素的端绪,然而便可以显示在人类的认识中一般的内在着辩证法(而且不得不如此)。自然科学已经将各种性质的客观的自然,将个别范畴向一般范畴的转化,偶然范畴的转化, 对立物的移行交流,相互关联等,统同显示于我们(这一层也该用任意的最单纯的实证来证明)。”(谈谈辩证法问题,参看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版,页二八○)

这里说“黑犬是犬”,公孙龙说“白马非马”,两相对比,可知后者全然是非辩证法的命题。公孙龙不理解特殊与普遍之辩证的统一,而形而上学地将普遍的马自体从白马这个具体的物分离开来。

我们以为,凡马皆兼有形色,离形无色,离色无形,故白马是马。白者必定所白,不定所白者即不能成其为白;马者必有其色,应“有马”必为黄黑白等有色之马;色者必有其体,应“有黄黑白等有色之马”即是应“有马”; 无马形而有马色,或无马色而有马形,皆不可解。如果所谓“真际”在这里可以勉强借用的话,那么“真际”即在实际之中,故白马是马。我们虽承认凡马不皆是白马,但离开黑黄白等有色之马,更无马在。否则,准此“白马非马”之义,则天下无无色之马,各个具体的马即均不得为马。更推衍下去, 就可得出“万物一马也”的结论,各个具体的物就不得为物了。然而公孙龙明言离开别名另有共名,二者有分无合,异而不同。不但形与色可离,即形与所形,色与所色,以及一般不定所物之纯“真际”的“物”与定于所物之实际的“物”,也都是绝对分离的。如果拿图表示此派的论旨,则其图如下:

此种概念论,就事物之内容而言,显然是诡辩的。且就此派本身的持论来说,也是前后自相矛盾的。兹以其意衍之,此派前后持论的矛盾,应如下式:

天地与其所产物者,皆物也。

物(形色)者,不定所物,定所物者、非物也,故天地与其所产者皆非物也。

就此式的矛盾而论,诚然应受“苛察缴扰”(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语)、“辞巧理拙”(刘勰文心雕龙诸子篇)的讥刺。

正因为此派的概念论是巧于辞而拙于理的诡辩,故自昔即为各家所抨击。而古代的批评中比较合理的,有墨经作者、荀子与韩非三家。

墨经作者以为: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墨

子小取)

荀 子 以 为 : “‘白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

其所辞,则能禁之矣。”(正名)

韩非承墨经与荀子的传统,更进一步设出实例作了具体的批评: “儿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乘白

马而过关,则顾白马(“白”字疑系衍文)之赋。故藉之虚辞,则能胜一国, 考实按名,不能谩于一人。”(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概念之为真为妄,是以实践为检验标准的。列宁曾指出,辩证法和诡辩论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证。

关于公孙龙学派的诡辩的概念论,已如上述。现在,更进而考察此派诡辩的推理论。

我们前面曾引名实论中所谓“彼谓不行”、“此谓不行”、“其谓行彼”、“其谓行此”等语。但其所谓“行”之意义为何,我们并未说明。现在应该指出,此派所说的“行”,即是今日形式逻辑中所谓“推理论式”之“论式”。谓“行”,言推理与论式相合;“不行”,言推理不合于论式。倘将此点作为此派推理论式的原理,则可分为正负两方面如下:

(一)从正面说,即是: “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

此。”

(二)从反面说,即是: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倘再将原理所说之“彼”与“此”代以“白”与“马”,并以推理论式

表示之,则其式如下:

(一)正论式: “白”与“马”各有自性而自藏, 今谓白马非马、马白非白,

故谓之白白当乎白、马马当乎马。

(二)反论式:

白定于马非白,马定于白非马, 今谓白马是马、马白是白,

故谓之白白不唯乎白、马马不唯乎马。

此派的推理论式,就通变论中所举,计有八个。这些推理论式大抵都是此派所共同使用的形式,以申述其世界观与概念论,并反驳其论敌。兹分述如下:

第一,“二无一”——按“二”即荀子所谓之“兼”,如言“白马”;

“一”即荀子所谓之“单”,如言“白”言“马”。“二无一”者,仍即是“白马非马”或“马白非白”之义,其式已见前文。

第二,“二无右,二无左”——按“右”即兼之“右项”,如白马之“马”; “左”即兼之“左项”,如白马之“白”。马的种类既然可以离开实际的马而独有,故白马中的“马”不是离开白马而独有的“马”;“物白焉不定所白,定所白者非白”,故定于白马中的“白”就不是不定所白的“白”。如以数学程式表之,即是:

二无右=白(左)马(右)非马二无左=白(左)马(右)非白第三, “右不可谓二,左不可谓二”——按此是第二式之换位,也即是从反面来说离开白马之“马”非定于白马之“马”,不定所白之“白”非定于白马之“白”。第四,“左与右可谓二”——按此言定于白马之“马”与定白马之“白”

相与,二者各有定所,互为“与件”,即可谓“白马”(“二”或“兼”)。第五,“羊合牛非马”——按此言羊与牛虽有“有齿”和“无齿”的区

别,但“不俱有而或类焉”。若马与羊牛,则“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 羊牛无尾”;“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故羊牛相与而非马。是知“羊合牛非马”,也即是前举“二无右,二无左”、“右不可谓二,左不可谓二”

之义。

第六,“牛合羊非鸡”——按此式系驳合同异派的谬论。合同异派以感觉中的“数足”与概念中的“谓足”是无差别的,即“数”鸡足虽二,“谓” 鸡足则一;“数”牛羊足虽四,“谓”牛羊足则一、牛羊鸡“一足”皆同, 故云“非有以非鸡”。“非有以非”,义指“不为不类”。以牛羊鸡为同类, 即指“犬可以为羊”之义。但公孙龙离坚白一派反对这种论式。离坚白学派以为,“牛羊有毛,鸡有羽,⋯⋯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举”。“乱名”,“狂举”即是“不行”,也即与推理论式不合之义。

第七,“青以白非黄”——据章士钊研究(见逻辑指要),公孙龙似取方图以相解说,其图为:青白黄。此图白为他词,居中。其式为:

白非黄 青为白 故青非黄青为白 白非黄 故黄非青

如果我们将“青以白非黄”代以“白马非马”,则其式为: 白马非马 此马为白马 故此马非马

此马为白马 白马非马 故马非此马

第八,“白以青非碧”——此亦当如章士钊所言,取下列方图以相解说: 白青碧。但此图与前图的涵义相反。易言之,即前图所以示真,此图乃以见妄。所以说:

“黄其正矣,是正举也,⋯⋯木贼金者碧,碧非正举矣,⋯⋯与其碧寗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举暴乎!”(通变论)

此言碧于色乃青白之合,使相异者相合,就要争胜争明,而至于暴乱失明,无可分别。所以又说:

“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色碧也。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马, 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正焉。”(同上)

据此可知,“白以青非碧”乃是此派所认为的谬误论式。其式为: 青非白 碧为青 故白非碧

碧为青 青非白 故碧非白

此论式之所以“非正举”,即因此派根本不承认“碧为青”一论题之故。综观上述八个论式,或正或反,皆与此派的世界观及概念论相适应,都

是强调分离,反对合同,主张绝对,反对相对。其方法、其精神,是一贯相承而不可分说的。伍非百不知此理,以为,“公孙各论多与墨经为敌,唯此篇(按即通变论篇),则相互发明”(陈柱公孙龙子集解引),实属错误。章士钊所持名墨“方”“行”之辨,自多可取,惟因对于所谓“青白黄

碧,如甲乙丙丁,乃偶举之符,毫无意义”之说持之过甚,未能辨析黄与碧、马与鸡等符号在古代逻辑家使用上本有“正举”、“狂举”之别,也即本有其约定俗成的相反涵义,故终于在推理论式上抹煞了公孙龙学派与墨经作者的对立。所以他说:“或曰:‘子持名墨訾应之议者,于此独浑名墨而一之, 何也?’曰:‘此为辩之初步也,非可为异同者也。墨曰行,龙曰方,姑各翘一名以起论而已,尚无异同之足言也。’”(名墨方行辨逻辑指要第四八九页)这样,将此派的推理论式与其世界观及概念论的思想内容完全断为两橛,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