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墨经作者的时代思潮及其对墨学的通约

我们已经知道,墨辩一派的活动,开始于孟、庄时代,终结于荀、韩时代。这个时代,思、孟肿胀了孔学,走向宗教性的唯心主义,老、庄以为孔、墨改革现实的乐观想法和历史的前途并不一致,因而走向否定历史发展的玄妙世界观,诡辩者超“存在”而逃避到概念的抽象世界,离开人类社会走向离坚白、合同异的诡辩论。墨辩一派在这样的思潮里采取了特别的路数,他们把墨子的社会变革理论通约于人类思维的世界。单单就思维发展史而论, 这就不能如有些人说,是从常识的判断到科学的判断之发展,宁是人类思维史的高级发展。孔子没有否定感觉以外的物质存在,颇重经验,倡“以思无益,不如学也”之说;墨子热心于物质世界,倡“言以举行”之说;然而到了这个时代,思孟、老庄、诡辩者三派都否定感性认识源于客观的实在,唯有墨辩承认感觉源于客观的实在。他们的学说既然都在思维形式上发展,因此,他们之间的斗争主要是在认识论的领域之内,从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两条路线的斗争形式,也和孔、墨时代有些不同。常识与否之说,极其皮相。思维规律这一门学问(所谓名学)既然在各派中间都认作是重要的武器, 好辩善辩都自认不疑,那么,这个思维规律本身的发展,就必然走向高级的形态,同时这也是历史的趋向,即由判断真实到真实判断,由孔、墨是非的现实世界到孔、墨是非的概念世界。从人类思维的批判活动讲来,这一高级形态,是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唯心主义者就害怕这种斗争,拿孟子主观的话来讲,即所谓“处士横议,邪说暴行有作”(滕文公下篇)。

后期墨学走进概念的世界不是偶然的。然而墨学和其他各派却不能一概而论,中间有严格的分水岭。肿胀了儒学的思、孟学派可以发展到“诚”的理念世界、神的世界;老、庄学派否定判断的真实,可以发展到无名浑沌的世界;诡辩学者可以“离坚白,合同异”,在特殊与一般的问题上,作命题的游戏;然而后期墨学却没有如此神秘,既无“大而化之之谓圣”,亦无是非两可的“天均”,更无“然不然,可不可”的立异。反之,它相对地走入了名学领域中的科学途径,坚持了认识论的唯物主义。这是什么理由呢?

在氏族混战与劳动力危机的时代,后期墨学之所以走入科学的概念世界,是有其原因的。方授楚道破了这点:“墨子本注重知识,又与其弟子, 多参加实际生产事业。日积月累,亲身之经历既多,后学继此精神加以组织之,说明之。⋯⋯当时重要学派,如儒家之求知识,多在论说,道家多重冥想,名家则颇以文字语言为游戏,因均脱离生产关系(?)也。”(墨学源流考第八章)

方氏文中使用“生产关系”这一经济学的术语,显然有语病,因为谁也不能脱离自己时代的生产关系。以意拟之,他所指的大概是“劳动”,荀子说,子夏氏之贱儒“曰君子固不用力”,反之,墨子学派重视“农耕女织, 百工强事”,足证其重视劳动生产。

由于重视劳动实践,后期墨家在古代思想史上完成了三大成就:第一, 他们发展并修正了墨学;第二,他们具有特别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第三, 他们综结了先秦的名辩思潮。这三方面,就其内在的联系性来说,虽不容分裂,但在叙述方法上则仍需分别论述。自然认识及思维科学是通过政治的与社会的实践而出现的,因此,我们应从他们对于墨子社会政治思想的发展与

修正方面谈起,然后依次阐述他们的自然科学思想、认识论及逻辑思想。 如果说思、孟学派唯心主义地肿涨了儒学,那末,我们在说明后期墨学

对墨子思想的继承关系上也可以这样说:他们唯物主义地把墨学“通约”(借用数学的术语)了。

后期墨学对于墨子学说有所修正、有所发展,并使之更逻辑化,三者都达到古代理论的高级形式。下面就从这三方面依次说明。

后期墨学修正墨子学说的地方,大都重在洗刷其对旧形式的曲解。墨子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是在于反对氏族贵族的专政,而其形式则利用着氏族贵族所依托的“先王”,故他不惜把先王“近代”化。墨子学说中的阶级的观点是从国民阶级的立场出发,而其形式则利用“天志”“明鬼”,故他不惜把天道“规矩”化,把鬼神平等化。墨子学说中的心理研究是从“人之欲富贵而恶贫贱”的自然性出发,所谓欲、恶都是“众人之耳目之情”,而其指导形式,则沿用着西周“天人合一”的观念,“必去喜、去怒、去乐、去悲、去爱、去恶,而用仁义”,手足口鼻耳目都从事于义,才为圣人。这样,圣人的耳目与众人的耳目,其形式与内容便不同了,且圣王乃是天的意志力的代表者,故他的志功相合之说,也发生了矛盾。后期墨者对这些理论都作了重大的修正。

先王观念的修正:后期墨学除大取小取偶及先王之外,关于“天志”“明鬼”之说,不立专说,至少墨辩一派不但不论究此道,而且近于否定上帝。在这方面,他们受了老、庄学派攻击的影响,把三表法仪放弃了。然而更主要的是由于他们在认识论方面发展了墨子的唯物主义。墨子“天志”的规定, 叫做法仪,如规矩之方法,但是既然依方法来讲道理,为什么还要什么“天志”呢?故墨经把“方”与“法”更理论化了,例如(引文经过校正):

经上:“法,所若而然也。”

说:“法,意、规、员(圆),三也(者)俱,可以为法。” “意”谓观念,“规”谓仪器,“圆”谓图形。又如:

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说:“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他物俱然。”

这即是说,同法的必然同类。关于三表中“本之者”的先王,在墨子思想中为“原”与“用”的附属物。鲁问篇已有“焉在矣来”之句,“在”者, 察也,“来”者,将来也。然而,这却不是原来“不与先王同”(庄子天下篇)而把先王曲解为新式尧、舜的作法所能察知的。故墨经依据墨子“述而且作”的方法,扬弃了尧、舜的旧形式。例如:

经下:“在(察)其所然者于未然者,说在推之。”

说:“在(察),尧善治,自今在(察)诸古也,自古在(察)之今, 则尧不能治也。”

经下:“尧之义也,生于今而处于古,而异时。说在所义。”

说:“尧臛,或以名视人,或以实视人。举彼唐帝也,是以名视人也; 指是臛也,是以实视人也。尧之义也,是声也,于今;所义之实,处于古。”

“义”谓“法仪”之“仪”,所仪之实是古今不同的。若必以古时尧之仪是从,则尧生于今日也是不能治的。这显然推翻了春秋的先王理想,修正了墨子的形式与内容二者间之背离。后来荀子思想相对地接受此一破天荒的理论,韩非子更根据后期墨学的这一理论而反对孔、墨。

人性论的修正:墨子的人性论重“所染”、重“欲恶”,而又主张人性的“损益”,如损欲与恶而益仁与义,如损小己的福利而益众人的福利。墨经继承着他的主张,进一步把它理论化了。例如:

经上:“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

说:“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

这即相似于大取篇所谓“圣人恶疾病,不恶危难。正体不动,欲人之利也,非恶人之害也。”墨家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士”颇类该组织中之成员,圣人颇类领袖(钜子)。领袖与成员皆应比一般人先忧患而后安乐,因此,这里的“任”士就不是对一般人讲的。墨子理论的缺点是明显的,他的“去欲与恶”之说便成了被人攻击的对象,如说“其生也勤,其死也薄,其道大觳。使人忧,使人悲,其行难为也,恐其不可以为圣人之道。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虽独能任,奈天下何?”(庄子天下篇)后期墨家,在这一点特别规定圣人和“任”士,正是解答所受攻击的话。

心理学的修正:墨经对知、情、意三者,作了明白的规定。它肯定人生离不开知识,肯定情感要从损益上得其所宜,肯定意志把知与情二者联系在一起。

第一,墨经以为人生的活动要靠感性知识,离开了感性活动的梦想就没有思维活动的客观根据:

经上:“生,刑(形)与知处也。”

规定“形”与“知”相处才合于生,是墨家所独有的见解。在墨家看来, 卧以为知是不知,故说:“卧,知无知也”;梦以为知是冥知,故说:“梦, 卧而以为然也”。“知”的要素是以客观作标准,客观即此派所讲的“平” 字,故说,“平,知无欲恶也。”(经上)

第二,墨经讲感情仍本墨子的损益说。什么叫做损呢? 经上:“偏,去也。”

说:“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存者,损。” 经下:“损而不害,说在馀。”

说:“损,饱者去馀。适足不害,饱能害,若伤粟之害脾也。且有损而后益者,若■病之人于■也。”

损其馀,即损其一部分(偏),损去一部分不但不害于全体(兼),而且有益于全体。故合理的感情,要在于不任情地欲其所欲而恶其所恶,例如:

经下:“无欲恶之为益,损也。说在宜。”

说:“无欲恶,伤生损寿,说以‘少连’,是惟爱也。尝多粟,或者欲不有能伤也。若酒之于人也。且■,人利,人爱也,则虽欲恶弗治也。”

墨经的感情(欲恶)论,是有条件的情感观,这是针对氏族贵族的穷欲专恶而发的,我们且称之为“损益感情论”。它既异于孔子之安乐于道德情操(安仁、利仁),也异于老子之绝欲去私,故说,损益在于宜不宜。“少连”据方授楚注解,即论语中之“逸民”,似为禁欲论者,禁欲而伤生,即为不宜。饮食可以使人饱,但酒却可以使人损,损酒之欲则益人生,即为宜。又例如知,在于爱利,如果知仅止于卧知或梦知而无感性活动,即不宜之知。经中“弗治”之治,即“治,求得也”以及“人有治同此”(经上)之治。

第三、墨家注重以知识来调节感情,已如上述。还有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意志,却常为学者所忽略,或虽未忽略而误与知情混同,如梁启超说, “儒家言道德多重动机,墨家言道德多重结果”,这话是不对的。

墨学的精神,注重实践,即所谓“好天下”。墨子曾说劝人兼爱必须有志,其功效虽暂时不能得到,但有他一个人劝人有志,总比没有一个人劝人有志要好些。“志”谓意志,“功”谓结果,故说“合其志功而观焉”。且他的“非命”论的心理因素就重在意志,他说“岂可以为命哉,固以为其力也”。“力”即所谓“强为”的意志力。学者间只知墨子有重实利重结果的主张,而不知其“志功合一”之说。惟墨子语焉不祥,后期墨学才在这一点有了明白的规定,并发扬了墨子的精神。

大取篇说:“志功不可以相从也。”这即是说,主观的意志和客观的功效是未必相契合的;又说:“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这都是志功合一之说,决不是仅论结果。经说上更明言:“志,行为也。”

经与说及大取篇中的“意”字,指“意度”之“意”,如经下:“意未可知”,大取:“意人之指也,非意人也。”古字今释是要慎断的。天志之“志”也有数解。墨经中与意志这一概念相当的,有如下几条:

经说上:“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己,不若金声玉服。”这是指有目的的行为,达到了目的,意志便表现出来。

经上:“勇,志之所以敢也。”

说:“勇,以其敢于是也,命之(命名);不以其不敢于彼也,害之。

(于勇无害)”

这是指意志的能动精神,因为人应该从事于有目的之意志活动,而不应妄动,所以有时不做那种无益的事,并无害于勇。

经上:“必,不已也。”

说:“必,谓台执者也。⋯⋯”

这是指有目的之意志的活动,为了达到目的,必须坚持不已。“台”即持,“执”是什么呢?经上:“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大取篇也说:“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取”谓心理学上的选择意志,“执”谓持此意志而不已。故下面又说:“谓陈执既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若陈执未有行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暴人为我为天之以人非为是也。”(此段有错讹,但文义是讲意志之合目的的活动甚明)

然而意“志”之合目的的活动,未必都是正确的,所以“志”要和“功” 相合,才能产生“正”确的标准。例如:

经上:“合,正;宜,必。”

说:“力正反中志功,正也。臧(孙校为“义”)之为,宜也。

非彼必不有,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必也者可勿疑。”(从诸说校) “正”、“反”、“中”指什么呢?“正”谓“欲正”,“反”谓“恶

正”,“中”指所谓“权”。故经上说:“欲正,权利;恶正,权害。”说: “正者两而勿必,权者两而勿偏。”“权”即衡量之义。大取篇说:“权其轻重之谓权,⋯⋯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

“权”之一义,是知情意三者的复合的因素,意志与功利两者相合即谓“正”。“宜”即“欲不欲,在宜不宜”之“宜”,通过“权”来审定的“宜”, 就可以必而不疑了。

上面的解释是“合志功而观”的原则。至于对知情而言,意志是统驭知、情二者的。例如:

经上:“为,穷知而■(系)于欲也。”

说:“为,欲■(斫)其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 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之,则离(罹)之。是犹食脯也,骚之利害未可知也,欲而骚,是不以所疑(知)止所欲(情)也。廧(墙)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趋之而得刀(货币),则弗趋也,是以所疑(知)止所欲(情)也。观“为穷知而■于欲”之理,搔脯而非■(智)也,新指而非愚也。所为与不

(否),所与(以)为相疑也,非谋也。”(从诸说校)

这一段话是讲知、情二者之相疑而非相谋;知害于情,或情害于知,则知情二者便不统一。所谓“为”即指意志之表现于外的行为。经说上说:“志,行为也”,为有六种:“存、亡、易、荡、治、化”。若使知和情不相疑而相谋,那便应统之于意志,故说:“为,穷知而■于欲。”这里的“为”, 指合而正之义,可与“权”义互明。其他修正:除上述修正之外,墨经把墨子尚同之义发展而为:

“君,臣萌(宾萌之萌,即民之另一语法)通约也。”(经上) “君,以若(顺)名(民)者也。”(说)

通过这样的修正,墨子学说更“无益于人君”了。不但如此,墨经作者最早发现了所谓社会契约说,这和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所赞美的希腊古代的这样发现,有同样的历史价值。

后期墨学把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之说,通约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与道德。例如:

“利,所得而喜也。”(经上) “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说) “害,所得而恶也。”(经上) “害,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说) “所得”言知,“喜恶”言情。此条还是上面说的权正之义。这是就墨

子的基本命题“去天下之大害,兴天下之大利”发展出来的人性说。“仁,体爱也。”(经上) “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者。”(说)

这里的“体”即“体分于兼”之“体”,故仁是爱的一部分。这就给兼爱无差等的学说下了一个逻辑的定义,“义,利也。”(经上)

“义,志以天下为爱,而能能(善)用之,不必周。”(说)

按梁启超将“周”字校改,(旧本“周”字作“用”),甚是。他说: “周,遍也。仁以周爱为鹄,故言兼相爱。义不必以周利为鹄,故言交相利。小取篇云:‘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义者其志务欲能善利人而已,利之所及, 势固不能周遍。”(墨经校释)

“礼,敬也。”(经上) “礼,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慢。等,异伦也。”(说)

这条讲礼的话是古代重要的文献。经讲的“礼”是平等一义的反对名词。说是批评保守派的旧说。此条旧校释家皆末加解释,梁启超也致疑未校,他的解释则是臆说。按“公”乃公族君子的贵族别称,故说“贵者公”,古者“氏所以别贵贱”,庶人无姓,只称为屠牛坦、寺人貂、徒人费之类,故说“命之‘马’,类也。命之‘臧’,私也。”(参看“名,达类私”一条) “马”与“臧”(奴)对称,可以知贱人之所以为贱人的身份。“马”是类名,“臧”是奴隶类名之下的一种,因为古代的奴隶有“臧”和“获”的区

别,“臧”主耕,“获”主织,因而“臧”是特定的“私”名。贱者仅有私名,故说“贱者名”。过去如民间称做官的为“老爷”,而以称名为不敬; 等级低的人自称“小的”或自称微贱的职名,而不敢用第一人称,理亦同此。荀子说墨子“僈(无)差等”,即指他反对等级身份的异伦。然而墨经却说“等”级是一种区别(异)贵贱的伦理。正因为如此,墨经才把“忠”字规定成这样:

“忠,以为利而强低(同之)也”(经上)(此条之说讹夺颇多,从略) 利民即忠的命题,在古代是革命的思想,这种思想也有渊源,例如“上

思利民,忠也”(左传桓公六年)。 “孝,利亲也。”(经上) “孝,以亲为爱,而能能利亲,不必得。”(说) “功,利民也。”(经上) “功,不待时,若衣裘。”(说)

“功”即志功合观之“功”,功不待时即未雨绸缪之义,与曲突徙薪的主观努力有别,因为功要讲利民的客观效果,并且应随时有所措施。

从墨经对墨学的修正和发展看来,墨经把墨子的世界观和社会理论都推进了一步,特别是对上帝和先王的否定,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