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教后刑

《苟子·宥坐》有则故事,说的是孔子为鲁司寇时,有一位父亲控告儿子,孔子拘留之,三月不断案。其后原告撤诉,孔子就把被告(儿子)放了。季康子听了很不高兴,说:“这老头子欺骗我,教我要以孝治天下,现在杀一人可以警告天下,可是他却把他放了。”冉求把季氏的话告诉了孔子,孔子慨然长叹说:“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治)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狱讼)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不肃)令而谨(严)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可刑也。《书》曰:‘义刑义杀, 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这里的对话,不一定完全出自孔子之口,也不必是当时实录,但其中“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 “嫚令而谨诛,贼也”,“不教而责成,虐也”诸句,与《论语·尧曰》孔子答子张问政时所说的“四恶”很相似:

“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按时兑现) 谓之贼⋯⋯。’”

在孔子看来,帝王将相,百官公卿,他们的价值不在于会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腐化享乐,也不在于养尊处优,用无形的等级来维系特权。一个统治者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他们能够为人民谋福利,能想到普通老百姓未想到的事情,做到普通老百姓做不到的事情。他对人民是组织者,是管理者, 他可以调配好辖下的人力物力来安定社会,尽可能地造福于人民。就像《左传》上说的那样:即征调徭役不违农时。《尚书·尧典》曰:“食哉唯时。” 即此意。惠民的统治者应当不违农时,在农闲时抽调谣役,做到“岁月日时无易(错乱),”使其“百谷用成”(《尚书·洪范》)。让人民在保证生产前提下服役,虽劳之而无怨:“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论语·尧曰》)

重教,即重视礼教。上文所引的“信之”、“教之”即其事。信之,使人民相信统治者,这是身教。教之,大概属于言教。儒家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社会应是有秩序的社会,人民应该在社会的秩序中过文明的生活。教,正是帮助人民认识自己的理性、理解社会的秩序、明白文明的规范的必要措施。孔子说:“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论语·阳货》) 孟子曰:“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膝文公上》)荀子曰:“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立大学,设痒序,修六礼, 明七教,所以道(导)之也。《诗》曰:‘饮之食之,教之诲之。’王事具矣。”(《荀子·大略》)人是有食色本性的动物,故首当足食、富之。但是,人又是具有爱类、和群的社会性的高等动物,故需要教之诲之,让他们在人格上自觉、在道德上自律。教,正是在“足食、富之”基础上,提高人的个性修养,增强人的道德觉悟的积极措施。孔子出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仁者情怀,主张积极施教,向人民晓谕事理。这样做,从积极意义上讲,可以促成人们知礼知节、知规知矩,过合乎道义、合乎礼教的文明生活;从消极意义讲,可以规劝人们遵纪守法、循规蹈矩,避免陷于刑律。他反对那种“不教而杀”、“不戒视成”的愚民、惘民做法,尖锐指出: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曰》)认为不教,这无异于坑民、害民的恶政。孔子的这一思想可以用他自己的两句名言来概括: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可使,不可使”的“使”,即“小人学道则易使”的“使”,“易使”是人民大众晓知“道” 之后。达到的遵纪守法、循规蹈矩的状态。孔子认为,如果人民知道规矩, 依礼而行,那就可以放手让他们去自由行使权利;如果还不知道规矩,不能依礼而行,那就要开导他们,使其知道。这是“教之”的准确表述。

轻刑,即不以刑罚为重,这一思想体现在下列格言之中: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关于孔子的刑法思想,前已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