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麦克伦南①
巴霍芬的这本大部头著作②,是用德文写的,即用那时对现代家庭的史前史最不感兴趣的民族的语言写的。因此,他的这本书一直湮没无闻。1865 年在同一领域里出现的巴霍芬的直接后继人,甚至没有听说过他。
这个后继人,就是约·弗·麦克伦南,他和他的先驱者正好相反。在这里,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义者,而是一个枯燥无味的法学家:不是诗人的才气横溢的幻想,而是出庭的辩护士的字斟句酌的辩词。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郎必须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属手里抢过来。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的遗迹, 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那末这种“抢劫婚姻”是怎样发生的呢?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足够地找到妻子时,是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的。不过,我们也常常发现,在不发达的民族中间,有一些集团(在 1865 年时,还常常把这种集团与部落本身等同起来)禁止内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找丈夫;而另外有些民族,却又有这样一种习俗,即某一集团的男子只能在自己本集团以内娶妻。麦克伦南把第一种集团叫做外婚制集团,把第二种集团叫做内婚制集团,并且直截了当地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尖锐对立。虽然,他自己对外婚制的研究使他迎面就碰到这样一件事实,即这种对立如果不是在大多数场合,以至一切场合,那末在许多场合都只是存在于他的想象中,可是他仍然把这种对立作为他的整个理论的基础。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1891 年 6 月 16 日)。《马克思恩格斯
选集》第 4 卷第 8—9 页
麦克伦南的功绩就在于他指出了他所谓的外婚制的到处流行及其重大意义。他根本没有发现外婚制集团存在的事实,也完全不了解这种事实。且不说许多观察者(他们都是麦克伦南材料的来源)的更早的个别记载,累瑟姆就精确而可靠地叙述过印度马加尔人的外婚制度(《记述民族学》1859 年版),并指出,这种制度曾普遍流行,在世界各大洲都可见到,——这个地方麦克伦南自己就引用过。而且,我们的摩尔根还在 1847 年在他的关于易洛
魁人的通信(发表于《美国评论》杂志上)中,以及 1851 年在《易洛魁联盟》一书中也证明了在这个部落里存在着这种制度,并正确地记述了它,可是麦克伦南的辩护士般的头脑,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这个问题上,造成了比巴霍芬的神秘主义幻想在母权制方面所造成的更大得多的混乱。麦克伦南的又一个功绩,就在于他认定母权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虽然在这一点上, 象他本人后来所承认的那样,巴霍芬已比他先说过了。但即使是在这里,他
① 麦克伦南,约翰·弗格森(1827—1881 年),苏格兰资产阶级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写有婚姻和家庭史方面的著作。——编者注
② 约·雅·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编者注
也没有把问题弄清楚:他经常说到“只依女系算的亲属关系”(kinshipthrough females only),并且一直把这个对较早发展阶段说来是正确的用语也应用于较后的一些发展阶段,在这些发展阶段上,世系和继承权虽然还是只按女系来算,但亲属关系也从男子方面来承认和表示了。这是法学家的一种局限性,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就继续一成不变地把它应用于早已不再适用的情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1891 年 6 月 16 月)。《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 4 卷第 10 页
可是,他的理论在英国仍然得到了热烈的支持和广泛的响应:
在英国大家都认为麦克伦南是家庭史的创始者和这方面的第一个权威。他那把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对立起来的理论,虽然人们也认为有个别的例外并加以修改,但依然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的公认基础,而且变成了眼罩,使得这一方面的任何不抱成见的观察、从而任何坚决的前进步骤都成为不可能了。鉴于在英国,而且别国也仿效英国普遍对麦克伦南的功绩估价过高,我们应当着重指出,他那纯粹出于误解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理论所造成的害处,要多于他的研究所带来的益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1891 年 6 月 1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 4 卷第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