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走向兴盛的民营工矿业
山西的工矿业和手工业,在唐宋金元时期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到明清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具体表现是:民营工矿业、手工业日益增多,成为开发山西矿业资源和发展工业生产的主力军,特别是清顺治二年(公元 1645 年), 清政府废除“匠籍”制后,更促进了民营工矿业的兴盛。匠籍制是历代封建统治者为驱使民间工矿从业者为其无偿劳动而实行的一种具有约束性的管理办法。官府所需工业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其余则征调民间工匠制造。被征者需固定户籍,以便强制征调。魏、晋、南北朝各代,手工业者的地位与农业中的佃客相似,唐称之为“藩匠”,宋称之为“当行”。元灭宋后所获得的工匠编为匠户,其中部分归官府、军队,称为“系官匠户”;部分赏赐诸王贵戚,称为“投下匠户”。明有军、民、匠三种户籍,匠户另立户籍身份世袭不变。匠户服役分“轮班匠”、“住坐匠”、“存留匠”三种形式, 世袭永存,不能脱籍,不得服官。明嘉靖四十一年(公元 1562 年),对轮班
匠户实行了输银代役办法,但匠籍不变。直到清顺治二年(公元 1645 年)彻底废除匠籍,才使手工业者得到身份自由,可以自主从业,壮大了民间手工业的队伍,这就是清代民营工矿业发展的原因。在这种有利的社会形势下, 继之而来的工矿业发展特点是:一部分经营者积累了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已由单独生产方式发展为协作生产方式;有了初级的服务体系,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随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淡化,招募雇佣关系正在兴起,并成为民营工矿业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同农村商品经济一样,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