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中国对外民间活动的开展和同外国关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亚非会议期间中国外交的积极开展和重大成效

一、中国对外民间活动的开展和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重要发展

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发展经济文化友好联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全世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经济文化友好关系的开展,不仅可以扩大中国的影响,增进彼此友谊,而且可以加强世界人民的大团结。毛泽东指出:“我们的革命已经获得全世界广大人民的同情和欢呼,我们的朋友遍于全世界。”① 全世界人民都是中国人民的朋友,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经济和文化联系的发展有着共同的要求和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活动的方式包括政府外交和民间外交两个方面。虽然,外交活动通常是政府出面的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但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对外的民间活动可称为民间外交。民间外交的开展,对于已建交国家来说,可以配合政府外交的进行;对于未建交国家来说,可以有助于推动政府间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新中国所展开的政府外交和民间外交,皆属于人民外交。

中国同各国民间往来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就同各国有民间往来,不但同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有往来,同周围民族主义国家和西欧、北欧国家也有往来;只是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间往来占了主要地位。

新中国建国初期,在中国人民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间来往中,以文化交流的方式为主。当时进行了文化、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代表的互相访问;举办了介绍对方的文化艺术成就展览;放映和演出了对方的影片和戏剧,翻译出版了对方的书籍等等。中国著名作家和诗人郭沫若、茅盾曾分别去苏联访问。苏联学者也来中国作短期讲学。在苏联、保加利亚、民主德国和波兰分别举办了“中国艺术展览会”。中国也举办了苏联、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展览会。

中国人民在抗美援朝运动中,选派戏剧、歌舞和曲艺等方面的优秀演员, 组成阵容强大的演出团去朝鲜慰问朝中部队,并且为广大朝鲜城乡人民演出。

通过频繁的文化交流活动,在中国人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之间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加强了团结。

新中国同周围民族主义国家的民间关系也有进展。1950 年初,有印度尼西亚总工会代表团来中国访问,参观和访问了中国各地城市和乡村,历时八个多月。1951 年中国文化代表团访问印度期间,在新德里、孟买、加尔各答举行了规模很大的中国文化艺术展览会。1951 年底,中国文化代表团访问缅甸,举办中国文化艺术展览会。1952 年,中国人民送出展品参加在巴基斯坦首都卡拉奇举办的第二届工业展览会。

中国人民同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之间也有一些文化联系和友好往

① 毛泽东:中国人民站起来了(1949 年 9 月 21 日)

来。以刘宁一为首的中国人民代表团应英中友协的邀请,1950 年 10 月前往伦敦参加英国人民庆祝中国国庆大会。代表团团长刘宁一同英国工党总书记和其他工党代表进行会晤,阐明中英两国关系中的一些问题。1951 年,英国人民访问团接受邀请来中国访问。1952 年 5 月,中国青年文艺工作团应奥地利进步团体的邀请,去奥地利参加奥中友好周活动。同年,英中友协代表团、法国青年代表团和冰岛访华团先后应邀来中国访问。1953 年 4 月,芬兰文化代表团和瑞典文化代表团也分别来中国访问。

中国人民同民族主义国家和西、北欧国家的民间互访活动,促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这些活动既是中国人民同有关国家人民间友好意愿的反映,又是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的新起点。

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一届国际经济会议及其意义 1951 年10 月27 日至28 日,各国经济界人士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集会,成立国际经济会议发起人

委员会,其中中国委员四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工作,1952 年 4 月 3 日, 第一届国际经济会议在莫斯科举行。

第一届国际经济会议共有 49 个国家及世界工联的代表 471 人参加。中国

出席这一届国际经济会议的,是以南汉宸为首的 25 人代表团。第一届国际经济会议经过全体大会和小组会议的讨论,认为需要改变由美国推行对中国等国“封锁”和“禁运”的政策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正常情况。

中国代表团团长南汉宸在 1952 年 4 月 4 日的全体会议上发言,指出美国依靠对中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封锁”、“禁运”来达到垄断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和转嫁经济危机的目的。中国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必须建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必须互相尊重对方的政治独立、贸易自主和经济发展的利益,反对干涉对方主权、实行倾销、垄断和吞并的政策。这种平等和互利的国际贸易,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也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中国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外国恢复和发展通商贸易关系。中国人民不仅有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愿望,而且由于中国经济建设的成就,中国同各国发展经济关系的力量的增加,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远大的前景。

南汉宸的报告表示,中国今后仍将继续发展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互利的贸易关系,中国对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有无外交关系,也完全可以建立同样的平等与互利的国际贸易关系。只要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摆脱美国的“封锁”和“禁运”政策的限制,中国与西欧和北欧国家的贸易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报告还指出:中国与印度、巴基斯坦、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 已经建立了平等互利的通商贸易关系,尽管有人企图阻止这种友谊和经济关系的发展,但是各国人民决不会让他们的阴谋得逞。中国与亚洲乃至非洲各国之间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今后也将得到发展的机会。中国代表团建议国际经济会议于会后设立常设机构,以切实推行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

国际经济会议全体会议后,分成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经济合作、解决社会问题和落后地区问题三个工作小组。中国代表团团员分别参加了三个小组会的活动。表示中国代表愿意与出席大会的任何一个代表进行有关贸易的商谈;愿意根据彼此需要与可能,商讨与签订各种协议,进行具体交易, 或建立相互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目前还不能够立即贸易而愿意将来再进行的,也可以建立一定的相互联系,以便会后继续商谈。

国际经济会议于 1952 年 4 月 12 日闭幕会议上一致通过的会议公报,表示了打破“封锁”、“禁运”,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国际贸易的意见。国

际经济会议根据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代表建议,决定成立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选举 30 名委员组成,中国的南汉宸和冀朝鼎当选为委员。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分别同英国、荷兰、法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芬兰、锡兰、印尼、巴基斯坦等 10 个国家工商界人士签订了贸易协议,

预计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共值 2.2300 亿多美元。尽管这些协议,后来由于美国政府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破坏,未能全部实现;但是,这些协议的达成,表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人民和一部分工商界人士强烈要求冲破美国障碍,发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的愿望。

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后,中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有了发展。同日本促进中日贸易的团体两次签订了贸易协议。1952 年 6 月,中国进出口公司的代表同西德企业界代表,在柏林签订了一项民间贸易协定,规定双方贸易额总值为 1.5 亿卢布;同年 10 月 23 日,同智利贸易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中智贸

易协议;1953 年 1 月,同埃及签订了“棉花交易合同”。1953 年 6 月 5 日, 同法国工商业贸易代表团在北京签订了贸易协定,贸易总额双方各为 1,000 万英镑;同英国工商贸易代表团签订了商业协议,贸易总额为 3,000 万英镑。还在 1953 年 4 月间,比利时也有贸易代表团到中国来商谈贸易,签订了价值

10 亿比利时法郎的定货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在国际经济会议上的成就和中国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民间贸易协议的签订,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同各国、包括未建交国家的贸易关系。这为同某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开辟了良好的道路。这些贸易关系的发展,也为粉碎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政策打开了缺口。

中日民间贸易和友好往来的开展 中日之间有着传统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日本工商界热烈希望发展同中国的贸易。1950 年,中日贸易曾有一定程度的恢复,日本对中国的贸易占日本出口总额的 2.4%, 占出口的 4.1%。朝鲜战争发生,美国强制日本实行“禁运”政策,迫使日本割断同中国的传统贸易关系。1951 年,两国贸易额尚不及日本对外贸易总额的 1%。但是,日本人民从来没有放弃过促进中日贸易的希望。日本先后成立了日中贸易促进会,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地方议员促进中日贸易联盟全国协议会等团体。这些团体对于促进中日贸易的开展起着积极作用,受到中国人民的重视和支持。

1952 年 4 月,中国在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期间,同亚洲以及西、北欧一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合同,更加促使日本中小企业者要求开展同中国的贸易。会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邀请日本出席国际经济会议代表高良富等三人来中国谈判贸易。1952 年 6 月 1 日,双方签订了第一次中日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在以货易货的基础上,每方购入与售出等于价值 3,000 万英镑的货物。中日贸易第一次协议受到日本经济界普遍欢迎,日中贸易促进会理事长铃木一雄表示:中日贸易协议的签字给毫无起色的中日贸易提出了光明的前途。日本各界人民团体纷纷来电表示要积极争取协议的实施。

1952 年 11 月,中国进出口公司和日本巴商事株式会社在北京签订了一项易货贸易合同,这是执行第一次贸易协议的具体合同。由于日本方面的要求,第一次贸易协议执行期限延至 1953 年截止。美国千方百计破坏中日贸易,指使吉田政府阻挠协议的执行,限制出口物资的范围,鼓励输出没有经

济价值的商品,结果第一次协议只完成 5%。虽然如此,第一次协议却使日本人民认清只要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关系,中日贸易是完全有可能发展的。

1953 年 9 月,代表近 300 名日本国会议员的“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

盟”代表团一行 24 人到达北京。10 月 29 日,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

联盟”代表团池田正之辅等 23 人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等

12 人签署了至 1954 年底有效的贸易协议。这次贸易协议以第一次贸易协议为基础,将双方货物分成三类,根据平等互利和同类物资相易的原则,每方售出和购入各为价值 3,000 万英镑的货物。虽然经过两国有关人士的努力, 这次协议执行情况有所改进,但是由于美国和日本行政当局的阻挠,也只达到协议贸易总额的 38.8%。

伴随中日贸易的开展,中日民间友好往来也逐渐增多。当时,继高良富等三人来中国以后,1952 年 9 月,日本工人学生的代表小泽清等四人冲破种种障碍,到达北京访问。在日本人民迫切要求开展贸易的愿望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被迫允许一些贸易界人士来华。鉴于当时日本统治阶级服从美国的旨意,竭力阻挠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这种景象是很可贵的。后来,从 1953 年大批留居中国的日侨返回日本开始,两国民间的友好往来才逐渐多起来。

中国人民协助在华日侨归国为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往来提供了良好的气氛。日本法西斯侵略中国期间,曾经有大批日本人移居中国。日本投降后, 大多数日本侨民已返回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有不少日本侨民陆续返国。后来,由于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和日本政府的封锁和阻挠,限制日本船只开来中国,使日侨返国遭到困难。

1952 年 12 月 1 日,中国政府有关方面在答新华社记者问中表示,除少

数日本战犯因在中国犯有血腥罪行,需听候审讯外,在华日侨尚有 3 万左右。对于这些日侨中愿意回国者,只要日本方面有办法解决船只问题,中国政府和人民愿意努力协助其回国。中国政府有关方面还表示,“可由日本方面的相当机关或人民团体派人来和中国红十字会具体协商解决”。

此后,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和日中友好协会三团体提出愿派代表来中国协商解决日侨归国的各项具体问题。1953 年 1 月,日本三团体组成的代表团来到北京。2 月,中国红十字会同日本三团体代表举行正式会谈。3 月 5 日达成协议,日本侨民可分批由天津、秦皇岛、上海等地乘日本船只返国。自 1953 年 3 月 20 日起至 1955 年 3 月,共有 3 万多日侨分九批返回日本。

中国政府和红十字会热情协助日侨回国,受到日本人民的赞扬,促进了中日人民友谊的发展。日共中央指导部在致中共中央信中表示,日本人民对中国人民不咎既往,多方面协助日侨回国,一致为之欢呼。日本一些进步团体和民主人士也纷纷来信,表示感谢。

当日本三团体在北京商谈日侨返国时,日本红十字会曾郑重表示愿意为协助旅日中国侨民返回中国尽最大的努力。吉田政府虽也表示不反对旅日中国侨民乘到中国接运日侨的船只回国,但实际上吉田政府却和蒋介石集团勾结,设法阻挠,甚至拘留中国侨民,施以非人道待遇,只是在中国政府抗议和日本人民的声援下,从 1953 年 7 月至 1955 年 9 月,旅日中国侨民才有 2,

000 多人返回中国。

在中日两国侨民各自返回本国的同时,日本人民还组织了“中国人殉难者遗骨护送团”,将被日本法西斯俘虏去日本做苦工的中国抗日士兵和居民、后来又被日本法西斯杀害的部分烈士骨灰 560 具送回中国,其中包括了“花岗惨案”遇难的大批烈士骨灰。

自 1953 年以来,日本人士来中国访问的逐渐增多,除上述一些促进中日贸易和协助侨民回国的代表团外,还有许多著名的和平人士来中国访问,如大山郁夫、西园寺公一、松本治一郎等。但是日本政府害怕中国影响的扩大, 仍阻止中国人民代表去日本。1953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商视察团去日本访问一事,即因日本政府的阻挠而未能实现。

随着中日贸易和民间友好往来的开展,日本人民要求中日恢复邦交的呼声日高,并且开展了建立日中正常关系的运动。

鉴于日本在美国政府的心目中是美国侵略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战略基地,中国人民同日本人民和平友好的关系的开展,有着重大的反对美帝国主义的意义。中日民间往来和友好关系的发展,也证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展开的把日本人民同日本军国主义区分开,并同日本人民保持友好关系的教育是十分正确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通商及交通协定的签订和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印度继承英国在西藏的特权,在拉萨、亚东、江孜以及噶大克等地驻有代表、商业代表和贸易站,经营西藏的邮政、电报、电话,并在西藏设有 12 个驿站,在亚东和江孜等交通要地驻有印度军队。西藏解放后,中国政府对印度的这些特权,原则上主张坚决废除,而在做法上采取了适当的步骤。对于不损害中国主权而合乎西藏实际需要的惯例,则在平等互惠基础上暂允许其保留。中国外交部在 1950 年 11 月 16 日致印度驻华大使馆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印在西藏的外交、商业和文化关系,也可以循着正常的外交途径获得适当的、互利的解决”。印度政府也表示愿意同中国进行谈判。

中国政府为了增进中印两国的关系,本着睦邻与和平共处的政策,自1953 年 12 月 31 日至 1954 年 4 月 29 日,同印度政府派遣的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关于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中国总理周恩来在谈判开始的 31 日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了按照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并说明谈判的任务是“解决两国间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印度在谈判中也同意这五项原则。

当时在谈判中,印方曾企图把属于中国领土的一些山口说成是印度的。为了使边界不致妨碍两国间业已成熟的问题早日解决,中国代表章汉夫于1954 年 4 月 23 日同印度代表赖嘉文谈话时明白表示,中国方面不希望涉及边界问题。

经过 4 个月的谈判和协商,1954 年 4 月 29 日,中印双方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互换了照会。

协定的序文确定中国提出并经印度同意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协定规定中国在新德里、加尔各答、噶伦堡设立商务代理处,印度在亚东、江孜、噶大克设立商

务代理处;指定中国西藏某些地方和印度某些地方为贸易市场;规定两国香客朝圣事宜;规定双方商人和香客的出入和往来过境事宜等。同日,中印双方以互换照会方式规定印度政府将其驻在亚东和江孜的武装全部撤退,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邮政、电报和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和 12 个驿站全部移交给中国政府;换文还规定双方商务代理的某些职权和有关双方商人香客的事项等等。双方同意此换文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定。

上述协定首次确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它运用于解决中印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问题。根据五项原则,中国在协定中基本上废除了印度继承的英国在西藏拥有的特权。

中印、中缅总理联合声明的分别发表 在日内瓦会议期间,1954 年 6 月 25 日至 29 日,中国总理周恩来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周恩来在 27 日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的书面谈话中,具体地阐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 周恩来说:“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和自主权利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其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革命是不能输出的;同时,一个国家内人民表现的共同意志也不应容许外来干涉。如果世界各国都根据这些原则处理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那么,这一国家对那一国家进行威胁和侵略的情况就不会发生,世界各国和平共处的可能,就会变成现实。”周恩来在印度访问时的多次讲话中,都提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并主张将这些原则贯彻到国际关系中去。

1954 年 6 月 28 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 4 月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所规定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并认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它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声明指出,“在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各项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办事,任何一国又都不干涉另一国,这些差别就不应成为和平的障碍或造成冲突。有关各国中每一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互不侵犯有了保证,这些国家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这就会缓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 1954 年 6 月 29 日,中缅两国总理在仰光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同意中印

所协议的指导两国关系的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声明还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就将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中印、中缅的联合声明中确立下来,并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议,把它作为国际关系普遍准则而施行于各国关系之中。这对亚洲和世界的国际关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增进了亚非国家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的认识,这就为中国发展同亚非国家的关系提供了基础,并有利于中国团结和争取民族主义国家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五项原则的确立,增强了亚非民族主义国家反对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的信心,推动它们走和平中立的道路。

当然,在具体的国家与国家关系中,能否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

不是不会遇到阻碍的。在中印通商和交通协定签订后不久,印度在中印边界中段侵占了巨哇、曲惹、什布奇山口、波林三多(中印协定所规定的中国同意开放的 10 个贸易市场之一)、乌热、香扎、拉不底。在西段侵占了巴里加

斯。在东段,早在 1950 年前后印度就进行蚕食,陆续侵占了传统习惯线以北, 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1954 年,印度官方出版的地图上公然修改中印之间的传统习惯线,妄图以此作为侵占中国领土的根据。但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对照,这些行为是明白地受到否定的。五项原则是衡量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标尺,是反对国际霸道行为的强大武器,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第一次亚非会议

亚非会议的发起和召开 1954 年 3 月,印尼政府决定在科伦坡会议上

提出召开亚非会议的建议。1954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2 日,印尼、缅甸、锡兰、印度、巴基斯坦五国总理在科伦坡举行会议。由于尼赫鲁对召开亚非会议的计划采取消极观望态度,会议未就召开亚非会议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会议公报表明,只是“讨论了召开亚非会议是否适宜的问题,并赞成由印尼总理探询举行这种会议可能的建议”。

科伦坡会议关于召开亚非会议的建议得到亚非各国舆论的广泛支持。1954 年 9 月,印尼总理阿里·沙斯特罗阿米佐约访问印度。10 月下旬尼赫鲁

访问中国时对邀请中国参加亚非会议问题的态度有了进展,12 月 28 日至 29 日在印尼茂物举行的南亚五国总理会议上,讨论了召开亚非会议的准备工作。在关于是否邀请中国的问题上存在着争论,印尼、缅甸主张邀请,吴努甚至表示,如不邀请中国,缅甸就不愿出席亚非会议。尼赫鲁的态度也已明朗,他支持吴努意见。会议最后决定邀请中国,同时也决定邀请日本。会议定于 1955 年 4 月间在印尼万隆举行。

1955 年 1 月 15 日,印尼总理阿里·沙斯特罗阿米佐约代表五国总理致

电中国政府,邀请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 1955 年 4 月 18 日至 24 日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并附有关于召开亚非会议的备忘录。备忘录指出亚非会议的目的是讨论对亚非人民具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有关民族主权、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问题,增进亚非各国间友好睦邻关系问题,与会各国间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关系问题,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合作等问题。备忘录除提到亚非会议发起国五国外,还邀请了阿富汗、柬埔寨、中国、埃及、埃塞俄比亚、黄金海岸、伊朗、伊拉克、日本、约旦、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尼泊尔、菲律宾、沙特阿拉伯、苏丹、叙利亚、泰国、土耳其、越南民主共和国、南越和也门等国家和地区,参加亚非会议。

对于亚非会议,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国从一开始就抱着极端敌视的态度。它通过报刊等宣传机器来贬低会议的意义,硬说亚非会议“算不得是一件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散布会议不可能达成任何协议的悲观论调,企图煽动一些国家在会内制造难题,使会议达不成协议。会议前夕,1955 年 4 月 15 日, 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表示将向国会要求通过“援助”的新计划,妄想以“经济援助”为饵,诱使某些国家上钩,听从美国的指挥。更恶毒的是美国卵翼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竟进行暗杀活动。4 月 11 日,中国代表团工作人员包用的印度飞机从香港去万隆途中被其特务预先放置的定时炸弹炸毁。中国、越

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工作人员以及随同前往采访万隆会议新闻的中外记者共 11 人惨遭杀害。但是,帝国主义者的一切阻挠和破坏活动,并没有达到

它预期的结果,只是激起了亚非人民的极大愤怒。亚非会议仍然如期在 4 月

18 日召开,除“中非联邦”外,都接受了邀请,共 29 个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中国代表团在亚非会议上的杰出贡献 亚洲和非洲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在几个世纪以来都曾经受过、并且直至当时仍然受着殖民主义统治所造成的灾难和痛苦。第一次亚非会议是在没有西方殖民国家的参加下,由渴望掌握自己命运的亚非国家举行的,会议必将反映占全世界人口一半以上的亚非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参加会议各国在社会制度方面有着差异,但是亚非国家存在着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这就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在这个共同基础上,亚非国家间有互相了解和尊重,互相同情和支持的可能。因此,中国代表团参加亚非会议时,抱着积极把会议开好的态度,而且认为应该积极地肯定和表达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而不应该陷入关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争论。中国代表团这种求同存异的方针,促使会议取得重要成就,对会议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由周恩来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到达万隆机场时表示,相信会议一定能够克服各种破坏和阻挠,并对于促进亚非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对于维护亚非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作出有价值的贡献。

1955 年 4 月 18 日,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加诺在大会开幕词中正确指出, “殖民主义并没有死亡”,“必须从世界上铲除”。他要求亚非各国团结起来共同行动。接着,会议进行了一般性发言。大会上发言的二十二国代表中, 绝大多数表示了对和平、友好的要求和对殖民主义的憎恨。

但是,某些亲西方国家的代表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了恶毒的攻击。如: 叫嚣所谓“共产主义的威胁”;提出什么在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采取“中间路线政策含有严重的危险”;甚至有人鼓吹什么“西方殖民主义时代早已过去”,主要应该反对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代表诬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复活动的威胁”等。这些代表是当着社会主义中国的代表的面作了这样的发言的。这造成会场气氛十分紧张。人们清楚,由此而挑起争论,有可能转移会议反殖民主义的主题,并有可能使会议不欢而散;而这是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所期望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十分关心和注意中国代表的反应。

1955 年 4 月 19 日,周恩来在大会上作了发言。他在已分发的发言稿中强调亚非国家的命运应该由亚非各国人民自己掌握,亚非各国争取和巩固各自的自由和独立的意志是一致的,它们需要克服殖民统治所造成的落后状态,需要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合作,以便有助于消除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并强调了亚非国家所需要的是和平和独立,而他们首先自己应该友好合作实行和平共处。发言稿中还阐述了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并表示愿意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印度支那各国、泰国、菲律宾、日本以及其他亚非国家发展关系。在周恩来口头的补充发言中,他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代表团是来求团结而不是来吵架的”,“是来求同而不是来立异的”。这就高屋建瓴地把会议重新纳入到便于讨论的气氛之中。接着周恩来在发言中强调会议应将亚非国家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肯定下来,这是我们中间的重要问题;至于亚非国家中存在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这并不妨碍求同和团结。他以具

体事实反击了那些说中国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谰言。他以中国在艰难的革命过程中是依靠自己的努力取得胜利的亲身经历,来说明中国人民一贯反对外来干涉,怎么会去干涉别人的内政呢?以中国印尼、中缅之间正在友好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例进一步驳斥所谓中国进行“颠覆活动”的诬蔑。他表示欢迎所有到会各国代表到中国去参观。最后,他希望亚非国家团结起来,为亚非会议的成功而努力。

周恩来的发言,求同不模糊界线,存异不放弃斗争,而又强调了亚非国家在反对殖民主义、继续为完全独立而奋斗的共同基础上,需要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这个发言很出色地发表了中国的立场,推动了会议的进展,受到了各国代表的热烈赞扬。缅甸总理吴努称,这个演说是“对抨击中国的人一个很好的答复”。菲律宾的罗慕洛也说“这个演说是出色的,和解的,表现了民主精神。”

1955 年 4 月 20 日至 22 日,大会进入小组讨论。会议分别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委员会中进行,就各项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在这三个委员会中,以政治委员会的斗争最为激烈。因为,有些国家的代表,硬要挑起社会制度的争论,这违反大多数国家要求讨论反殖民主义的意志。

4 月 22 日下午,讨论起草公报中关于世界和平合作问题。这是会议最后公报的中心内容之一。缅甸总理吴努提出一个提案,要求参加亚非会议的国家宣布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来指导它们之间的关系。埃及总理纳赛尔提出了七点建议,强调和平取决于大国的共处。日本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和平草案”。与此同时,某些国家代表竭力为美国拼凑军事侵略集团政策进行辩护,强调他们是小国,必须依靠“大国的实力”才能共处。有的代表则甚至反对用“共处”字样。

4 月 23 日,周恩来在会上发了言。他认为,既然谈合作,亚非各国就首先应该在亚非地区合作起来求得集体和平。他表示中国是不赞成北大西洋公约、马尼拉条约和其他类似的条约的。但是,今天共聚一堂讨论集体和平时, 应该在自己当中首先团结起来。周恩来主张,首先应该确定一些原则,让大家来遵守。如果有人反对五项原则的措词和数目,那么五项原则的写法可以修改,数目也可以增减;因为我们所寻求的是把我们的共同愿望肯定下来, 以利于保障集体和平。对于“共处”两字,周恩来认为换一个名词,用“相处”是可以的。周恩来的发言,对于会议公报的起草工作,起了推动作用。会议终于在 4 月 24 日一致通过最后公报。

周恩来还在4 月24 日各国代表团团长会议上建议亚非会议在将来应再次举行。这个建议当即为会议接受,并被列入最后公报中。

中国代表团在会外也展开了频繁的活动,把会外的斗争同会内的斗争密切结合起来,以推动会内斗争的开展。

关于美国侵略干涉台湾问题,中国代表团并没有把这个并不属于亚非各国共有的问题拿到会上去讨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冲谈对共同问题的讨论。但是,会议期间,有人竟在记者招待会上提出台湾问题,并不顾历史事实地把台湾说成“在历史上是一个独立国家”,妄谈什么“把台湾托管四年或者五年”,然后再建立所谓“台湾独立国”等。这种行为受到了大多数与会国反对。缅甸、印尼、印度和埃及都表示反对在亚非会议上讨论台湾问题。1955 年 4 月 23 日,中国、印度、印尼、缅甸、锡兰、巴基斯坦、泰国和菲律宾八国代表团团长举行会谈,讨论缓和远东紧张局势问题,特别是缓

和台湾地区紧张局势问题。周恩来在会谈中,除了阐明台湾问题的性质和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严正立场之外,还就缓和远东紧张局势问题发表声明,声明说:“中国人民同美国人民是友好的。中国人民不要同美国打仗。中国政府愿意同美国政府坐下来谈判,讨论缓和远东紧张局势的问题,特别是缓和台湾地区的紧张局势问题。”中国代表团的声明得到各国代表团和国际舆论的普遍赞扬,认为“完全符合亚非会议的目的”,“是一篇非常好的声明”, “是肯定令人感到兴趣的”。

在 4 月 24 日闭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又重申了中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中国代表团的上述声明为中美会谈开辟了途径。

在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对仅仅两个代表团因时间无法安排等原因而未有接触外,同所有其他代表团都或多或少地有所接触。中国同尼泊尔、埃及、柬埔寨等未建交国家的代表进行的晤谈,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为以后的建交打下了基础。22 日,中国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对会议的进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955 年 4 月 24 日全体会议上,一致通过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会议胜利闭幕。亚非国家的第一次国际会议之能够召集起来,并能在短短的一星期内获得巨大成功,是不能离开战后被压迫民族独立解放运动汹涌澎湃这样一种历史背景来谈的;同时,这次会议的成功,确是同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内外所起的杰出作用分不开。与会各国代表团赞扬中国代表团的工作。国际舆论认为,“亚非会议成功的一个巨大的因素”是中国代表团“异乎寻常的合作态度”,认为“会议上的主要特点”是中国代表“在促进友好谅解的决议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亚非会议后,周恩来和代表团成员应印尼政府的邀请访问了印度尼西亚,受到了印尼政府和人民的热烈招待,两国总理发表了联合声明。

亚非会议的巨大成就及其意义 亚非会议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集中地体现在“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中。这个公报包括七个部分:经济合作,文化合作,人权和自决,附属地人民问题,其他问题,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会议公报反映了亚非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公报关于人权和自决部分规定,亚非会议完全支持“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并确认“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会议谴责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支持一切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公报关于附属地人民问题决议宣布,“殖民主义在其一切表现中是一种应当迅速予以根除的祸害”。宣布“支持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突尼斯人民的自决和独立权利”。在关于其他问题的决议中,亚非会议支持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民的权利,支持印度尼西亚人民收复西伊里安等的正义要求。

会议公报体现了亚非人民对于和平和战争问题的关切。公报指出:“人民遭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是对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一种障碍。”在公报中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部分肯定了亚非人民反对侵略战争和维护世界和平的共同愿望。宣言提出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

会议公报体现了亚非国家要求加强经济和文化合作的普遍愿望。公报提到,“亚非会议认识到促进亚非区域的经济发展的迫切性”,认为这种经济合作交流应“在互利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公报关于文化合

作部分表示,“亚非会议深信,发展文化合作是促进各国之间的了解的最有力的方法之一”,“各与会国政府重申它们要为更密切的文化合作而努力的决心”。公报谴责了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对亚非人民民族文化的压制和对亚非国家间文化交流的阻碍,肯定了亚非人民恢复亚非各国原有的文化接触和发展新的文化交流的共同要求。

在亚非会议上和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中所表现的亚非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要求亚非各国友好、团结、合作,以及为维护世界和平而进行斗争的精神,被称之为“万隆精神”。

亚非会议的成功及会议通过的文件精神,必将进一步推动亚非及世界各地被压迫民族反帝反殖和巩固独立的斗争。

亚非会议是在美国在侵略台湾问题上向中国挥舞原子武器、进行战争威胁的重大时刻举行的,会议的成功和中国同许多亚非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 对于执行侵略和战争政策的美国是个巨大打击。

四、中国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签订

华侨在国外的地位和中国的侨务政策 中国人民向国外移居已有 2, 000 多年历史,至明代向东南亚移居的逐渐增多。近百年来,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长期压迫剥削,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统治的结果,沿海地区人民, 尤其是广东、福建两省农村广大贫苦人民,被迫离乡背井,出国谋生。有的被帝国主义者诱骗和强迫当“契约工”(俗称猪仔)。显然,华侨在国外侨居,同西方列强以炮舰为后盾,以压迫和掠夺弱小国家和落后地区的人民为目的的殖民主义是根本不同的。

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估计,中国在海外约有华桥 1,200 余万人,其中大部分集中在东南亚国家。国外的华桥,一部分是由国内移居,大部分是在侨居地生长的华侨后裔,称之为“侨生”。华侨的阶级成份不一,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占多数,约占华侨总人口的 90%以上。资产阶级、地主、富农,尤其是买办资产阶级的比重是很少的。大多数华侨职工、农民和当地工人、农民一样,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

华侨在东南亚各地及其他地区所从事的职业相当广泛,有农业、商业、矿业、运输业、渔业、建筑业、五金制造业等,行行都有他们的劳动,华侨在当地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已经成为当地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

印尼华侨在长期生活中同当地人民建立了亲密的关系和真挚的友谊。他们也和当地人民一样,备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并且和当地人民一起进行过不少次反抗外来侵略和帝国主义压迫的斗争。由于旧中国的政府无能,华侨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的歧视、虐待和迫害,比当地人民所处的社会政治地位还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华桥处境起了根本变化,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政策,在中国对外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文规定: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中国的侨务政策是:尽可能使华侨在当地生存,在自愿的原则下鼓励他们选择所在国的国籍,为侨居国家服务。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则祖国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但是, 不应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要遵守所在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社会习惯。

中国的这种侨务政策,既贯串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揭穿了帝国主义诬蔑社会主义国家“输出革命”的谎言;又严正地保护了中国在海外侨民的正当权益。

中国同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谈判和条约的签订 远在 1602 年荷兰殖民主义者侵入印度尼西亚之后,就蛮横地把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一切居民都称作“荷兰臣民”。1886 年(光绪十二年),清政府派员调查荷兰殖民地各岛的侨民,荷兰当局说,荷属的华桥,应该作为荷民,拒绝调查。1909 年(宣统元年)清政府按“血统制”制定国籍法后,1910 年 2 月 10 日荷兰政府按“出生地制”颁布“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规定一切出生于荷兰殖民地的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子女,均为荷兰属民。荷兰殖民者片面把居住在印尼的华侨侨生规定为荷兰属民,这就产生了居住在印尼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根据亚非会议前夕的材料,印尼约 270 万华侨中有一半以上的人生长于

当地,具有双重国籍。对于这些华侨的国籍问题,在 1949 年 11 月印尼同荷兰签订的“圆桌会议协定”中曾片面规定:凡以前为荷兰属民之华侨侨生, 于 1951 年底未申请脱籍者,均成为印度尼西亚籍民。1949 年 12 月 27 日起生效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也作了同样片面规定。当印尼政府企图单方面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时,1951 年 11 月 28 日中国驻雅加达总领事馆就此发表声明,郑重指出,“出身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问题,必须由两国政府通过正常外交谈判才能获得最合理解决”。中国方面这一严正态度,印尼政府表示同意。

1954 年 9 月 23 日,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准备首先同已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华侨的国籍问题。

1954 年 11 月 2 日至 12 月 23 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举行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初步谈判。两国代表团一致认为,此次初步谈判已经为将来两国所要举行的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部长级谈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1955 年 4 月 22 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团经过再次会谈后,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的签订对于当时正在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产生良好的影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而签订的第一个条约。

双重国籍问题条约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国籍的成年人,应在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凡是有双重国籍的人, 如愿意保留其中一种国籍时,必须向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另一国籍。超过规定期限而未选择国籍的人,他们的父亲是那一国人,即被视为具有了那一国的国籍。如果和他们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或他们的父亲国籍不明,则依他们的母亲的国籍。具有双重国籍、且在条约生效时尚未成年的人,应在成年后一年内选择他们的国籍。在未成年期间应被视为只有他们的父母双方或父方的国籍,如他们的父亲已经去世或国籍不明或与他们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则应被视为只具有他们母亲的国籍。在成年后没有按规定期限选择国籍者, 则被视为选择了他们在未成年期间所具有的国籍。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在选择

一种国籍并同时丧失另一国籍之后,如果他们离开了所选国籍的那个国家的国境并在该国境外固定居住,一经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重新取得原来的国籍,即丧失了他们原先所选择的国籍。条约规定,以后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儿童均依父方而取得国籍;而一国的儿童,如果在年满 5 岁之前被另一国公民合法收养,即被视为只具有收养人的国籍。中国公民同印尼公民结婚后, 双方各保有其原来的国籍,但其中一方如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申请并取得另一方的国籍后,即当然丧失其原来的国籍。条约还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勉励本国侨民,尊重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和社会习惯,不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双方表示愿意各自依照本国政府的法律互相保护对方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条约的这些内容充分表现出平等互利、友好互谅、自愿和民主的精神。它符合华桥本身的长远利益。也符合印度尼西亚人民的利益。

为了这个条约的顺利实施,在 1955 年 6 月印尼总理阿里·沙斯特罗阿米佐约访问中国期间,两国总理又在北京就这个条约的目的和实施办法充分交换了意见,达成谅解。双方并就达成的谅解进行了换文,确定了在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当中有一类人,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证明他们已经不言而喻地放弃了中国的国籍,可以被认为只有一种国籍,不需要按照双重国籍条约规定选择国籍,换文还确定了其他有利于条约实施的具体办法。

中国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签订和实施,基本上解决了两国之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为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开辟了新的前景。同时条约的签订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的挑拨阴谋,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有关国家政府对新中国的疑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