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日建交和中国政府为缔结两国和平友好条约而努力

一、中日两国联合声明的发表和中日建交

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 1971 年10 月第二十六届联大恢复中国一切合法权利,和 1972 年 2 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标志了美国敌视中国政策的破产,宣告了尼克松政府跨出了改善美中关系的第一步。20 多年来,日本政府在对华政策上不顾日本人民要求恢复日中邦交的高涨的呼声,也不顾开展日中关系对日本经济有很大裨益,一贯追随美国,敌视中国。在对华政策方面, 日美两国政府配合是比较密切的。现在美国撇开日本直接同中国发展关系, 并且在改善同中国关系方面早于日本。美国的这种举动,被日本人惊呼为“越顶外交”。日本人民和各界人士恢复日中邦交和发展日中两国关系的要求历来具有很大的声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的“越顶外交”造成对佐藤政府的巨大冲击。1972 年 6 月 17 日佐藤荣作辞职下台,7 月 5 日田中角荣当选为自由民主党总裁。田中在当晚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恢复日中邦交的时机已经成熟。”7 月 7 日,田中内阁成立。在当晚举行的第一次内阁会议上,田中首相表示“关于外交,要尽快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邦交正常化”, 要把实现同中国邦交正常化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并表示“充分理解”中国方面提出的邦交正常化三原则。这三项原则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日台条约”是非法的。7 月 9 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在欢迎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宴会上说,田中内阁成立,“在外交方面, 声明要加紧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这是值得欢迎的”。

日本首相田中还果断地为谋求解决两国关系问题采取了许多实际步骤。中国政府及时作出了积极响应。1972 年 8 月 11 日,大平外相向中国上海舞剧团团长孙平化和中国驻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驻东京联络处首席代表肖向前,转达了田中首相访华的决定。8 月 12 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姬鹏飞受权宣布:中国总理周恩来“欢迎并邀请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问中国,谈判并解决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此外,日本众议院议员古井喜实、自民党日中邦交正常化协议会副会长田川诚一、日中友好协会顾问松本俊一等人访华,会见了周恩来。9 月 14 日,以小坂善太郎为首的自由民主党访华团来京,同中国总理周恩来、中日友协会长廖承志等举行了会谈。在邦交正常化各种前提条件准备妥当的基础上,中日两国政府于 9 月 21 日同时发表了关于田中访华的

公告。9 月 25 日至 30 日日本首相田中访华。

访问期间,毛泽东会见了日本首相田中,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中日两国总理和外长始终在友好的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认真、坦率的会谈,本着互相谅解和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中日双方在有关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达成协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建交 1972 年 9 月 29 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和外交部部长姬鹏飞代表中国政府,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和外相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签署发表了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实现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宣布两国建

立外交关系。中日联合声明包括前言和九点双方一致同意的条款。这个联合声明宣布“自本声明公布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结束战争状态”的字样,而实际的含义是这样的。1945 年 9 月 2 日,日本虽然向同盟国家呈递了降书, 但中日之间谈不上结束战争状态。关于结束战争状态所应该交待清楚的问题缺乏正式的法律规定的依据。而这项《联合声明》作了必要的规定和宣布。如声明前言中指出,“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前言中还载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声明的第五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中国人民在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曾经遭受巨大的损失, 对此,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但考虑到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也给日本人民造成很大的祸害。中国人民遵照毛泽东的教导,把广大的日本人民同极少数军国主义分子严格区分开来,对日本人民遭受的战争祸害怀着深厚的同情。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为了不增加日本劳动人民的负担,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战争的赔偿要求。为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于 1972 年 9 月 29 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如果想到过去日中之间不幸的战争的结果,中国人民所受损害之巨大,我认为对此应予坦率而正当的评价。”

联合声明载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第三条)。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台湾已经归还中国的事实,就进一步得到了确认。关于 1952 年 4 月 28 日

所订的“日台条约”,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 1972 年 9 月 29 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华和平条约

(注:即日蒋条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

联合声明确认了发展两国持久睦邻友好关系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承认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中日和平友好关系的政治基础。也就是中日两国“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并 “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其二是,特别需要指出,经周恩来提议,日本方面同意在联合声明中写

上的反霸条款,“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第七条)

联合声明还为中日两国举行谈判,以进一步发展关系,扩大人员往来以及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等问题作了规定。

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发表和中日建交,结束了两国长期不正常的状态,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和平友好关系开始了新的历史篇章。这对于反对霸权主义,缓和亚洲紧张局势,维护中国安全和世界和平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发表和中日建交,对鼓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谬论的人是个打击。随着两国建交,日台之间原有的官方条约、协定和换文自将一律失效。在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这一立场的前

提下,中国方面不反对日本人民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等非官方的关系。中日建交后,中日之间是国家关系,日台之间只能是民间关系。中日建交的方式,显示了中国人民反对“两个中国”的坚定立场,这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中日通航和长期贸易协定的签订

中日建交后,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中日友好关系不论是官方的关系还是民间的往来,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73 年 4 月 16 日至 5

月 18 日,廖承志率领的中日友好协会代表团对日本一个多月的访问,在民间和政界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其后,中日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继续有重要的发展。

中日通航的实现 1974 年 1 月 4 日至 5 日,日本外相大平前来中国访问,同中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包括缔结航空协定等问题交换了意见。1 月间,中日签订了贸易协定,但航空协定尚在继续谈判交涉之中, 航空协定的核心问题是日本如何处理日台航线问题。4 月 20 日,在北京签订了中日航空运输协定。同日,大平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是国家间的协定,日台之间是地区性的民间航空往来”。这是符合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的。

中日航空运输协定的签订(1974 年 9 月 29 日正式通航),和紧接着 1974

年 11 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赴日本签订的海运协定,有力地推动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两国经济文化的交流。

中日长期贸易协定的签订 1977 年 4 月,以土光敏夫为首的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代表团来中国访问,就签订长期贸易协议进行商谈,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第二年,1978 年 2 月 14 日,由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委员长稻山嘉宽和最高顾问土光敏夫率领的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访华代表团来京商谈中日长期贸易协议问题,经过友好协商,全部达成协议,于 1978 年 2

月 16 日在北京举行了签字仪式。

这是中日民间第一个长期贸易协定。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这个协议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为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经过友好协商,在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支持下而签订的。它规定中国出口原油、煤炭,日本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建设器材,作为民间长期贸易协议,它是整个中日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协议为期 8 年,

自 1978 年至 1985 年止。在有效期内,双方各自出口的总金额为 100 亿美元

左右。在签订协议的一年后,1979 年 3 月,两国决定把 1978 年 2 月签订的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有效期延长到 1990 年,贸易额扩大二到三倍,即每一方

的出口累计总额从 100 亿美元扩大到二三百亿美元。协议签订以来,由于双方的共同努力,执行情况良好。1978 年中日贸易总额为 48.2 亿多美元。比1977 年增加了 39.2%,1979 年中日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近 23%,在所有同中国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中占首位。

在中日建交后的几年里,中日之间陆续签订了贸易、航空、海运、渔业等协定。而其中长期贸易协议的签订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这个协议涉及的时间长、面广、金额大。它是根据两国的具体情况和独特条件,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互相补充、取长补短的基础上签订的。它的签订和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完善执行,对于发展中日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关系,扩大两国的经济技术交流,使两国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中日经济合作和往来带来了新气象。从长远的战略眼光出发,这是以两国的经济合作来加强中日友好的坚实基础。

三、中国政府为缔结包括反霸条款的中日友好条约作出努力

缔约谈判及其症结所在 1972 年 9 月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1974 年 11 月,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建议开始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并提出了中方对条约内容的具体设想。1975 年 1 月,中国驻日本大使陈楚和日本东乡外务次官举行第二次预备谈判。这次会谈双方就以下两点取得了一致意见:即将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是保障两国将来走友好道路的向前看的条约;条约的内容以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为基础。可是,1975 年 2 月双方交换各自的条约草案,当中国主张应该把中日联合声明第七点“反霸条款”写进条约草案时,日方对“反霸条款”提出异议。

“反霸条款”是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可是在中日双方的缔约谈判中竟成了争论的焦点。中国政府认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只能从中日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前进,不能后退。按照联合声明第七点的有关部分原原本本地写进和平友好条约的正文是适宜的。这对日本政府来说,本来是不应该有什么困难的。但当时日本政府标榜所谓“等距离外交”,不同意把反霸条款写入条约正文,致使谈判未能取得进展。

日本人民的支持和苏联政府的恫吓 对于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本人民是热烈欢迎和广泛支持的。当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具体进入缔约谈判的建议时,日本各界知名人士即集会表示积极支持这一缔约活动。1974 年 11 月 12 日在东京的一次集会上,日中友好协会(正统) 总部会长黑田寿男、社会党国会议员佐佐木更三、日中渔业协会会长德岛喜太郎,以及日本共产党(左派)、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日本工会总评议会和妇女团体的代表都发表了讲话,呼吁开展全国性广泛的群众运动,推进早日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会上还通过了致日本政府的要求书, 强烈希望日本政府迅速开始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后来这一活动又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如 1975 年 5 月间为促进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展开活动的就有“促进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东京实行委员会”等组织;秋天时,又有“日中友好国民运动联络会议”积极展开活动。1976 年秋,日中友协、日中文化交流协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会、日中友好议员联盟、日中友好国民协议会、日中友好妇女联络会等 22 个团体的 1500 名代表在东京集会,要求缔结写明反对霸权主义条款的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在各种日中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推动下,到 1977 年底,日本已有 39 个都道府县的议会和 117 个市的议会通过决议或呼吁书,要求早日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

1975 年 5 月 5 日至 12 日,日本社会党派出第六次访华团访问中国。这是中日建交后日本社会党的一次重要访华活动。5 月 12 日所发表的中日友协代表团同日本社会党第六次访华代表团联合声明(分别由中日友协代表团团长廖承志和日本社会党访华团团长成田知巳签署),指出,“当前的重要课题是早日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联合声明中还专门提到,“双方一致认

为要反对两个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1976 年 1 月 21 日,日本社会党日中特别委员会访华团举行访华告别宴会时,团长下平正一说,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必须把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第七条反霸条款写入条约正文,只能在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前进,不能后退,我们决心坚持这个方针。

对于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问题,苏联是竭力阻挠的,它一再发表声明、谈话、炮制文章,叫嚷中日缔约是针对苏联的,并曾多次对日本进行威胁恫吓。1975 年 2 月 4 日以后,苏联驻日大使特罗扬诺夫斯基竟提出所谓缔结日

中和平友好条约会给日苏关系带来不良影响等;同年 6 月 17 日,苏联政府发表所谓《对日本政府的声明》,再次攻击“反霸条款”是极端仇视苏联的条款,对日本外交进行赤裸裸的干涉。1976 年 1 月 9 日至 13 日,苏联外交部长葛罗米柯访问日本时,威胁日本说:如果中日缔结包含反霸条款的中日友好条约,苏联“就要重新考虑日苏关系”。苏联还不断派出军舰、飞机侵犯日本的领海、领空,在日本的北方领土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并利用 1977 年日苏渔业谈判,对日本施加压力。与此同时,苏联还竭力挑拨中国与日本以及东南亚国家的关系。1978 年时,苏联的威胁干涉愈见粗暴。1978 年 3 月 6 日,苏联驻日本大使波利扬斯基对日本记者的谈话中称,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如果包含反霸条款,“就是敌视苏联”,并说“这是一种类似德意防共协定那种危险的条约”。

苏联之威胁对日本政府也不是一点没有作用。日本官员在谈判中总是竭力企图回避明白写上反霸条款。正是因此,从 1974 年开始事务性谈判以来,

到了第五个年头 1978 年,还没有缔约。1977 年 1 月 12 日,中日友协会长廖承志在宴请日本参议院议长河野谦三时指出:“这一条约至今未能签订,责任完全不在中国方面。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只能在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前进,而绝不容许有任何后退,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原则立场,是决不会改变的。”1978 年 4 月 13 日,廖承志宴请日本社会民主联合访华团时指出,在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早日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对中日两国都有利。事情发展到今天,有人在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进行破坏。他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关键在于日本政府早下决断。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1976 年 12 月福田赳夫任首相后,表示愿意遵守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精神发展中日关系,并一再声称要尽早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但也没有及时作出决断。后在国内外因素推动下,从 1978

年 7 月 21 日起同中国重开谈判,并于同年 8 月 8 日派外相园田直访华。通过政治谈判,日本方面终于同意把反霸条款载入条约正文,中日双方圆满达成协议。8 月 12 日中日外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8 月 16 日,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0 月 16 日,日本众议院通过后,18 日获得参议院批准。10 月 20 日,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决定正式批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至此,批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法律手续已全部完成。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规定和发展今后两国关系的条约,它由前言和五项条款组成。在前言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中日双方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充分肯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条约正文为五项条款,除第五条是关于条约之批准、生效和终止等程序问题者外,其余一至四条的基本内容,在联合声明中都已作过宣布。第一条

是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并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第二条是关于反对霸权主义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这 里,“或其他任何地区”字样是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没有的。第三条是在第一条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关系和民间往来的;第四条是申明“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反霸条款,包括两层含意:其一是,“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是中日两国约束自己,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中国早就一再向全世界宣布: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中国现在不谋求霸权,即使将来经济发展了,实现了四个现代化,也不谋求霸权。中国永远属于第三世界。中国坚持要把中日联合声明的反霸条款写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是表明中国坚持这一既定政策。同时,条约也使日本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其二是,“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谁搞霸权,中国就反对谁。

反对霸权主义是保卫世界和平事业的一个主要任务。反对霸权的原则, 在中美联合公报、中日联合声明和中国同第三世界有关国家的联合声明中都有明文规定,但鲜明地载入这一条约,是国际条约中的一项创举。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是迄今中日关系的政治总结,是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一个新的起点。它在国际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受到普遍的欢迎。条约符合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和平友好相处的共同愿望,也符合中日两国人民和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各国以及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中日关系中的某些问题和中国重视发展中日友好关系,邓小平 访问日本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是迄今中日关系的政治总结。虽然,中日之间不是没有争端,也不是在两国关系中不会发生龃龉,但是中国重视发展中日友好关系。中国副总理邓小平的访日,是这种政策的鲜明体现。

中日关系间的某些争端和不愉快事件 1972 年中日建交谈判中,双方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双方存在着争端,是在前一年公开暴露出来的。1971 年 6 月 17 日签订、11 月和 12 月日本和美国的国会先后予以通过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竟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人称尖阁列岛)等领土划入美国向日本“归还区域”之内。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1971 年 12 月 30 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区域之内,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现在所称的冲绳;中国与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是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中国的台湾渔民历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声明指出,“日本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中,窃取了这些岛屿,并于 1895 年 4 月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割让‘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现在,佐藤政府竟然把日本侵略者过去掠夺中国领土的侵略行为,作为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

的根据”,人们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逻辑。中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 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这个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佐藤内阁下台和田中内阁组成后,中日关系有了进展;在钓鱼岛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是明确的:如果一时解决不了,先予搁置起来,不要影响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这说明中国不抹煞两国间存在有争端,但是,中国认为,中日之间总的应该建立和发展和平、友好的关系,相比之下,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1974 年又发生了“日韩大陆架协定”问题。1974 年 1 月 30 日,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签订了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2 月 4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在中国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可是,日本方面竟吾行吾素。1977 年 4 月 27 日和 5 月 10 日在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以及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日本执政党自民党在在野党缺席的情况下先后强行通过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接着采用所谓“自然生效”办法给予“合法”地位。按照日本宪法,条约或协议经众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后,经过 30 天,只要国会在开会期间,即使未经参议院的审议,也“自然生效”。日本当局不顾中国政府一再申明的立场,用延长国会会期的办法使所谓日韩“大陆架协定”于 1977 年 6 月 9 日“自然生效”。

中国外交部于 1977 年 6 月 13 日发表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日本政府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片面签订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 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任何国家和私人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在东海大陆架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否则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与大陆形成一个完整连续的整体。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可是,日本政府某些人士竟说什么“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日本同中国之间等距离中间线、限于日本方面设置的”,没有侵犯中国主权,等等。事实上,连日本人写的文章,如众议员宇都宫德马就撰文指出,“这个区域很明显是属于中国的大陆架”,“很明显,这片海底是黄河、长江的冲击区,同中国大陆以水深 20 米、40 米、60 米、80 米、100 米这样缓慢的斜坡连接着”;而涉及共同开发水域的问题只由日本和南朝鲜来决定是不行的。1977 年 6 月 14 日中国的《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日本政府一方面声明要遵守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要发展中日关系,实际上却干着违背中日联合声明、损害中日友好关系的事情,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惕”。后来,在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于 1978

年 6 月 22 日互换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批准书之后,中国政府

于同年 6 月 26 日对日本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再次重申了中国的立场。

然而,日本政府仍不顾中国政府多次表示的严正立场和反对意见,一味片面采取行动,于 1980 年 5 月初在所谓“共同开发区”的西侧开始钻探试采, 进入实际开发活动。这种无视中国主权,不以中日友好关系为重的行为,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关切和愤慨。中国政府 1980 年 5 月 7 日再次发表

郑重声明指出,“中国政府对于侵犯我国主权和重大利益的行动决不能置若罔闻”,“中国政府保留对该区域的一切应有权利”。

当然,中日建交后的中日关系总的是向着和平友好方向发展的。其集中的标志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随后,为了互换条约批准书,邓小平访问日本,对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邓小平访问日本 1978 年 10 月 22 日至 29 日,中国副总理邓小平访问日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领导人首次对日本进行的正式友好访问,国际上十分重视。

10 月 23 日,邓小平出席了在东京举行的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仪式。在中国外长黄华和日本外长园田互换批准书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庄严地宣告生效。接着,邓小平利用访问的机会,展开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首先,邓小平受到日本裕仁天皇接见。在会见中,天皇和邓小平畅谈两

国关系的发展,一致强调在两国的悠久历史中,一度发生的不幸事情已经过去,今后可以向前看的态度建立和加强两国友好与和平的关系。邓小平还会见了日本政府首脑,并同日本国会议员见了面。邓小平在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后首相福田所举行的欢迎仪式和宴会上,以及在 10 月 24 日由日本国会两院议长举行的盛大酒会上都讲了话。

从 10 月 23 日的下午开始至 25 日,邓小平还同福田赳夫,在友好气氛中, 就当前国际形势问题交换了意见。

其次,邓小平同在野政界人士、经济界人士和从事中日友好的新老朋友广泛会面。邓小平会见了前首相田中,前外相大平和日本朝野政党领导人, 会见了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会长土光敏夫、日本商工会议所会长永野重雄、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会长樱田武、经济同友会代表干事佐佐木直、日本贸易会会长水上达三、日本经济协会会长稻山嘉宽。在会见时,邓小平感谢他们为发展中日关系所作的贡献,并就进一步扩大两国交流合作交换了意见。邓小平还专门会见了多年来献身于中日友好事业的各友好团体的朋友、各友好人士以及已故知名友好人士的家属代表,表达了对他们的亲切问候。邓小平说:“诸位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亲属,当然也是中国人民的亲戚,你们有的已经是为中日友好努力的第二代、第三代了。从你们身上,使我们更加坚信中日两国人民一定会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邓小平还在许多场合阐明了中国政府关于重大国际问题和中日关系的主张和立场。在首相福田举行的欢迎仪式和宴会上,在国会两院议长举行的酒会上,邓小平高度评价了中日缔约的重大意义,重申了中国不称霸的国策和中国反对霸权主义的立场;表示了中国政府愿意和日本政府一起坚定不移地信守和履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规定;希望中日两国加强团结,互相合作,贯彻和维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言必信,行必果,教育自己子孙后代永远信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的反霸原则,把中日关系不断推向前进,为维护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邓小平在日本十个友好团体和经济界的集会上的讲话,表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实现“四化”的坚强信念;强调中国在坚持自力更生方针的同时, 还要努力学习和借鉴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先进经验,借助于日本的科学技术甚至于资金,以加快中国的建设步伐,把中国建成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指出中日两国是友好邻邦,“在经济技术领域里存在着广泛的交流和合作的余地”。

10 月 25 日,邓小平举行记者招待会,除了强调中日和平友好之外,还突出谈了反对霸权主义问题。在邓小平访日期间,10 月 23 日苏联塔斯社自东京发出一条消息,硬说“中日接近引起亚洲国家的不安”,“将使整个世界气氛变坏”等等。因此,中国再度强调反霸问题实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邓小平在回答记者问时指出:“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核心。因为我们要和平友好,谋求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谋求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不反霸是不行的。”针对日本在反霸条款上曾经有过的迟疑,考虑到日本人民的具体处境以及在反霸问题认识上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邓小平进一步阐明反霸问题说:“日本政府规定自己的国策是全方位外交,这是无可非议的。我个人理解,所谓全方位外交就是同任何国家谋求友好。如果照这个意义来说,中国的外交也是全方位外交,但是,中国的外交加了一条,那就是谁要搞霸权我们就反对谁。按照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包含的意义来说,我想,如果有人把霸权强加在日本头上,恐怕日本人民也不会赞成。”邓小平的讲话,引起了日本各界人士的很好反响。

中国副总理邓小平在日本为期八天的访问圆满成功,扩大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影响,加强了中日两国友好合作,使中日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生效后两国关系的迅速发展 自 1978 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并生效以来,中日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在广阔领域里顺利地得到发展。1979 年是中日友好合作事业积极发展的一年。从官方到民间, 从政治到经济、科技、文化、体育,两国交流更加丰富多采和富有实质内容。

1979 年,两国国家领导人互访显著增加。1979 年 2 月 6 日至 8 日,邓小平访问美国途经日本,同大平正芳等日本领导人举行会谈。1979 年 12 月, 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访问中国。在这些访问和会谈中,中日首脑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以及双边关系,尤其是经济技术合作问题,诚挚友好地交换意见。尽管双方在某些国际问题上的看法并非完全吻合,但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一致认为为了各自的和平与安定,进而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两国必须加强友好合作。中日双方领导人并表明,要互相保证按照联合声明与和平友好条约这两项文件所写明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和睦邻邦,长久地维持和发展和平友好关系。中日双方还表示不仅在 80 年代,而且向着 21 世纪,应该在一切方面发展两国间良好而稳定的关系并探求新的深度和广度。

日本参众两院也派出代表团分别访华。中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邓颖超1979 年 4 月率中国人大代表团作为日本国会的客人访问日本,这加强了两国最高代表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此外,中国副总理谷牧、康世恩等先后访问了日本,日本法务大臣、厚生大臣也访问了中国。这些都对增进两国的互相了解和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1979 年,中日双方签订了旨在促进文化、教育、学术等方面交流的协定, 并就外交部门高级官员的协商、日本政府向中国提供长期低息日元贷款和经济合作的若干项目,以及日本给予中国特惠关税待遇等问题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在大平正芳首相的积极支持下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年息 3%,偿还期为 30 年,宽限期为 10 年,用于中国的港口、铁路、水电站等六个项目的建设。

1979 年,中日两国经济贸易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发展迅速。

两国经济交流与合作展现了广阔的前景,方式趋于灵活多样。委托加工和近似补偿贸易的方式已在中日贸易中出现。中日间签订了从日本引进价值几十亿美元的成套设备合同。1979 年 5 月,中国银行同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民间银行团分别签订了资金合作协议。

1979 年,中日之间的科技交流呈现空前活跃。中国已有 200 多个科技方

面的代表团和考察组访问了日本,并向日本派遣了 110 名科技留学生。到1979

年底为止,中国已经同日本 14 个政府团体或民间团体建立了业务关系,相互之间的交流的内容,从物理、化学、生物发展到电子学等新的领域。

1979 年,是中日两国结成友好城市最多的一年。到年底为止,已有十三对友好城市诞生。

1979 年两国民间往来,互访人员激增。截至 11 月为止,来中国访问的日本各种代表团有 1,000 多个,近 8 万人次,比 1978 年全年人数多 50%。代表团成员遍及各阶层,青少年访华人数明显增加。这些都生动体现了中日友好合作有着坚实的基础。随着中日各方面往来的日益频繁,两国间的海运和民航业务也迅速发展。

中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获得丰硕成果,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有利于两国繁荣和传统友谊的发扬光大,而且对亚洲和世界和平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中国政府和人民支持日本收复北方四岛的斗争和支持日本拥有 有限度的自卫力量

支持日本人民收复北方四岛的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联占领了日本的齿舞群岛、色丹岛、国后岛和择捉岛。齿舞群岛和色丹岛是北海道的组成部分,国后岛和择捉岛是千岛群岛的一部分。日本政府一贯认为, 这四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从 1955 年起,日本政府多次要求苏联政府归还这些领土;并表明,只有归还北方领土之后才能缔结日苏和约。苏联却一再声称,苏日间的领土问题“已经解决”。

1956 年 10 月 19 日,日苏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中写明,苏联同意在日苏缔结和约后将齿舞群岛和色丹岛移交日本。关于国后、择捉岛等领土归属问题,双方同意按 1956 年 9 月 29 日松本、葛罗米柯换文中写明的办法处理,即要继续讨论。1973 年日本首相田中访苏,同苏联发表《日苏联合声明》, 在第一条中明确了日苏间战后尚未解决的各项问题应通过继续举行和约谈判予以处理。日本的解释是,所谓战后尚未解决的各项问题中包括领土问题。但苏联却完全不顾 1956 年的联合声明,坚持“苏日之间不存在领土问题”。苏联对日本除施加政治压力和进行军事威胁外,近年来,还散布“归还两岛” 的言论,企图分化和瓦解日本人民要求收复北方领土的斗争。苏联就是要把雅尔塔协定中关于结束战争的规定作为永久霸占有关的日本领土的根据。

领土问题反映了日苏关系的实质。日苏之间在领土问题上的矛盾仍在继续发展,成为日苏矛盾的焦点。日本政府和人民为要求收复北方领土而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 30 多年,世界局势和日本形势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政府出于从来就反对大国、强国割占别国领土的一贯立场,并考虑到日本政府和人民的正义要求,1973 年 10 月,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支持日本人民收复北方四岛。中国政府指

出:举世周知,被苏联占领的日本北方四岛是日本固有的领土。长期以来, 日本人民和日本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要求苏联政府归还这些领土,是理所当然的,是正义的。并且指出:中国外长于 1950 年 12 月就北方四岛所发表的声明,是针对当时日本处于美国的全面占领之下,美国以日本为基地正在进行侵朝战争为出发点的;而今,苏联企图把中国政府在 1950 年针对那时形势说的一些话用来歪曲中国反对割占别国领土的一贯原则立场,那是枉费心机的。

1972 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 1978 年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都列入了反对霸权主义的内容,这对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反对苏联霸权主义,要求归还北方领土的斗争,是有力声援和支持。1978 年 9 月邓小平访问日本时指出“我们历来认为,人为地把一个国家一分为二,分割开来,这个问题迟早要解决,两个越南的问题解决了,尽管越南现在反对我们,但是,它解决自己国家的统一,这是正义的。除‘两个朝鲜’之外,还有两个德国,‘两个中国’,是不是还有一个一国有百分之一的日本的问题。这些问题总是要解决的”,“这种民族的愿望”和“潮流”“是不可抗拒的”。①这再次表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日本人民要求恢复北方领土斗争的同情。

支持日本拥有有限度的自卫力量 日美安全条约使日本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同美国结成联盟。当着美国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恣意实行军事侵略时, 日美安全条约就实际上把日本绑在了美国的战车上。70 年代开始,美苏争霸成为国际政治的中心问题之一。当时美国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收缩兵力,从印度支那战场上撤出作战部队,开始改善同中国的关系,并集中注意力同苏联争霸,这种时候日美安全条约的客观作用正在发生变化。美国利用日美安全条约,既是一般地加强其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地位,又是突出地为其同苏联争霸服务,从日本方面说,日本面对苏联加紧扩张的现实威胁,实际上企图通过日美安全条约取得美国的“核保护伞”。正是在这期间,中日建立了邦交,并开始发展友好关系。在这种情况下,1972 年 11 月 18 日,日本外相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曾就 1969 年(尼克松和佐藤)联合公报中所说的“台湾条款”问题,宣读了日本政府的统一见解:“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台湾的对立问题,基本上属于中国的国内问题,我国希望当事者和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没有发展成为武力争端的现实可能性。” “关于日美安全条约的运用问题,我们想把日中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也考虑在内,慎重地加以照顾”。这里表达了一个意思,即中日建交后,日美安全条约主要将不是针对中国的。

1978 年 8 月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和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中美双方发表

两国将于 1979 年 1 月 1 日建交的公报之后,1978 年 12 月 20 日,日本外相园田直在众院外务委员会上说,由于美国和中国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美安全条约第六条中的“远东范围”,已经没有必要包括中国的台湾地区。他还说:“在台湾地区几乎没有运用日美条约的可能性。”虽然他把中国领土台湾作为日美安全条约过问的内容,这关乎中国的主权,但还是说明现在实际上日美安全条约已不是用于对付中国了。

针对这种客观形势的变化,中国的政策也有所发展。首先,直到 70 年代初中美改善关系和中日建交以前,对于矛头直接指向中国的日美“安全条

① 1978 年 10 月 25 日邓小平在东京记者招待会上发表的讲话和答记者问。

约”,中国一贯明确表示坚决反对。1972 年 9 月中日建交以后,日美安全条约主要已不是用来对付中国,因而中国不主动表示对日美安全条约的态度, 但是,对于日本人民反对日美安全条约的态度则“表示欣赏”。1975 年 5 月12 日,中日友协代表团和日本社会党第六次访华代表团发表的联合声明中, 中国方面即曾表示,“对日本社会党同日本人民一道所进行的废除日美‘安全条约’、撤除军事基地、收复北方领土的正义斗争表示钦佩”。在 70 年代, 中国一度突出强调反对两霸,曾经从反对霸权主义的立场来考虑如何对待日美安全条约。但是,从那时以后,对于日美安全条约我们没有再公开表示什么态度。

其次,是关于日本的自卫力量问题。早在 50 年代,中国在原则上就主张, 中国只是反对日本建立侵略武装,中国主张日本在民主自由基础上实行自卫。但 50 年代日本处在美国半占领状态下,中国自然不能把日本的所谓自卫力量同美国的实际主宰地位分离开来考虑。60 年代,通过“安全条约”的修订,日本公然参加同美国的军事同盟,并为美国在亚太地区的侵略扩张服务。这种时候,对于日本的自卫力量,也不能孤立地加以考虑。待到中美建立邦交、中日订立和平友好条约并表示双方不称霸,也反对其他国家建立霸权以后,中国对日本的自卫力量问题,需要有新的考虑和态度。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后,1978 年 9 月间,邓小平一方面指出:“日本要复活军国主义, 我们是反对的,这是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又指出:“我们不需要(安全保障方面的)合作。我们加强自卫力量,你们加强自卫力量。这本身就具有合作的问题”。①这里对于日本维持必要的自卫力量问题,是加以肯定的。70 年代后期,随着苏联加紧扩张,日本国内外均出现要求加强防卫力量的呼声, 中国对于日本政府建设有限度的自卫力量,是支持的,同时也警惕和反对军国主义的复活。

① 邓小平会见内田健三团长率领的日本新闻界访华团时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