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重大危害控制系统组织机构
- 国内救援机构
中国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多由国家和地方当局临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总的说来,应急救援工作起步较早,但未形成国家统一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统一的、系统的组织形式。目前,各种形式的救援机构并存。
①由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或处理化学事故的救援任务,主要是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②大中城市的红十字急救中心,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青岛等城市急救中心(站),主要负责常见急症的现场救治,如遇重大化学事故成社会性灾害,也发挥辅助作用。
③工业部门组建的救援组织。1986 年 11 月 24 日化工部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患者的抢救,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发布了《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同时,还规定了 1000 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 人以下的企业,可成立救护队;有毒的车间应成立救护组等。
“八五”期间,继上海市成立了第一个“化工部南方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之后,化工部还要在湖南、四川、山东、吉林、辽宁等省的化工中心城市成立应急救援中心,使之成为网络系统。
④地方人民防空部门组织的化学救援组织,如上海市、淄博市成立的“化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