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好准备工作和事故发生时,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指挥救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 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非化工部所属
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以及乡镇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