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装备与经费

第十七条 装备

  1. 通讯装备: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部门应设有专用直拨电话和传真机,并通过本单位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

应急救援主要领导和骨干可根据当地情况配备手机或 BP 机等先进通讯工具,以便及时联络。

  1. 救援装备:各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救援需要制定装备标准,包括救援用车辆、急救用医疗器械和药品,报上一级负责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批准后配备。

  2. 防护装备:各救援队伍应根据编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面罩、防护服等。

第十八条 经费

  1.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2. 应急救援中心救援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