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的技术贸易政策和管理

技术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去观上讲,国家对技术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同整个对外贸易的政策和合理是一致的。但技术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对外贸易形式,因此,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技术贸易实行某些特殊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一)我国对技术引进的政策

我国对技术引进的政策是随着国家技术引进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并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而适时地调整补充的。

我国现阶段的技术引进政策可概括为以下 8 点:

  1. 注重技术引进的先进性与适应性相结合,注重技术引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进的技术应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竞争性;应高于国内现有的技术水平,并与国内的技术水平相适应,能够尽快被消化、吸收,取得经济效益。

  2. 技术引进首先要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急需的项目,同时又要结合经济体制的改革,搞活大中型企业。除少数新建项目外。重点是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服务,并注意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完善已引进项目的配套工作,作到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3. 提倡以多种方式引进技术,特别是要注重以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顾问咨询、合作生产、合作设计以及关键设备的引进等方式开展工作,增加引进项目中技术软件的比重,控制成套设备的进口。同时,提倡通过开办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企业的方式吸引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4. 加强对技术引进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并注意管理的科学性, 防止盲目引进和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5. 利用多渠道资金引进技术。多种渠道的资金包括中央外汇、地方外汇、企业留成外汇、我国银行的外汇贷款,以及多种形式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在资金安排上,为技术引进项目落实配套人民币,并实行优惠利率。

  6. 进一步完善技术引进的市场战略,坚持多方位引进技术。除注重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外,还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特别是开拓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市场。

  7. 运用税收杠杆,对技术引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引进软件技术和有关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农村牧业生产等领域的技术,给予这些技术引进项目以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8. 提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技术贸易惯例开展技术引进工作,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合同,守信用,维护合同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障技术引进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 满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对技术引进工作实行全面的国家管理。

为了有效地对技术引进贸易实施国家管理,我国相继颁布 了一系列有关技术引进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其中主要的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利用税收优惠,促进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等等。

上述法律、法规、条例是对技术引进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依照这些法律,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机构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

  1. 管理的内容

对技术引进的管理内容包括:计划管理、合同管理、税务管理和外汇管理这 4 个方面。

  1. 计划管理。指国家通过计划来指导、组织、监督技术引进的执行, 使之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技术引进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规模的大小和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国家计划或地方计划。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国家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机关,负责编制国家中长期和年度技术引进计划,确定技术引进的重点和规模,监督国家技术引进计划的执行,组织论证和审批 500 万美元(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引进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委员会为地方技术引进计划的管理机关。

  2. 合同管理。指国家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审查、批准,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技术引进计划的要求,维护合同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和规模的大小。技术引进的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批使用中央外汇的引进合同,以及使用其他外汇的金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引进合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审批使用其他外汇的金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下的引进合同,并对这些地方审批机关的工作给予管理、监督和指导。

(8)税务管理。指国家依照税法,对技术引进合同的有关税收实施管理, 以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对技术引进的鼓励政策得以实施。国家税务局是有关技术引进合同税务的管理机关,负责拟定有关技术引进的涉外税收政策, 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地方涉外税务机关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税收征管工作。除国家税务局之外,有关技术引进合同进口环节的关税,由海关总署负责管理。

(4)外汇管理。指国家对有关技术引进的外汇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技术引进合同的外汇使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有关技术引进合同外汇的管理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外汇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管理外汇计划调拨,监督外汇计划的执行。

  1. 合同审批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凡属技术引进合同,无论合同许可方的国别和地区, 引进费的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合同的引进方应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并报送下述文件:合同报批申请书;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应当附合同中文译本,签约各方的法律地位证明书或其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批件。

我国对技术引进合同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引进项目,其合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

批。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合同由同级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如果该合同系委托跨地区的其他对外公司签订的,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由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证书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合同已获得批准。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合同当事双方修改合同。凡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的合同,其审批期限自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审批机关颁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是技术引进合同经国家认可正式生效的法律凭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凡办理有关银行担保、信用证、支付、结汇、报关、纳税手续时,必须向有关机关出示批准证书或复印件:不能出示的,银行、海关、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合同引进方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享受技术引进优惠待遇的,也须出示该批准证书机其复印件。

(三)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

我国的技术出口尚处在起步阶段,有关技术出口的国家管理也处于探索时期。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管理,国家近年来制定了一些有关政策和条例, 其中主要的有《关于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的请示》、《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以及《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政策和条例是从事技术出口管理的基本依据。

  1. 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我国技术出口的基本方针是,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努力开拓,加强管理,稳步前进,讲求实效。

为贯彻这一基本方针,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我国技术出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技术出口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外交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2)技术出口的重点是成熟的工业化技术,并以技术出口推动成套设备、技术产品和劳务的出口,应力求使技术出口同承包工程及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结合起来。(3)注意协调技术出口与一般商品出口之间的关系,保护一般商品出口的市场。对于可能影响一般商品出口的技术出口项目,应从严掌握。(4)控制实验室技术出口。实验室技术原则上应首先在国内开发,待形成了生产能力之后,再以成熟的工业化技术和产品形式出口,禁止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传统工艺技术的出口。(5)保护知识产权,严格禁止已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的再出口。

(6)技术出口要符合我国的外贸和科技改策。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1. 管理机关

我国对技术出口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1. 国家归口管理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出口的国家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法规,负责重大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查,研究拟定有关技术出口的法规,组织和协调有关技术出口的重要涉外活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审批重大技术出口合同,监督检查这些合同的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重大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审查。

  1.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的管理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是本部门技术出口的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本部门的技术出口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一般出口项目的审批。

  2. 地方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科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技术出口,并负责本地区一般技术出口合同审批或项目的技术、贸易审查。

  1. 合同审批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凡属技来出口合同,均应向合同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技术出口合同的中方当事人,应当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并报送下述文件:合同报批申请书;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批准书,如属国家秘密技术,还应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合同各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我国对技术出口合同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科委联合批准的控制出口的技术项目.国防军工技术出口项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其技术出口合同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其合同报送当地经贸主管机关审批。凡委托跨地区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签订的技术出口合同,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经贸主管机关同意后,由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公司所在地的经贸主管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 签订合同的公司所在地的经贸主管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经贸主管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合同报批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30 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该合同已获得批准。审批机关有权对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合同当事方修改合同。凡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的合同,其审批机关自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经批准后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文件。

技术出口合同批准文件是技术合同经国家认可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凡办理有关银行和海关手续时,应向有关机关出示该批准文件。如属国家秘密技术,报关时应当同时出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