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国对技术贸易的政策

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国际技术贸易采取了不同时政策。从总体上看,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鼓励政策和限制政策两方面。

(一)各国对技术贸易的鼓励政策

对技术贸易的鼓励政策主要有以下 4 个方面:

  1. 在税收、财政、信贷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和传播新技术,积极参与技术贸易。不少国家对于企业采用和转让先进技术,给于税收、财政和信贷上的优惠。例如,美国和欧共体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对使用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税或免税、加速折旧等财政上的优惠, 并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或财政补贴。日本在 50 年代制定了“引进补助制度”, 政府给引进技术的企业相当于引进价格一半的补助费,以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在此之后,当日本企业具备技术出口能力时,也对技术出口收行奖励政策。凡是出口软件技术,均可享受减税待遇;对于成套设备出口,也给予金融、保险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泰国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进口,免征或减半征收进口税和营业税,专利所得免征法人所得税 5 年。为了调动有关政府研究机构从事技术贸易的积极性,德国政府实行“三分之二” 政策,即研究机构可以在出售许可证所得收入中提取 2/3 继续从事技术转让。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还积极扶植跨国公司,利用跨国公司引进或输出技术,对跨国公司在税收、信贷、补贴、科研和投资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2.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促进技术贸易的开展,不少国家在政府部门内设立、或由政府资助成立咨询服务机构。例如,日本政府在科学技术厅下设立了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通产省及其所属的特许厅也设置了搜集国外最新科技信息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负责为日本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有关国外的技术信息。印度政府为促进和帮助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 在科技部下设立了印度国家研究发展公司,负责搜集、传递各国的技术信息, 组织技术转让的培训,为引进技术的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技术选型、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咨询,并向其他国家提供有关印度的技术和企业的情况,促进印度的技术出口。1966 年,印度政府还出资设立了印度投资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促进印度的技术进出口。这些信息咨询部门的设立,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技术市场信息,避免了技术贸易的盲目性,推动了技术贸易的开展。

  3. 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提高技术出口和引进消化吸收的潜能。科学技术与文化教育的发展水平是一国从事技术贸易的基础。为促进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本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世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技术贸易开展得较好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发展本国的科学和教育事业。例如,作为世界上头号技术贸易大国的美国,为了保持其在国际上的技术优势,大力加强科研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国内的技术势能。美国政府设有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科技政策办公室,负责协助总统制定科技政策和协调全国的科技工作。许多庞大的科研项目,都由政府亲自主持。为满足科技发展的需要,美国政府逐年大幅度增加科研费用。1950 年科研费用为 50 亿美元,1985 年则达到 1100 亿美元,增加了 20 多倍。美国政府还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1958 年,美国通过了著名的《国防教育法》,该法规定:“任何学生都不应因经济困难被拒绝接受高等教育”。该法还规定,教育的优先领域

是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数学、科学和现代外语。

日本是靠技术引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短短的十几年内创造了经济奇迹的国家,而今日本已成为技术出口大国。日本成功的经验与日本实行的发展科研和教育的政策密切相关。日本在总理府设立科学技术会议机构,该机构有 8 名成员,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领导,大藏大臣、文部大臣、经济企划厅长官、科学技术厅长官等日本政府高级官员作为成员。该机构作为制定科技发展政策的最高机构,负责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联系。日本实行官民结合、三位一体的科研体系。全国的科研体系分为 3 大系统,即政府研究机构、大学研究实验机构和民间企业研究实验机构。这些研究机构在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上各有侧重,形成了一个层次鲜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的生产科研体系。与此同时,日本还非常重视本国的教育事业,精心培养本国的科技后备力量,把技术贸易建立在强大的人力资源的基础上。1962 年,日本文部省发表的《日本的经济发展和教育》白皮书,第一次明确提出“教育投资”的概念,把教育经费作为经济投资的一部分,并以此为依据,大幅度提高教育经费。

  1. 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是实现技术引进目的,发挥技术引进积极作用的关键。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注意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政策调整。日本从 1950 年到 1975 年这 25 年间,共引进技

大 25700 项,支付技术转让费 57.3 亿美元。这些技术的引进,使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日本成功的奥秘在于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工作, 政府在不同时期适时地调整有关政策,提供资金,加强科研力量,鼓励企业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技术。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亲自组织一些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例如,1956 年日本引进晶体管技术后,由政府出面组织、协调消化吸收工作,并在中小企业推广高度晶体管生产技术,结果只用两年时间就制造出晶体管收音机,并迅速占领了国际市场,为日本电子工业振兴打下了基础。

韩国也是通过引进技术而迅速发展的国家。韩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发展提高。政府通过发起设立民间研究促进会等机构,对企业的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组织,促进企业尽快实现对引进技术的转化。当企业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后,政府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开创新的子公司,并在税收及其他经济政策上予以扶植,以促使其产品和技术出口。

(二)各国对技术贸易的限制政策

对技术贸易的限制政策包括对技术引进的限制政策和对技术出口的限制政策两个方面。

  1. 对技术引进的限制政策

不少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引进的积极作用,防止对本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往往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以保护和扶助本国企业的发展。

马来西亚贸工部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制定了《技术转让指南》,规定了一些对技术引进的保护性政策。如要求许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引进方在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销售活动;许可方如果要限制引进方在国外市场的销售,必须在合同中列明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并报贸工部特批。巴西将科技分为 4 类,分别施行不同的政策:基础工业与基础科学予以重视;传统工业技

术则加速转让;具有发展前途的工业,选择有利的技术;尖端技术部门,慎重考虑,酌情引进。

日本在引进国外技术的过程中,根据不同时期本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对本国企业的各种保护性措施。1949 年至 1960 年期间,日本政府只允许引进有利于国际收支改善、扶植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技术。对于那些不利于本国中小企业发展,不利于政府保护产业和“自主技术”发展的技术引进,则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政府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引进的谈判,防止在合同中订立限制日本企业利用引进技术,向国外出口产品的限制性条件。为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日本政府还对外资的引进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凡是可能对日本政府扶植的、尚属幼稚状态的战略产业有压制影响的外资,一律不许入境。在这一时期,日本的半导体、电子、汽车、缝纫机等行业,从国外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但这些行业严禁外资涉足,以防止这些行业在形成竞争能力之前,受到外资的干扰。1961 年以后,随着日本经济技术实力的增强,日本政府调整了对技术引进的限制性政策,在某些领域内, 取消了保护性限制措施,逐步实行自由化的政策。

除上述国家之外,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印度尼西亚等国在 70 年代以后,也都对技术引进实行过严格的限制性政策。

  1. 对技术出口的限制政策

技术出口是一种直接生产能力的出口。因此,尽管通过技术出口能够获得技术转让费,实现技术研制和开发资本的补偿,但由于技术出口培植了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技术许可方失去技术垄断的地位和市场竞争的优势。所以,技术输出国往往从经济利益考虑,尽可能地以输出技术产品取代向国外转让先进技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经济利益。

技术出口除可能在经济上对技术输出国造成不利的影响之外,在军事上、政治上也可能对技术输出国带来某种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当它将某些尖端的或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技术向非友好国家出口时,更是如此。

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出于经济上和政治上、军事上的考虑,对技术出口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政策。由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先进和尖端技术都掌握在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对技术出口实行限制政策的也主要是发达国家。

工业发达国家对技术出口限制政策的重点放在防止尖端技术,特别是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技术外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东西方关系进入冷织状态,西方各国对于向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输出尖端技术和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技术一直实行严格的限制。美国在 1949 年制定了《出口管制法》,该法在 1969 年又被新的《出口管理法》所取代。依照上述法律,由美国商务部制定有关民用和军民两用技术输出的管制政策,实施对美国向国外直接出口技术资料,或出口利用美国技术制造的产品的管理,并负贡协调有关技术出口政策。日本制定了由通产省执行的技术出口审查标准,主要审查出口对象是否是共产党国家,出口的技术是否属于巴黎统筹委员会禁运的项目;同时,也审查价格和支付条件是否合理。西方国家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是全面负责对东方国家出口尖端技术实施管制的机构。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国对技术出口限制政策的经济色彩越来越浓,有关政治上和军事上的传统限制也往往被用于经济目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更多地考虑是否会失去市场,失去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如何最大地获取利润。所以,他们一般都采取有节制、

有选择的技术出口策略。日本尽管对于技术出口采取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 但对于垄断程度高、处于开发和成长期的技术的出口,仍采取慎重态度,以防止招致“飞镖效应”,失去日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美国在 1985 年对《出口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将技术出口的限制范围扩大到其西方盟国,规定即使是对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国也要从保障国家安全的观点出发,不再出口像电子计算机那样的高技术产品和高技术专利。随着美日贸易磨擦的升级, 美国国会和国防部都曾出面干预和制止日本从美国获取高新技术。

一些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在其从事技术出口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的需要,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技术出口的限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