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许可证合同的定义

许可证合同,通常又称为“许可证协议”,是技术贸易合同主要的和基本的形式。

所谓“许可证”,是从英文“License”一词翻译而来。它的基本含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得到允许后才能从事的行为。在技术贸易实践中,许可证合同是指技术的供方以合同的方式,允许技术的受方使用其技术,实现特定技术转让目的的一种协议。合同中提供技术的一方称为许可方(英文为Licensor),接受技术的一方称为引进方(英文为 Lieensee)。

从法律角度说,许可征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授权”协议,即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授予技术受让方在特定的范围内利用其技术的一种授权协议。当然,这种授权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引进方作为回报而支付酬金。

(二)许可证合同的范围

许可证合同主要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对象的合同,其范围是由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或权利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哪些技术或权利可以作为许可证合同的标的,各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内,许可证合同的范围也不尽一致。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许可证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 4 种。

  1. 专利许可合同。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的目的是许可使用专利保护的发明,所涉及的专利是以授予该专利的国家名称和它的序号来识别的。按照通常的做法,在专利许可合同的序言或定义条款中,要将许可的专利技术内容予以简要的说明,如许可涉及到不同国家颁发的多种专利时,往往要在合同附件中专门列有一专利清单。

从法律上说,一项专利权包含着一系列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性的专有权, 如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和销售专利产品等。这些排他性的专有权都可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只要没有明确排除或限制上述排他性的专有权,即意味着授予引进方利用所有这些专有权的权利。

专利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也可以是普通许可。

  1. 商标许可合同。它是以商标作为合同标的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是对商标使用权的许可,指商标所有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使用其商标。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商标权人将其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但要求遵守某些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要求商标的被许可人必须达到许可方使用同一商标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达不到许可方质量标准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方的商标,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商标许可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质量监督条款,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获得许可方的所有说明书、技术数据或者专有技术;许可方有权查看被许可方的工厂和仓库。有权对被许可方的生产方法、使用的材料、成品的存放和包装实施监督,有权制止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上使用其商标,以保证被许可方对其商标的使用能够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一般都对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域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如规定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使用,或是规定许可方不得在实施独占许可的地域内使用。在我国的许可证贸易实践中,商标许可

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单独使用外国商标;将外国商标同我国企业的商标结合,形成联合商标( Combinedtrademark )或联结商标( Asso- Ciatedtrademark),在外国商标下标明“由中国××工厂制造”或“按×× 国××公司的许可证制造”。

  1.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以专有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

许可合同。由于专有技术具有特殊法律性质,某些国家在法律中不承认专有技术能够许可,而认为仅可以转让。因此,他们将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均称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但无论是称为“许可”,还是称为“转让”,这主要是称谓上的不同,从各国专有技术贸易的实践来看,其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并无太大差别。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有条件的使用权的转让,所以,这两种合同的结构大致相同。而且在实践中,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往往交织在一起。一项专利许可合同往往包含有专有技术的内容, 因而人们经常把这两种合同混淆起来。但是,由于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技术,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和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单纯的专利许可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授权”合同,许可方只是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授予引进方使用,通常对于引进方使用后的技术效果不予负责。因为专利技术是公开的,引进方应该在订立合同之前充分了解专利的内容, 判定其实施后的技术效果,自行承担技术上的风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除含有许可方授予引进方使用其专有技术的内容外,一般还规定许可方要负责技术的传授及实施后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如果同单纯的专利许可合同相比较,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结构要复杂一些,包含有通常的单纯专利许可合同所不含有的特殊条款,如保密条款、技术保证条款以及有关技术传授和考核验收的条款。4.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指被许可方为获得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复制权而与计算机软件的许可方签订的合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地位,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分别受到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或按照专有技术予以保护。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主要是解决授权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许可合同,另一种是生产许可合同,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允许引进方使用其由软盘、资料及说明书等组成的、封装的软件的授权协议。生产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允许引进方复制并封装其某一软件的授权协议。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质,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也含有某些特殊的条款,如对于软件包的功能叙述,对软件环境和软件性能的说明,对硬件环境的叙述,以及软件支持和检验验收等条款。在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证合同可能包含两项以上的技术或权利,

如既包括专利技术,也包括专有技术和商标使用权,此种许可证合同被称为一揽子许可合同(Package Lice- nse)。

(三)许可证合同的种类

许可证合同是授权协议,按照授权的性质,许可证合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引进方对转让的技术具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仅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自己也不得再利用此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引进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一般应与许可方作为共同诉讼

人。所以,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占许可的引进方几乎获得了与权利所有人相同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许可近乎是一种权利的转让,所以这种许可的转让费最高。

  1. 独家许可(Sole License)。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允许引进方利用其技术,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项技术的权利。所以,独家许可的特点是仅排除第三方, 而不排除许可方。这是仅次于独占许可授权范围的一种许可。

  2. 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允许引进方利用其所转让的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使甩的权利,并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于引进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因此,这种许可证的转让费比较低。按照国际许可证贸易的惯例,如果在许可怔合同中没有特别指明是什么性质的许可,则视为是普通许可。

  3. 分售许可(Sub-License)。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 除允许引进方自己利用所转让的技术外,还允许引进方再将此种技术全部或部分地转告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独占许可或独之许可的引进方才获得分售许可的授权。原引进方基于分售授权而与第三方订立的许可合同与原分售许可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第三方与原许可方并无合同关系。但是, 原引进方仍要对原许可方负责,例如要承担保密义务,要保证正确地使用原许可方的技术,不得对技术工艺任意改动等等。

  4. 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指合同当事双方式当事各方,均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交叉许可常见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后者要实施其发明难免要侵犯前者的利益,因此要得到原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前者要更新其专利产品时须采用后者的派生专利技术,也要得到派生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除此之外,合作开发、合作制造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合同的反馈条款,也都有可能导致交叉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