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款的清算

价款的清算,是转合同当事人按照技术贸易合同的规定,运用某种手段实现合同价款的实际清偿。价款的清算包括帐目的保持与核查、清算工具、清算方式 3 方面内容。

(一)帐目的保持与核查

在采用提成方式支付时,由于提成费的高低与引进方生产合同产品的产量、销售量或利润密切相关,因而在合同中应对帐目的保持以及查帐的时间、地点、程序及相关费用的分摊作出明确的规定。

引进方应建立有关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经营方面的记录、案卷及帐册,其内容应真实、准确,能够满足计算提成费和许可方查帐的要求。为准确地确定提成费金额,许可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的 6 个月内对上述记录、案卷或帐册进行核查,并有权选用双方都能接受的、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代他进行检查。会计师的费用可由许可方负担,也可由双方分担。但依照通常的做法,如果查出计算方面的误差超过实际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时,例如少付了 3%以上的费用,则该项检查费用应由引进方负担。

提成费可以按年结算,也可半年或接季结算。在每个结算日后的 10 天内,引进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许可方提交该提成期间内合同产品的产量、销售量或利润的情况,以及应付的提成费金额。如许可方对引进方提供的情况或金额有异议,需要进行核查时,也应在接到该情况报告后的 10 天内通知引进方。

(二)清算工具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合同价款的清算工具包括货币和汇票两种。 1.货币。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价款结算,可以采用引进方国家的货币,

也可采用许可方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究竟采用何种货币,要从汇率变化的走势及合同产品潜在的出口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引进方总是希望选择软货币,许可方则希望选择硬货币。作为双方的一种妥协,可在合同中规定一种以上货币,实行软、硬货币搭配,或是规定货币保值条款, 以均摊汇率风险。在技术引进合同中,不要轻易接受许可方提出的货币保值条款。

在技术贸易实践中,有时合同中所采用的计算价格的货币和实际支付的货币是两种不同的货币,即有通常所说的债务货币与支付货币之分。

对于债务货币的选择,在一次总付的情况下,可采用许可方国家的货币, 也可采用引进方或第三国的货币。在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如果提成费是与销售相联系的,可以选择引进方国家货币或出口销售地的货币;如果提成费是与利润相联系的,可选择引进方合同工厂所在国的货币:如果提成费是与产量相联系的,则既可以选择合同工厂所在国货币,也可以选择第三国货币。对于技术服务费,一般应在专家所属国或服务所在国的货币之间进行取舍。但专家在引进方国家的生活费和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方面的费用,可用引进方国家的货币支付。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债务货币必须是引进方所在国的货币。凡合同的执行涉及到此种法律时,应注意有关法律的规定。

至于支付货币的选择,既可采用与债务货币相同的货币,也可选择其他货币。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考虑到所选货币发行国的通货膨胀率,该种货币在国际市场上的稳定性以及汇率的走势。当所选用的支付货币与债务货币

不同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折换率的年款,确定是用官方汇率、商业汇率,还是两种汇率的平均汇率。

2.汇票。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相当一部分合同采用汇票结算的方式。汇票是由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以后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数额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所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按是否随附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在我国的技术贸易实践中,多使用跟单的即期商业汇票。

(三)清算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清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3 种方式。1.汇付(Remittance),或称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

项汇交政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的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 3 种。电汇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等电讯工具通知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与电汇相类似,只是它用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是通过邮政用信件通知汇入行的。票汇是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款方式,通常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汇款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直接向付款行或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付款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多采用电汇的方式。在以汇付结算时,许可方应提交的议付单据有商业发票、即期汇票、交付技术资料或相关设备的货运单据、考核验收证书等。在支付预付款时,一般还要提交许可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以及许可方银行出具的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银行保函。

  1. 托收(Collection),是许可方委托当地银行转托其在引进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引进方收款的方式。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或仅附有发票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一般商业单据,即所谓“非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的托收,以及不带有汇票的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按照向引进方交付运输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其中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在我国技术贸易实践中,较少采用托收方式支付。

  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信用证可根据其付款依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根据其保证性

质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按其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又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根据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迟付信用证和预付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还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在技术贸易实践中,单纯的软件许可合同较少采用信用证支付,信用证

一般用于含有硬件转让的技术贸易合同。在采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时,许可方需提交的议付单据与汇付结算的单据相似,主要包括商业发票、商业汇票、货运单据、考核验收证书,以及许可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