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价与支付方式

技术的价格与支付方式密不可分。对于合同当事各方来说,在技术转让费的数额已定的情况下,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其各自所得到的实际经济利益会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在计算技术价格时,应与相应的支付方式一并考虑。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价格的计算与支付方式通常有 3 种, 即一次总付、提成支付以及入门加提成支付。

(一)一次总付

一次总付(Lump—Sum Payment),是转合同当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将所有合同价格一次算清,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总金额,由引进方一次或分期支付。在采用一次总付的方式时,当事双方除要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总价外,通常还要具体订明各个分项价格,如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专利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如合同含有硬件的转让,还应将硬件的分项价格一一列明。

一次总付并不等于一次付清。在采用一次总付的支付方式时,双方可以约定将全部价款一次付清,也可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是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采用分期支付时,当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期支付的时间和支付的比例。从原则上讲,支付的时间和比例应同许可方完成的工作量相一致, 能够体现按劳付酬的合同对价关系。在我国技术引进实践中,分期支付的比例大致如下:

1。软件部分。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预付 5%—15%;技术资料全部到齐后支付 60%—50%;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完毕支付 20%左右;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完毕支付 15%左右。

2.硬件部分。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预付 5%—15%;凭全套设备装运单据支付 75%—65%;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完毕支付 10%—15%;保证期满支付10%—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许可方提供其生产的标准设备,可以不付预付款。凡是引进方支付预付款时,均应要求许可方提供指定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与预付金额相同并以引进方为受益人的保函,以确保在许可方不履行合同时,引进方能追回预付款。

采用一次总付的方式对于合同当事双方来说,既有利也有弊。其有利之处在于,此种方式价格固定,不受产量、提成年限等因素的影响,便于进行比价,便于进行资金准备,可以避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通货膨胀而使合同价格发生变化,并可避免繁琐的核查帐目工作。一次总付方式也有其些不利之处,特别是对引进方来说,不利之处更多。例如,在合同工厂实际生产之前,引进方要支付大笔费用,从而增加引进方的财务负担;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全部收益风险均要由引进方承担,即使生产销售不好,也要照付合同价款;由于许可方不承担技术和市场的风险,许可方往往不愿意向引进方提供改进技术或不能积极支持引进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按照国际上某些技术贸易专家的意见,一次总付的方式多用于为取得全部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技术贸易活动,而且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可以立即转移,能够被引进方全部消化吸收如果所转让的技术不是尖端的工业产权技术或专有技术,同时引进方既不要求许可方继续提供有关技术进步或产品推

销方面的技术信息,也不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服务或协助,这种方式对引进方来说也是可取的。①

由于一次总付对引进方有许多明显的不利之处,世界上某些国家的法律对于此种方式施加了许多限制,包括限制此种方式的使用范围,要求总付的金额必须根据预计的销售额计算,不能超过预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以及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批准等等。

(二)提成

提成(Royalty)是指引进方在合同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按照技术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向许可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对许可方转让技术的补偿。提成的特点是当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仅约定提成的年限,提成的比例、提成的基础以及提成的方式,一般不确定提成费的具体数额,许可方的实际所得需由引进方实施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决定。

  1. 提成的年限。指许可方收取提成费用的期限。从根本上说,提成年限的长短是由所转让技术的性质决定的。普通技术提成年限较短,高、精、尖技术的提成年限较长。从技术的发展情况来看,大多数技术的更新换代周期均不超过 10 年,电子计算机、家用电器的换代周期仅为 2—5 年。所以,在

通常情况下,提成年限为 2—10 年之间,最长不超过专利的有效期。在技术

贸易实践中,提成年限多为 5—8 年。

除此之外,提成年限与提成率也有一定的关系。在提成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将提成率提高,提成年限可相对缩短;若将提成率降低,则提成年限应适当延长。在确定提成年限时,除要考虑所转让技术的性质外,还要考虑提成率的因素。

  1. 提成率。即提成的比例,指许可方收取的提成费在引进方实施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价、产值或利润中所占的百分比。提成率以多少为合适, 目前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它与技术的复杂程度、产品的产量、销售额、提成年限或利润的高低有直接的联系,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交易条件,其提成率必然不同。一般说,技术越先进,产量或销售额越大,提成率就越高; 反之则低。所以,对于提成率的高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绝对的数字,而仅有一些经验数字。根据 1975 年国际许可证工作者协会日本分会的研究结果,美国各个行业最普遍的提成率为净销售价的 5%,其中:化学工业 2%— 5%;石油化学工业<1%;木材加工业 4%—5%;光学、电子产品 5%;汽车工业 5%及以下;消费品工业 2%。德国各行业的提成比例占净销售价的情况为:电器工业 0.5%—5%;机械制造业 0.33%—10%;化学工业 2%—5

%;制药工业 2%—10%。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对各国技术贸易合同的提成率作了大量调查统计工作,认为提成率一般在产品净销售价的 0.5%—10%之间,绝大多数是按 2

%—6%提成。其中:石油化学工业 0.5%—2%;日用消费品工业 1%—2.5

%;机械制造工业 1.5%—3%;化学工业 2%—3.5%;制药工业 2.5%—4

%;电器工业 3%—4.5%;精密仪器工业 4%—5.5%;汽车工业 4.5%—6

%:光学和电子产品 7%—10%。

在我国的技术引进实践中,如以净销售价作为提成基础,提成率一般不应超过 5%。

① 《技术贸易手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130 页。

为保证引进方的利益,某些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对于提成率的上限作了限制性规定,非经政府特殊批准,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

  1. 提成的基础。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计算提成费的基础包括按产量、按价格和按利润 3 种。
  1. 按产量提成。指以实施转让技术所生产产品的单位量为基础计算提成费。按照不同的产品,产品的单位量可以是数量单位,如每件、每台;重量单位,如每吨、每公斤;容量单位,如每加仑、每公升;或其他相称单位, 如功率、马力等。

按产量提成的特点是,只凭每一单位产品付给规定的金额,这一金额不随成本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不受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无论该产品的销售状况如何,是否有利润,均固定不变。所以,与其他提成方式相比,按产量提成的计价和支付均较方便。

在采用这一方式时应注意,要审慎地确定提成的单位金额,将与所转让技术无关的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来源的技术所造成的产量增加量从提成费的计算中扣除。同时,要确切地规定单位产品的衡量标准,选择某一产品中最具代表性的单位量。

  1. 按价格提成。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按价格提成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任何一种商品都有多种价格,如成本价市场销售价、净销售价、离岸价、到岸价、零售价、批发价等等。这些不同价格条件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所以,在按照价格提成时,应明确约定以何种价格条件作为提成的基础。在实践中,提成基价主要有以下 3 种:

a.净销售价。净销售价是指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出厂利润,但要扣除利用许可方技术以外的其他特定项目的成本和价值,以及与生产产品无关的一切费用。确定净销售价的意义在于,它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利用转让技术制造产品所获得的增值。以此作为提成基础,易于较合理地实现对使用技术的价值补偿。所以,以净销售价作为提成的基价,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并被广为采用的一种提成方式。

在以净销售价作为提成基价时,如果销售价中包含了一些与技术无关的项目,或是包含了一些虽与技术有关的项目,但这些项目是由许可方或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他们已经从引进方所支付的费用中取得了这些项目的利润,那就要将这些项目的费用或成本扣除。在实践中,可考虑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包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普通商业折扣;退回的货物:出口税、进口税、海关关税、商业税或销售税;在产品使用地的安装费用;由许可方或其他第三方供应的原料、中间货物、零件或部件的价格;为产品中没有应用许可方所提供技术的那一部分而购入的设备的价格;产品价格中反映提成费的部分;引进方为维持专利或商标的效力而付出的费用。

在按净销售价提成时,究竟要扣除哪些项目,要视产品的构成、交易的性质、产品的销售状况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等情况,综合考虑,具体掌握。 b.实际销售价。实际销售价即发票价格,指产品在正常交易中的实际价

格。由于净销售价要扣除产品成本中的许多项目,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金额, 许可方很难准确地获知,因而许可方往往主张以实际销售价作为提成基价, 以避免检查帐目、计算成本等繁琐的财务手续。显然,这种方法对于许可方是十分有利的,但对引进方则包含着某种不利因素。因为它所依据的不但有利用许可方提供的技术制造的部分产品的价格,而且还有不属于这一部分的

产品的价格。在某些情况下,后一部分产品的价格甚至要远远高于前一部分产品的价格。所以,在采用这一方式时,应根据产品的构成情况,相应地降低提成率;或是在发票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的折扣,作为实际的提成基价。 c.市场公平价。市场公平价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作为基础的净销售价,

即在引进方同与其没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所达成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 扣除与转让技术无关的价格因素后的净销售价。

在技术贸易实践中,许可方有时会担心引进方将合同产品以低价卖给与其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式其子公司,从而使提成基价降低,提成费收入减少, 因而提出以“公平的市场价格”或“现行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提成基价的标准。

在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由当事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下一种或几种计算标准或方法。一是自由价格法。即以向一个与引进方没有特殊关系的产品购买者提出的报价,或达成的成交价,或类似产品的成交价作为公平市场价格。二是转售价法。即以引进方产品的买主在转售此产品时的价格作为基础,扣除该买主在转售时的加价部分,从而求出引进方实际销售的市场价格。三是成本加利润法。即根据引进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再加上一定的百分比或固定金额的利润,作为提成基础的公平市场价格。

  1. 按利润提成。指按照引进方实施技术后所产生的实际利润提取技术转让费。按利润提成将引进方的利润与许可方的收益紧密联系起来,无论引进方由于消化吸收能力还是由于市场原因,只要其没有利润,许可方就没有收益。显然,这种方式对引进方较有利,而许可方则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许可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成方式,除非引进方处于十分有利的谈判地位,或是由许可方直接控制经营,并且对于实施技术后的收益前景充满信心。

在实践中,对于“利润”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如毛利、净利、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等。在采用这一方式时,应将“利润”的概念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1. 提成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提成多采用固定提成的方法,提成费的计算表现为几个相关因素的乘积,用公式表示为:

提成费总额=提成率×提成基础×提成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技术贸易实践中,还经常采用下述一些辅助性的提成方法。

  1. 滑动提成。滑动提成(Sliding Royalty)是指在整个提成期限内, 提成率随着提成基础的变化或提成期限的推移而逐渐变化。

按照国际技术贸易的通行做法,提成率通常随着提成基价或提成产品产景的增加而变小,或是随着提成年限的推移而递减。前者如规定,净销售价在 100 万美元以内,提成率为 5%;100 万—500 万美元,提成率为 4%;500 万—1000 万美元,提成率为 3%。后者如规定,第 1—3 年按净销售价的 5% 提成;第 3—5 年按净销售价的 4%提成;第 5—6 年按净销售价的 3%提成。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滑动提成的方向总是使提成率趋于变小,因此, 滑动提成又称为递减提成(Graduated ScaleRoyalty)。

滑动提成这一提成方法较为合理,既考虑到技术逐年老化的因素,也使因产品产量或销售额增加所产生的利益得到均衡。

  1. 最低提成。最低提成(Minimum Annual Royalty)是指当事双方

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无论引进方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何,是否有盈利,均须向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最低提成费。

规定最低提成的目的是减少许可方转让技术的风险,给予许可方一定程度的保障,促使引进方积极设法利用所引进的技术,防止引进方在以独占许可方的方式获得技术后,将技术搁置不用,损害许可方的利益。

在技术贸易实践中,当事双方在约定最低提成费的同时,往往还在合同中规定其他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当引进方未能交付最低提成费时,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是将合同由独占许可改为非独占许可:引进方在支付最低提成费后,有权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执行,等等。

由于最低提成的规定是对许可方的一种保护,因而有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含有此种规定,否则,政府将不予批准。

(8)最高提成。最高提成(Maximum RoyaIty)是指当事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当提成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使作为提成基础的产量、销售额或利润增加,提成费也不再增加。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最高提成的规定多适用于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可望稳步上升,或是市场的扩大与利用许可方技术并无关系等情况。如果市场容量有限,或是引进方消化吸收能力较差,产量或销售均不可能大幅度增加,则规定最高提成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由于最高提成的规定有利于引进方,在实践中它也经常作为引进方针对许可方最低提成要求的对等条款。

(三)入门加提成支付

入门加提成支付(Initial Palment and Royalty)是一次总付与提成支付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引进方须在合同生效后向许可方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 被称为入门费。入门费既有定金的含义,也是对于许可方转让技术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和披露技术秘密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入门费只是技术转让费的一部分,在合同工厂投产后,引进方还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提成费。

入门加提成的支付方式经常作为引进方和许可方相妥协的一种产物。收取入门费,可使许可方转让技术的风险减少;而采用提成方式支付其余的技术转让费,又能使引进方按照实施转让技术的实际效果支付费用,加重许可方的责任。

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入门费的金额和提成费的计算方法,以及人门费与提成费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来说,入门费的比例不宜过高,大致应相当于许可方转让技术的直接成本。当然,作为引进方来说,通常总是希望尽可能低的入门费比例。实际上,在技术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入门费与提成费呈反比关系。对于入门费与提成费之间的关系, 可用入门费还原提成费的方法计算。例如,在某一技术贸易合同中,如果引进方不付入门费,以 5%的提成率支付,假若许可方要求 20 万美元的入门费, 该合同提成期限内共销售产品 2 万台,相当每台要分摊 10 美元,每台净销售

价为 1000 美元,则 20 万美元的入门费相当于提成率 1%。其算式为:

提成率= 10

1000

×100%=1%

因此,如果许可方要求 20 万美元的入门费,在不考虑利息因素的情况下,提成率应从原来的 5%降至 4%。

在支付入门费时,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合同的进度,分期支付。在

我国技术引进实践中,入门费通常按下述比例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支付 5%—15%;技术资料全部到齐,支付 60%—50%;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完毕支付 20%左右;考核验收完毕支付 15%左右。

(四)提成费的净现值估定

净现值(Net Present Value,简称 NPV)是指对于一定时间后的货币金额,按每年固定的贴现利率或折扣率折减后的数值。在估算技术价格时, 除了要考虑影响技术价格的其他因素外,还要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行净现值估定。只有将不同合同规定的提成年限内的历年提成金额折算成签约时的现值额,才能按同一货币价值标准正确地进行合同的比价。

计算提成费的净现值,通常可采用净现值法。该法用公式表示为:

1

净现值系数=■ (1 + r)n

r 为货币的贴现率或折扣率,n 为从货币收入当年算起的年数。

依照这一公式,如果现在存在银行 0.9091 美元,银行利率为 10%,1 年以后可得 1 美元。因此,1 年后收入的 1 美元的净现值现在为 0.9091 美元, 折扣率为 10%。如果两年的银行利率均接 10%计算,那么,两年后收入的 1 美元的净现值现在为 0.8264 美元。

现假定某一技术转让合同按提成支付方式支付技术转让费,提成期限为6 年,提成率为 3%,贴现率为 10%,提成基价为净销售额,1993 年为合同工厂投产支付提成费的第 1 年,合同的提成费在 1993 年的净现值如下表:

年份

预计产品净

销售额(美元)

提成费

(美元)

净现值

系数

使用费收入 1993

年净现值(美元)

1993 100000

3000

1.0000

30000

1994 100000

3000

0.9091

2727

1995 150000

4500

0.8264

3719

1996 250000

7500

0.7513

5635

1997 350000

10500

0.6830

7172

1998 650000

19500

0.6209

12109

总计 1600000

48000

34362

上表说明,按 6 年分年度支付的 48000 美元提成费与在 1993 年一次付清的

34362 美元是等值的。从理论上说,假若许可方同时报出这两种价格,其实际价格是相同的。当然,这只是一种抽象的理论计算,没有涉及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变化的风险因素,也没有考虑在不同支付条件下引进方所承担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因此,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在净现值相同的情况下, 引进方往往倾向于选择提成支付。因为这不仅可以减缓一次总付的财务负担,而且可将利用引进技术的实际效果与支付价款联系起来,有助于加强当事双方的技术合作,加重许可方传授转让技术的责任,有利于引进方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净现值时,不能将净现值公式中的 r 项简单地理解为银行利率或银行贴现率,要考虑到上述的提成支付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并根据投资市场上一般可获得的投资利润率予以确定。

依照净现值法的原理,同样可以把一次总付换算为合同执行期间的平均

提成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P + PO

P=Po(1+r)nR=

S×2 ■

R 为平均提成率;S 为 n 年的合同期内合计的销售值;P0 为现在实缴的使用费;r 为折扣系数;P 为到第 n 年时应交的技术使用费总值。

假定许可方报价一次总付为 34362 美元,合同执行期为 6 年,6 年中产品的净销售价为 160 万美元,平均年贴现率为 10%,带入这一公式,可求得第 6 年应支付提成费为 60865 美元。其计算过程为:

p=34362x(1.10)6=34362x(1.771)=60855 美元

由此得出,如果采用提成支付,在 6 年的净销售价为 160 万美元和贴现

率为 10%的情况下,到第 6 年支付提成费为 60855 美元,平均的年提成率为2.976%。其算式为:

60855 + 34362 = 2.976 = 3%

1600000×2

这里所得出的平均提成率 2.976%的数字与前面“正算”例子中的 3%提成率十分接近。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按一次总付方式支付 34362 美元, 与按 3%提成率在 6 年内分期支付的金额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