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有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作生产,以及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设备买卖。由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对国际技术贸易所采用的方式也必然会有不同的看法。这里列举的 4 种方式,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被广为采用的。

(一)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作为技术许可方, 通过与技术引进方签订许可证合同,将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授予引进方, 允许引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引进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转让费。

对于技术许可的概念和范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对“专有技术” 能否使用”许可”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技术许可仅适用于属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而不适用于“专有技术”。对专有技术只能“转让”,不能“许可”。但是多数人认为,技术许可也适用于“专有技术”,至少专有技术可以借用许可这一概念。

技术许可包括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许可、商标许可、版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等。在技术贸易实践中,一个许可证合同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 如单纯的专利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许可;也可能包含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由于商标不是技术,依照我国法律,单纯的商标许可合同不作为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许可证合同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形式。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要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我国从 70 年代后期才开始采用技术许可的贸易方式

引进技术,但在 1981 年至 1991 年 10 年间,我国在技术引进工作中共签订了

1514 项技术许可合同,总金额达 22.33 亿美元。这些技术许可证合同的签订, 对于掌握国外先进技术,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和企业的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从 1987 年起,我国先后通过许可证合同的方式,从瑞

士、丹麦、联邦德国、日本等国的 5 家公司引进了单机功率从 20 马力到 64000 马力不等的多种型号、300 多个品种的各种用途的柴油机制造技术,使我国的船用柴油机生产技术迅速提高。在投产的引进讥型中,有 80%以上机种的国产化率已由最初的 30%—40%达到或超过 80%,有的已达 95%,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满足了出口船舶、国内用船舶制造配套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国家节约了几亿美元的外汇支出。

(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技术供方或服务方受另一方委托,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劳务,完成某项服务任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技术服务费的活动。

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各个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技术服务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提供咨询,提供信息资料,提供技术培训。从技术服务的合同形式来看,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信息服务合同、工程服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技术援助合同等等。

技术服务的特点之一是,技术供方所提供的主要是属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外的一般技术,即技术供方主要从事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如提供的技术属于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一般是通过许可证合同的方式进行。因此,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其编撰的《技术转让协定评价准则》一书中指出,“‘技术援助’和‘技术服务’仅指专有技术和专利以外的那部分技术资料和服务。”

①当然,技术服务的这一特点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服务的供方以其所

持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完成其服务任务。

某些种类的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例如技术咨询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提供咨询服务一方仅是负责提出咨询报告, 对实施咨询报告可能发生的风险概不负责,有关风险均由委托方负担。

在技术贸易实践中,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是那些掌握丰富技术知识和科技信息的大公司,特别是一些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工程咨询公司。通过技术服务,委托方可以借助服务方的技术知识,以较少的花费并在较短的时间内, 掌握某种技术知识或科技信息,制定某种正确的技术方案或作出某种正确的抉择,少走弯路,减少失误。例如,我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委托英国的工程咨询公司改进发动机燃烧室形腔设计,合同生效半年内取得效果。按照咨询公司所提建议改进后的发动机,出力提高 10%,油耗降低 10%,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合作生产

对于合作生产,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合作生产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通过可立的合作生产合同,各自提供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场地、资金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制造产品, 共享盈利的一种合作方式。从国际技术贸易的角度来说,合作生产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作生产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一方或各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其种合同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技术转让的一种合作方式。在实施合作生产合同的过程中,作为技术持有者的当享方,将其技术用于合同产品的生产,允许其他合同当事人共同使用, 从而使其他当事人获悉并掌握此种技术,在实际上产生了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作为转让技术的补偿,技术出让方有权获得对合同产品的部分所有权或是有权从销售这些产品中获得收益。

在一般情况下,合作生产合同有两方当事人,一方以提供技术为主,并且还可能提供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关键部件;另一方提供生产合同产品的场地、设施、人员,或一部分零部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领域专业化分工程度的提高,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含有两方以上技术持有人的合作生产合同。这类合同的当事各方均持有生产某种合同产品的技术,在合作生产过程中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实现技术转让。

通过合作生产的方式,可以缩短掌握外国先进技术的周期,提高技术引进方的技术能力。在我国的技术贸易实践中,合作生产是被广为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例如, 1984 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联邦德国巴马格公司签订了合作制造涤纶高速纺织设备的技术引进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德方向我

① 《技术转让协定评价准则》,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79 年中文版,第 5 页。

方提供生产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指导以及关键零部件,并逐年提高国产化比例。合同有效期共 4 年,第 1 年国产化比例为 25%,第 2 年为 50%,第 3 年为 76%,第 4 年除极少数关键部件需进口外,绝大部分零件实现国产化。通过执行该合同,我方基本上掌握了生产此种设备的生产技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设备买卖

技术贸易是以非物质形态的技术知识作为交易对象,在实际业务中,在购买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时,有时也会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内容。此种设备买卖,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单纯的设备买卖属于普通商品贸易,不是技术贸易。

在技术贸易实践中,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设备买卖主要有 3 种,即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的买卖。在这类合同中,技术许可、技术资料、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属于合同的软件部分;而作为物化技术的设备,属于合同的硬件部分。技术引进方订立此种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单纯获得作为合同硬件的设备,而是要利用设备中所含有的或与设备有关的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使用价值,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设备并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直接投入使用,要有一个对设备所包含或附带的技术的吸收、消化或再创新的过程。这是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设备买卖与普通设备买卖的本质区别。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此种方式的技术转让占相当大的比重,而且合同硬件部分以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居多。而在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中,则多以软件交易为主,即使是带有设备,也多是单项的关键设备。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技术引进方的科技水平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前30 年的技术引进基本上是以成套设备引进为主。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技术引进水平的提高,纯软件的许可证贸易比重增加;即使是在含有硬件的技术引进中,越来越多的合同中的硬件也仅仅是关键设备。

在实践中,此种技术贸易方式也经常用于工程承包合同中,即技术许可方作为某一工程项目的总包,负责该工程的土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技术许可、工艺设计、人员培训,直至生产出合同产品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