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 权

(一)版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版权的概念

版权(Copyright)又称为著作权,是指创作者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版权保护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印刷术的发明,使得对于作品的复制变得容易。作品通过大量复制出售,逐渐具有商品的属性,能够给作者和印刷商带来收益。为了保护出版商的利益,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和销售活动,自 16 世纪起,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开始以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对出版商的权利予以保护。例如,1534 年, 英国出版稍首次获得皇家特许的保护,有权禁止外国出版物向英国进口,以便垄断英国的图书市场。这种根据君主的敕令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利,被称为“版权”。但在实质上,早期的版权只是一种出版之权,含有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和专有的权利的现代版权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要求在财产所有制方面废除一切君主特权。为顺应这种要求,英国下议院于 1709 年通过了一部有关版权的法律。该法确认作者是

法律保护的主体,给予作品自出版之日起 21 年的保护期;同时规定,如果到

期作者仍在世,还可续展 14 年。该法颁布时,英国女王安娜在位,因此被称

为《安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从 18 世纪下半叶起,各主要资本

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和公布了版权法。目前,世界上已有 140 多个国家制定了版权法,版权制度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保护作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版权制度的建立,为作者在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提供了保护, 鼓励人们进行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同时使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作品, 促进了科学文化的交流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版权的法律特征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显著的法律特征。

  1. 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具有广泛性。版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家。版权的客体所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具备独创性,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并能复制的作品均可受到版权保护。版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权利又通过许多专有权表现出来。

  2. 版权的权利和对权利的限制具有多重性。版权作者享有广泛的权利,对其作品拥有各种形式的使用支配权。同时,版权作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又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要求作者合理使用其权利,使公众和社会能够依法加以利用。

(8)版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受到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主题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对于作品的主题,作品内在的思想,则不予以保护。

(4)社会义务的广泛性和侵犯版权行为的多样性。版权作品作为精神产品,对其的使用无需以实际占有和支配为前提。作品一经发表,即可能很快在社会上广为传播,能够为人们所广泛利用。因此,法律要求全体公众承担义务,保障版权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版权保护主体的复杂性和派生性以

及版权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侵犯版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版权的主体

版权的主体,是转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版权的人。版权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家。就自然人而言,包括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版权的主体作各种不同的分类:根据版权主体是否直接参加创作,可以分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根据版权主体的法律属性,可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根据版权主体的国籍, 可分为本国的版权所有人和外国的版权所有人;根据版权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可分为个人版权所有者和集体版权所有者;根据取得版权的方式,还可分为原始版权主体和派生版权主体。限于篇幅,这里仅着重介绍原始版权主体和派生版权主体。

  1. 原始版权主体

原始版权主体,是指依法直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版权的人, 通常是指作者。所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并创作出作品的人。按照一些国家版权法的规定,对于作者的确定,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对于作者以外的其他人能否成为原始版权主体,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只有作者才能作为原始版权主体,作者与他人签订的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这一事实的存在,并不影响作者作为原始版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但雇主或委托方对该版权有优先使用权,并可有条件地限制作者利用其作品。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通过与作者订立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的雇主或委托人,可以成为原始版权主体。原始版权主体既可以享受人身方面的权利,也可以享受财产方面的权利。

  1. 派生版权主体

派生版权主体,是指作者以外的、依据合同关系或继承关系而拥有版权的人。派生版权主体是依法在原始版权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导致产生派生版权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有关创作的雇佣或委托合同;对版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对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因此,在实践中,派生版权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版权主体,包括雇主、委托人等;(2)因继承或受让而产生的版权主体,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3) 因对已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版权主体,包括改编人、译者、注释者、编辑者等。

(三)版权的客体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一部作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版权法只保护形式,并不保护思想内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包括作品的构思、事实安排、文字组合、乐符、形状等。对于作品的思想,作品内在的主题,则不予保护。因为如果版权保护作品的内容,将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会给人们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抄袭别人的。抄袭的作品不受保护。二是该作品应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可为他人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换言之,受版权保护的应是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能供别

人利用的作品。至于还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能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有关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总括起来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概括性的规定,即在版权法中仅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等笼统提法,而不对作品予以分类列明。另一种是列举式规定,即在版权法中详细列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类别。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后一种方式。当然,对作品类别的列举仅是起范例作用,并不排除对法律中未予列明的其他某些形式的作品予以保护。从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图书、书信及其他文字作品:(2) 讲学、演说、布道等口述作品;(3)戏剧、曲艺作品;(4)音乐作品;(5) 舞蹈作品和哑剧娱乐性作品;(6)电影、电视、录像作品;(7)摄影作品;

  1. 油画、绘画、建筑、雕刻、雕塑和版画等美术作品;(9)有关地理、地形、工程、建筑和科学的设计图、示意图和草图及立体作品; (10)翻译、改编、注释、整理和其他文学、科学、艺术的派生作品。除上述 10 类作品外,有的国家还将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手工艺品也列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特别是随邮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一些国家为了弥补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不足的缺陷,将计算机软件也列入版权保稽的范围。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共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在实践中,计算机是由硬件和软件互相结合而发挥其作用的。在软件进入流通领域后,非法复制行为大量出现,为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技术的发展,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1972 年 11 月,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首次确认计算机程序是其保护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我国1990 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保护的范围。根据该法,

国务院于 1991 年 5 月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各项事宜。

尽管版权保护的范围如此广泛,但是并非所有的作品都能受到版权保护。依照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官方文件, 如法律、法令、行政命令以及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新闻报道; 常识性作品,如标语、口号、表格、表册、日历、科学定律和公式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的作品等等。

(四)版权的内容

版权的内容,是指版权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各国法律对版权的承认和保护程序不同,因而版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从总体上说,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部分。

  1. 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各项权利。它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反映,属于作者人身权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转让,不能继承。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具体权利:(1)署名权,即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或笔名的权利;(2)发表权,即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什么方式发表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在其

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保证作品内容完整的权利。此外,有些国家版权法还规定,作者在有正当理由并退回所收报酬的前提下,有权收回其已发表的作品。

  1. 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作者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具体权利:(l)复制权,即复制作品的权利,这是版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1. 表演权,又称公演权、上演权,即对其作品进行表演的权利;

  2. 录制权,即对其作品录音、录像的权利;

    (4)演绎权,即改变作品的语言表现形式或其他表现形式的权利;(5)播放权,即采用视听播放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6)发行权,即公开出售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7)电影权,即将作品控制成影片并放映的权利;(8)展览权,即公开展出作品及其复制品的权利。

(五)对版权的限制

各国版权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版权的限制,目的在于协调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作品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利用。对版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 3 个方面。

  1. 时间限制

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要受到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期限,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处于无版权状态。版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若干年,或者作品首次发表后若干年。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 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的 50 年。

  1. 地域限制

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受到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专有权。目前,世界各国的版权法都对外国人的版权实行有限的保护,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作品实行单方面的国民待遇。外国人的作品只有首先在本国发表,或者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本国订有版权保护双方协定,或者与本国参加同一个国际版权公约,该外国人的作品才在本国受到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只有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才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版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发表的国家不是中国,其所属国与我国既没有签订版权保护双边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条约,那么,该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就不受保护。

  1. 权能限制

权能限制,是指版权所有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服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受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限制,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权能限制主要有以下 3 个方面,

  1. 合理使用限制。合理使用限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了教学活动、学术研究、公共借阅、宗教或慈善性状的活动等社会利益,可以在不征求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法定许可是指作品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版权人同意,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版权已经发表的作品。强制许可,是指由于版权人无理拒绝,导致使用者无法与之达成作品使用协议, 经使用者申请并经主管权关批准,使用者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获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 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版权所有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并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 强制收购。强制收购,是转国家依法征收作者的版权。除少数国之外,绝大多数国家均无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