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约束和规范

有着近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18 世纪逐步建立起来本世纪得到全面发展的制度。所谓知识产权,就是权利人对其在科技、文艺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总称。它一般包括:著作权(又称

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地域性、法定时间性和专有性三特征。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这个特征首先把它与公有领域的事物区别开来。例如专利发明,在“专有领域”中,任何厂家想要制造这一发明物,都必须取得专利人的许可。其次,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表现为“排它性”,这又把它与同样处于非公有领域的其它财产区分开。即任何其他人如果发明了同样的发明物而未申请专利,那么就会排斥他的专有。其他人的同样发明只能在自己原有范围内使用,从而并无商业利益。

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标志着信息资源的独享状态是被局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出了这个范围,知识产权限定的发明或知识成果就成为共享的公有成果了。

第三,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也标志着信息资源的独享状态是被限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出了这个范围,知识产权限定的发明或知识成果同样成为共享的公有成果了(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科技导报》2/1991,55—58)。

由以上这些特征看,知识产权实际上所起的作用就是:第一,保护知识和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第二,促使知识即信息资源的社会共有享用,从而促进了科学技术为社会的应用,扩大了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

下面让我们以专利制度为例,详细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和进化的动力激励作用。

早在 1236 年,英王亨利三世恩准一市民在 15 年间独自享有纺织花布的权利,这可算专利的鼻祖了。1474 年 3 月,威尼斯共和国产生了世界第一部专利法。据说,伽利略还在排灌机器方面,取得了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权。所谓专利,就是发明者对于根据他的发明所制造出来的产品拥有一段时间的垄断权。需要注意的是,这时的专利制度还是封建性质的制度,它带有几乎永久性的垄断性。18 世纪的专利制度与此是有根本区别的。

美国在 1790 年制定了他们国家的第一部专利法。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指出:专利制度就是“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规定时期内对本身的著作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藉此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专利权给发明家若干年的独占权,同时要求他们为了社会利益而将其发明公诸于众。专利的公开可以向社会展示发明家的发明,同时具体规定他人不能做什么,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当专利期满后,专利权即告结束,此后任何人都可以制造那个发明物了。这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有一次说的,此种方法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的燃油”。(参见奥利弗·艾伦:“专利权的力量”,《交流》3/1991.38—45)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把科学和人的才智套到了国家大车上,以个人利益为诱饵驱使它不停地向前进”。而“科技进步之马受到越来越大的鞭策之后,突然飞奔起来了”。

(参见利昂·卡斯:“专利权”《交流》4/1982.42—45)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唐纳德,奎格把专利制度比喻为“搭积木”,意思说只有在专利制度的基础上,才有越来越多的发明和创造。有人甚至认为,美国今天的繁荣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美国宪法规定的专利制度。(参

见吉姆·默克尔:“专利制度与经济繁荣”,《交流》2/1989.27—29) 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技术发明和创新者立即公布他们的

技术创新和发明,其发明创新往往很快就被模仿其技术的竞争者所分享,即技术发明信息被共享。这样对技术发明和创新是一种打击,从整个社会来说将会导致减少发明和技术创新。为了防止竞争者的模仿,技术创新和发明者往往将技术信息保密起来,以获得对市场的统治。从整个社会来看,这同样阻碍技术进步。(参见刘伍堂:“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科技导报》1/1992,17—19)在封建社会中,我们一再看到,有许多绝妙的发明如指南车一再失传,其原因就在于那种秘传方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就在于没有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建立克服了这两种缺陷。它一方面使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独享或垄断发明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又作为交换条件迫使发明人将发明信息的内容为社会共享。

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但是,许多人却未进一步认识到科学技术的竞争的前提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实际上,那种笼统地把科学技术看成为“人类共同财富”的观点是过于抽象化、理想化了。事实上,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综合国力、市场竞争力标志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白白把自己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研究出来的具有高度市场竞争力的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只有那些没有取得或已经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才有可能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为什么科学奖励制度和专利制度会有效地激励科学发现和发明呢? 研究表明,这些制度的产生和能够发生作用是有条件的。其根本条件就是,当且仅当科学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学意义活动的时候,科学奖励制度和专利制度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前文说过,科学活动涉及两种经济利益,其一是科学活动的主体——科学家的经济利益,例如,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指出:

在十七世纪,社会组织仿佛就是为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使迫切的经济或军事需要引起科学家和发明家注意才创立的。⋯⋯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做出更系统的努力来利用这种潜能,确保实际的利益。科学社会的发展与这种征召科学家为工业、商业和军队服务的兴趣不无关系。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的兴起提供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对于科学家和发明家来说,经济的发展给他们提出或强调了一些问题,如果研究并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会带来某些经济上的奖励和更高的声望。([美]R.K.默顿:《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231—232 页)

这就表明,科学家也在一定社会中受该社会的物质利益的驱动;其二,科学活动也涉及到资助这种活动的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这两种主体都以各自的不同方式关注这种利益,而这两种关注反映到制度层次上,就是专利制度和奖励制度。专利和奖励制度互补地、互动地激励着科学家和技术发明家,也使科学技术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力量。

三 科学研究中的合作性

科学不是纯个人的活动,特别是科学发展到当代社会,科学已成为社会的某种社会建制和社会活动。就是个人的科学研究也离不开其他人的社会劳动。例如没有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和该系统的帮助,我们能从事研究吗?我们的文献资料、工具、仪器⋯⋯等等,不都是他人提供的吗? 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在《我的世界观》中说:“我每天上百次地提醒自己:‘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依靠着别人(包括生者和死者)的劳动,我必须尽力以同样的分量来报偿我所领受了的和至今还在领受着的东西’。”(《爱因斯坦文集》第 3 卷,第 42 页)。

从人类劳动的角度看,科学劳动首先是一种精神的劳动,是一般劳动。马克思指出:“一般劳动是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这种劳动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前提,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120 页)马克思这段话十分清晰地说明科学劳动的本质就是社会化的合作性。科学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是积累的、进化的和变革了的知识体系,因此,从社会学意义上看, 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前仆后继的事业,是集体的事业、合作的事业。

合作造成了科学上的前仆后继、智力互补。科学研究上的合作在科学史上尤其是在当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尤为鲜明。而且合作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效应上都有增加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