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创性”或“独创性”及其奖励制度——竞争激励的软

所谓科学研究上的“首创性”或“独创性”,默顿把它概括为: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一项研究如果没有为科学知识增添新内容,就毫无

意义和价值。这项规范要求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必须有所创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它强烈地指责科学研究上的剽窃行为,而对独创性发现则以命名形式和获奖形式给予奖励。例如,为了表彰牛顿对力学的多方贡献,将“力”的基本单位命名为“牛顿”;为了表彰法拉第对电磁运动研究的贡献,将电磁感应定律命名为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并把电容的单位称为“法拉”⋯⋯这种例子数不胜数。这在科学界几乎是一种最高的荣誉奖赏。

科学上的奖励基本上是荣誉性的。为此默顿指出:在科学已经大大职业化了的时候,对科学的追求在文化上还是被定义为主要是一种对真理的不谋私利的探索,仅仅在次要的意义上才是谋生手段。与这种价值的强调相吻合,奖励就是按成就大小给予的。例如,著名的诺贝尔奖在科学界可以算得上最高奖,但它基本上也只是一种荣誉奖,其奖金的数额在西方也算不了多少。诺贝尔奖的意义主要在于为获奖人在科学界奠定了几乎是永久性的科学地位,即精英地位。当然,科学活动也涉及两种经济利益,其一是科学活动的主体——科学家的经济利益,即科学家也在一定社会中受该社会的物质利益的驱动;其二,科学活动也涉及到资助这种活动的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这两种主体都以各自的不同方式关注这种利益,而这两种关注反映到制度层次上,就是专利制度和奖励制度。一般说来,专利制度比较直接地反映了投资主体对科学技术活动的微观关注,即在微观上,人们关心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直接的成本因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奖励制度则反映了社会总体对科学技术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宏观关注,换句话说,奖励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导向对应着社会对整体经济利益的关心。

很明显,科学没有国界,一个时代的科学水平就是发现中(相对于全社会中的全体科学家)有独创性,有创新。在这个意义上,科学家并不是为了认识才去发现,而是为了发现才去认识。这种因果的颠倒并非仅仅是一种特征,而是事物的本质。如果说人文学家是智力部落中的法师,是解释知识与传播民间文化、礼仪和圣经的智者;那么科学家就是侦察兵,是猎手。谁也不会因科学家懂得的知识多而给他以奖赏,诺贝尔奖金和其它纪念品是在他给自己的部落带回新的事实和理论时才授予的。社会(这里是指由科学家而构成的社会群体)对于科学家的承认只有一个标志,那就是谁先做出了发现就把发现的桂冠给谁,科学之所以在西方文化中大放异彩,正是因为社会承认这困难的一步是有价值的, 并且奖励有加。因此,在西方文化中,科学家注定了必须竞争。换句话说,只有竞争,才能使科学的高峰不断向上增长。科学研究中只有第一, 而没有第二。所以,表面上看,竞争的严酷性,如在争取基金的选题新奇性方面的竞争和规定课题完成时间对科学家研究上造成的压力,对科学家的研究不一定有积极意义,但在基金会的角度上看,从参与竞争的科学家整体的角度上看,这种竞争和竞争带来的压力却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比较有效地促进了科学研究,保证了科学研究的持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