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士族门阀的特点
③ 《资治通鉴》卷二○○,高宗显庆四年。
① 《资治通鉴》卷二一四,玄宗开元二十四年。
① 《资治通鉴》卷二○八,中宗神龙元年。
② 《资治通鉴》卷二○八,中宗景龙元年。
③ 《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唐代的士族门阀在演变过程中显示了三个特点。
其一,与其经济势力的强弱和其官品的高低密切相关。从《氏族志》、
《姓氏录》到《姓族系录》,反映了唐代士族门阀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主要内容,就是士族门阀的社会地位逐步和官品的高低融合为一体。按照唐代均田制度:“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各级官吏都有“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 所承之地亦不追”④的永业田。这些永业田,都免课役。显而易见,各级官吏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是一致的。随着政治地位的演变而消长的士族门阀势力,必然也从经济上和各级官吏的政治地位相适应。均田制破坏以后,各级官吏还可以通过赏赐、兼并等途径得到大量土地,各级官吏和士族门阀势力在经济上的融合还继续有所发展。
其二,士族门阀的地位和官品的高下相一致,促进了士族门阀制度的没落。由于科举制度的实行,更加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重才轻门第的用人标准,使很多庶族人士跻入士流,从而打破了原有士族门阀不可逾越的鸿沟。原有的士族,虽然在武德年间还在政治上保有绝对优势,但贞观以后, 由于士族成分的变化,士庶合流的倾向已日益明显,遂使士族门阀制度江河日下,以至退出历史舞台。
其三,士族的社会地位往往受到皇帝的削弱。贞观十六年(642),唐太宗针对一些士族“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但还有“新官之辈”, “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的情况,下诏“禁卖婚”。显庆四年(659),高宗针对李义府向士族求婚不成事,下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玄孙, 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仍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① 这些措施,再加上《氏族志》、《姓氏录》、《姓族系录》等,不断调整士族内部各姓的地位,加速士庶合流的进展,都促使士族门阀制度日益衰落。尽管旧的士族也曾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地位,但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到了五代,士族门阀制度就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了。郑樵说:“自隋、唐而上, 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簿系。⋯⋯ 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自五季(五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 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①这种论述,符合实际情况。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