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夏、朔、代、幽、蓟民族杂居地区的封建化

周边诸族内附,在隋朝尚不多见,从唐初以来,诸族纷纷归附。为安置降附的诸族人,唐朝在周边地区采取了两种办法:一种是在各族原居住地设羁縻府州安置,另一种是在唐朝原边界州内设置侨置州县,以管理内迁各族人口。前一种府州对民族的迁徙影响不大,后一种由于内迁到唐朝原边州内, 形成民族杂居局面,促使内迁民族的内部结构、生活方式及生产关系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唐朝在关内道的灵(治今宁夏灵武西南)、庆(治今甘肃庆阳)、银(治今陕西横山东北)、夏(治今陕西靖边白城子)四州境内,共设置侨州府一百零二个,用来安置内迁的突厥、铁勒、党项、吐谷浑、粟特(昭武九姓) 等族。在河北道的幽(治今北京西南)、蓟(治今天津蓟县)、营(治今辽宁朝阳)三州境内,共置侨州二十个。营州被契丹攻陷后,即迁原属侨州于幽州境内,用来安置突厥、靺鞨、奚、契丹、室韦、新罗等族归附人口③。此外,唐朝在灵、夏二州南境设置了鲁、丽、塞、含、依、契等六州,合称“六胡州”,用以安置内迁的粟特九姓人和突厥人。开元十一年(723),废六胡州,迁六州胡人于河南、江淮地。开元二十六年(738),迁还六州胡人,置宥州(治今年蒙鄂托克旗南)安置,宥州遂成为唐朝的“正州”,不再属于侨置州。太宗时,粟特九姓人安胐汗率众五千人内附,其孙安思慕曾经任鲁

④ 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14 页。

① 参见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

② 《唐大诏令集》卷一三○《收复河湟德音》。

③ 参见冷鹏飞:《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敦煌学辑刊》1984 年第

1 期。

州刺史①。这里的鲁州即指六胡州之一的鲁州。河东道的朔(治今山西朔县)、代(治今山西代县)二州一带虽无置侨州县,也安置了不少内迁胡族。唐朝廷在这些侨府州内安置了大批的内迁民族人口,如贞观十年(636),阿史那社尔率突厥一万余众内属,唐朝“处其部于灵州”②。贞观十三年,李思摩奉命率突厥部众渡河出塞,“几十万,胜兵四万”,“至十七年,相率叛之, 南渡河,请分处于胜、夏二州之间,诏许之”①。高宗时,“突厥内属者分处丰、胜、灵、夏、朔、代间,谓之河曲六州降人”。开元三年(715),十姓突厥“合万余帐相踵款边,诏内之于河南”②。再如吐谷浑,“咸亨三年二月, 徙吐谷浑于灵州,其故地皆入于吐蕃”③。灵、庆、夏及延(治今陕西延安北)、盐(治今陕西定边)等州,都有其部众分布。其后“其部众又东徙,散在朔方、河东之境”④。太宗、高宗、武则天时期铁勒诸部曾大规模入迁,多置于灵、庆一带。开元初,回纥、同罗、仆固、拔曳固等部再次大规模南下,唐廷将其安置到大同军(今山西朔县东北马邑)。天宝初年,同罗万余帐来降, 唐廷“处之朔方河南之地”⑤。党项早于唐初就开始内迁,贞观“五年诏,开河曲地为十六州。是年党项等羌前后内属者三十余万口”⑥。天授三年(692),党项内附,“凡二十万口,分其地置朝、吴、浮、归等十州,仍散居灵、夏等界内”⑦。到唐武宗时,据李德裕言,党项人口还有增长,“缘党项自麟、府、鄜、坊至于太原,遍居河曲,种落实蕃”⑧。其居住已经靠近关中及太原

(治今山西太原西南)。沙陀原附吐蕃,元和三年(808),归降唐朝,“诏处其部盐州”。不久,奉命迁往河东,安置于黄花堆(今山西山阴东北)①。唐僖宗时,沙陀首领李克用召募鞑靼万余人充实其部,开赴关中镇压黄巢义军,有功,唐朝授以河东节度使之职,这些鞑靼人也就留居河东了。幽州境内的胡族人口在天宝中(742—755)可考的有两万多户②,分属于八个民族。其实并不止于此数,史籍漏计的当不在少数。

周边诸族除粟特人等一些民族外,大多都从事畜牧业,兼以狩猎为生, 极少从事农业。内迁以后逐渐改变了其社会生产结构,大都改以农业为主, 兼营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等。这一方面是唐皇朝有意引导,另一方面是面对内地以农业为主的新的生活环境,受汉族影响不得不改变其原有的生活方式。唐初击败突厥后,面对大量内迁的突厥人,中书令温彦博就极力主张“收处内地,将教以礼法,职以耕农”③。唐太宗听取了这个主张。从此唐朝廷基

① 《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下。

② 李至远:《唐维州刺史安侯神道碑》,《全唐文》卷四三五。

① 《新唐书》卷一一○《阿史那社尔传》。

②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上。

③ 《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上。

④ 《唐会要》卷九四《吐谷浑》。

⑤ 《旧唐书》卷一九八《吐谷浑传》。

⑥ 《通典》卷一九九《边防十五》。

⑦ 《册府元龟》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

⑧ 《唐会要》卷九八《党项羌》。

① 李德裕:《请先降使至党项屯集处状》,《全唐文》卷七○二。

② 《新唐书》卷二一八《沙陀传》。

③ 《旧唐书》卷三九《地理志》二。

本上就是按这样的思路安置内迁诸族。张俭任代州都督时,对境内胡族,“劝其营田,每年丰熟”④。开元八年(720),为了安置关内、河东、河西新附胡族,唐廷下诏说:“部落有疾苦,使量给药物,无令田陇废业,含养失所”

⑤。唐宣宗时,对降附党项“令就夏、银界内指一空闲田地居住”,要求其“各

守生业,自兹必令永戴恩信,长被华风”⑥。唐朝廷在安置内迁胡族时,虽允其聚居,但却不是举族而居,往往分割为若干个小聚落,与汉族交错杂居。如河北境内的契丹族,就分属昌州(领龙山县,侨治安次县常道城,今河北安次西)、威州(领威化县,侨治良乡县石窟堡,今北京周口店北)、师州

(领阳师县,侨治良乡县故东闾城,今北京房山境内)、青山州(领青山县, 侨治范阳水门村,今河北涿县境内)等八州,天宝时所领户口多者不过千余户,少者只有百余户,大多为数百户。名为州县,实则相当于内地州县中乡的规模。关内道的侨置州府大体也是如此,如夏州境内突厥,分属于十六个侨治州,共领二千三百一十九户,每州的户口数也是很少的①。唐朝廷的这种政策,虽有便于控制内迁胡族之意,但更大的意义在于“分其种落,散居州县,教之耕织,可以化胡虏为农民”②。尽管内迁胡族封建化的道路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这项政策的推行对改变胡族生产结构却是比较显著的。贞观十二年(638),唐廷在对突厥首领李思摩的诏书中就说:“今岁以来,年谷屡登,种粟增多,畜牧蕃息。缯絮无乏,咸弃其毡裘;菽粟有余,靡资于狐兔”③。武则天时,突厥“又请粟田种十万斛,农器三千具,铁数万斤”④。说明他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结构,开始耕织生产了。

在行政管理上,唐朝对内迁胡族允其首领任侨置府州的都督、刺史,享有固定的俸禄,但必须接受当地军政官员的管辖,所谓“诸道军城,例管夷落”⑤。对其人口按内附时间长短分为“熟户”和“新降”。“内附后所生子, 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①,即是“熟户”。“熟户既是王人,章程须依国法”②。可见从内迁胡族的第二代起,就同当地百姓一样,完全成为唐朝的编户齐民了。如“兰池胡久从编附,皆是淳柔百姓,乃同华夏四人(民)”③。在唐代虽然侨置州县曾几次发生反唐起义,其原因多是当地官吏、军帅残酷剥削压迫而引起的,所谓“困于诛求,起为盗贼”④,“无故杀伤,致令怨恨”

⑤。其性质是反对阶级压迫和封建剥削。

侨置州县的人口既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其户口自然是要上报户部的。从

④ 《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上。

⑤ 《旧唐书》卷八三《张俭传》。

⑥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八《赐入朝新降蕃酋敕》。

① 《唐大诏令集》卷一三○《平党项德音》。

② 以上见《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下,《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卷三九《地理志》一。

③ 《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太宗贞观四年。

④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八《突厥李思摩为可汗诏》。

⑤ 《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上。

① 《册府元龟》卷九九二《外臣部·备御》五。

② 《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

③ 《册府元龟》卷九九二《外臣部·备御》五。

④ 《册府元龟》卷九八六《外臣部·征讨》五。

⑤ 《元稹集》卷四八《王元琬银州刺史制》。

《旧唐书·地理志》中列有的天宝年间灵、夏、幽、蓟等州境内的数十个侨置州的户口统计数看,是向朝廷申报了户口的,这有别于贡赋版籍不上户部的普通羁縻州府。同时也要承担赋税徭役,唐朝规定:凡诸国蕃胡内附者, 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 次户一口,下户三户一口,无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已上者,免当年输羊”⑥。内迁胡族的第二代就要按汉族百姓的标准承担赋税徭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凡是内迁较久的胡族人户基本上都已变为封建制下的编户齐民。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地的情况和社会环境不同,内迁人口封建化的进程也不相同,甚至有反复现象出现,然封建化和民族组合的趋势却是不可扭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