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艺文志·刑法类》著录的隋唐律令不少,大部已不传世。今传者仅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所撰集的《唐律疏义》。两《唐书》著录此书,皆作《律疏》。宋时始以之作《唐律疏议》。唐律为有唐一代的大法,它承袭前代一些旧规,对后世亦颇有一定的影响。唐律的厘定,始于太宗贞观年间。《旧唐书·刑法志》说:“(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 八曰斗讼,九曰诈■,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五刑。”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贞观律》12 卷。其他还有《令》、

《格》、《留司格》、《式》,并见《艺文志》著录。其后到高宗永徽时再加修订。当时曾颁下诏书说:“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鉴定。”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唐律疏》。长孙无忌等所撰的《疏义》仍本《贞观律》的名例等十二部分,惟具体条文为五百零二条,可能其中有所增删。在这些条文中,可以反映出唐代有关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度等各方面的问题,应该是研究唐史的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