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的产绢之州

① 《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京兆府》。

② 宋敏求:《长安志》卷十七《高陵》。

③ 宋敏求:《长安志》卷十一《万年》。

① 《旧唐书》卷三九《地理志》三。

②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① 《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

隋唐时期,田土所出,粮食而外,兼重桑麻,而桑尤为重要。

隋时征调,桑土以绢絁,麻土以布②。唐时亦有蚕乡和非蚕乡之分③。其调绢、絁、布,各随乡土所出④。绢絁虽同为户调的主要物品,而绢尤见重于当世。因为绢还可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唐时虽曾规定:“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合皆通用。”⑤而绢尤为习见,不与其他诸种相同。这样的规定始见于唐玄宗开元年间,亦只是以皇朝的制诰,明确久已流行于民间的惯例。绢有精粗的分别,实际价值亦当有所差别。据《大唐六典》所载,全国所产的绢共分八等。一等为宋、亳两州;二等为郑、汴、曹、怀四州;三等为滑、魏、陈、卫、相、冀、德、海、泗、濮、徐、兖、贝、博十四州;四等为沧、瀛、齐、许、豫、仙、棣、郓、深、莫、洺、邢、恒、定、赵十五州;五等为颍、淄、青、沂、密、寿、幽、易、申、光、安、唐、随、黄十四州。六等至八等还有三十八州⑥。当时全国列入等第的产绢之州共八十七州,其中位于黄河流域的为三十二州,居全国的三分之一强。当时蒲州的常贡绫绢,虽未列入等第,也是蚕桑的地区①。这样众多的产绢之州,而质量都属上等,其他各道是难于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