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的农业制度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苏联国家的一个中心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农业制度,也就是实现农业集体化。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农业制度,苏联进行了下列工作:

①确定农业集体化的方针。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方针是逐步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根据列宁的合作化思想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通过合作社逐步将小农经济改造为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1927 年 12 月,联共(布) 第十五次代表会决议提出“在合作化基础上,把个体小农经济联合起来,改造成为大规模的集体经济”。这个政策促进了合作社组织的发展。但 1928

年,苏联仅有农业合作社 6.5 万个,社员 950 万人;集体农庄 3.3 万个,联合了 1.7%的农户。大部分中农未加入集体农庄。1929 年 4 月,联共(布) 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在决议中提出加速整村、整乡集体化的措施。同年 5 月, 苏联又通过了关于大力支持整村、整乡实行集体化的决议。从此,苏联推行全盘集体化的方针。并从 1929 年 7 月开始,苏联在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

全盘集体化运动,它经历了开始、高潮、新高潮三个阶段,终于在 1934 年基

本实现了农业全盘集体化。根据苏联规定,凡是 68—70%的农户和 75—80

%的播种面积加入集体农庄,则宣布基本完成农业集体化。1934 年 7 月 1 日,

苏联建立了集体农庄 23.3 万个,参加集体化的农户为 1572 万户,占农户总数的 71.4%,全国有 87.4%的播种面积参加了集体农庄,因此,按规定标准, 1934 年基本上实现了全盘集体化。

但在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错误和偏差。例如,违反列宁的自愿原则,出现冒进现象,强迫命令,将农民的住宅、奶牛、猪、牛、羊、家禽等财物实行集体化,关闭农贸市场,禁止农副产品上市等现象。这些错误做法,严重地损害了农业集体化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使农业集体化运动健康发展,苏联政府于 1930 年提出了整顿、巩固和发展农业集体化的方针。明文规定,反对歪曲党的路线的行为,禁止采用强迫

手段实行集体化,禁止将农民住宅、奶牛、猪、羊家禽等收归国有,恢复农贸市场等。1930 年 3 月 1 日,苏联颁布了《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等法律和政策,从而促进了集体农庄的巩固与发展,提高农庄声誉,巩固了工农联盟。

②巩固和发展集体农庄制度的措施。实现农业集体化后,苏联为了巩固集体农庄制度,制定了政策措施:

一是制定法规。如苏联政府先后通过了《关于巩固集体农庄》的决议(1933 年)、《关于机器拖拉机站同集体农庄的示范合同》的决定(1933 年),以及《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等法令。这些法令,从政治、经济、生产、供应、资金、报酬、组织等方面,来巩固农庄制度。

二是加强农庄计划管理。从 1933 年起,苏联政府对农业和农庄采取了直接计划制度。主要是规定生产总量,各种作物播种面积,播种及收获期,各种畜禽头数和产品率等指标,逐级下达给集体农庄。并由机器拖拉机站负责监督集体农庄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三是发展农业机械化,巩固农庄物质基础。为了发展农业机械化,苏联通过工业部门建立了一系列农业机械厂,如哈尔科夫和斯大林格勒拖拉机厂、罗斯托夫农机厂、萨拉托夫联合收割机厂等。这些工厂为农业生产了大量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具和载重汽车。1937 年,苏联农庄有拖拉机(15 万马力标准台)56.1 万台,联合收割机(15 英尺标准台)12.9 万台, 载重汽车 14.6 万辆。从而使农庄的机械动力占总动力的 66.7%,拖拉机春耕的机械化比重占全部播种面积的 71%,机械化播种和收割分别占全部面积的 54%和 44%。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从物质技术基础方面巩固了集体农庄,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是建立与发展机器拖拉机站。自 1929 年以来,苏联先后建立了机器拖拉机站股份公司和国营机器拖拉机站。1937 年,苏联的机器拖拉机站数从1932 年的 2400 多个扩大到 5800 多个。国家通过机器拖拉机站和政治部指导农庄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使农庄制度日益发展。同时,国家还发展国营农场制度来推动农庄制度的发展。这些措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37 年农业总产值较 1933 年增长了 33%。

③苏联农业制度的特征。苏联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集体化,于 1937 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制度。与资本主义农业制度相比,它有下列特点:

一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在苏联农业中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 建立了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主要是国营农场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农庄的集体所有制。

二是实行农业计划管理。即国家对农业实行直接的计划制度,给农业企业下达计划指标,并通过指令性指标管理农业。

三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是指农庄按庄员的劳动日和农庄收入好坏支付劳动报酬。国营农场等农业企业主要采取计件奖励工资制度。

四是实行农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制度。就是说,国家对农产品实行义务交售制,对经济作物采取合同预购制。允许农民在完成义务交售任务和合同义务后,将其剩余产品卖给国家、合作社或在市场上销售。

五是实行一长制和民主管理原则。即在国营农场和拖拉机站实行一长制,吸收工人参加管理。在农庄实行庄员大会制,由庄员大会选举农庄管理

委员会和农庄主席负责农庄生产经营管理事务。

六是允许小量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即允许庄员和国营农场工人拥有一些生产资料,如庭园、宅地等,用于从事个人家庭副业生产。但工人和庄员都必须按规定编入生产队从事集体劳动。

此外,苏联农业制度还具有国家所有制色彩。其表现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业机器设备由国家占有和直接支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