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颁布教育法

发展教育,首先要制订教育法律。在这点上,欧洲工业发达国家存有共识。

19 世纪下半叶,英国基本上完成了工业革命,与此同时,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也获得了较大发展。英国发现,诸如美国,法国等都很重视初等教育的发展,重视对工人文化技术的培训;本国工人也不断地为争取受教育权而斗争。在内外因素的作用下,英国政府认识到初等教育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于是于 1870 年由国会正式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国

家拨款补助教育;划分学区;对 5 至 12 岁儿童实施强迫教育;学校教学与宗教分离等。“初等教育法”的制订和颁布标志着英国教育国家化的制度的形成。1902 年,国家又颁布了“巴尔福教育法”。这个教育法对 1870 年的“初等教育法”作了重大修订,其突出特点是扩大了地方教育的权力,强调要以新成立的地方教育局代替原来只管辖初等教育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并规定, 地方教育当局的任务是保证满足初等教育的要求,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

英国政府在实施教育法过程中,根据教育法规定,的确逐步增加了对教育的投资。仅 1870 年政府对教育拨款就达到 90 万英镑,后来又逐年增加。

到 19 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及义务教育已成可能,初等教育在这个时候迅速发展起来。

在德国,俾斯麦政府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注意改进和发展教育工作。1872 年教育部长法尔克制定了新的教育法令,以代替 1854 年旧的教育法规。新的教育法令的基本精神包括:加强实科教育;教学要力求提高学生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提倡多办多级小学;改进小学教学内容;设立介于小学和中学之间的中间学校;加强国家对学校的监督,摆脱教会僧侣对学校的干涉活动。根据新的教育法的精神,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令规定,例如规定要对 6 岁儿童实施八年制的强迫义务教育,凡违反此项法令规定的父母予以

法律制裁;规定凡年龄未满 18 岁者,必须继续在职业补习学校就读,直至

18 岁。

新的教育法的实施,对各类学校教育、业余教育都起到了保证和促进作用。

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第三共和国政府以后,在发展国民教育方面,也是首先致力于制定新的教育法,以形成系统的教育制度。坚持共和精神的费里律师两次出任教育部长,他主持制定了 1881 年、1882 年先后颁布的教育法, 即法国教育史上著名的“费里教育法”。“费里教育法”的主体精神即国民

教育的“中立(对宗教、政治而言)、义务、免费”三原则。具体规定就是建立“母育学校”;公立的“母育学校”和初等学校免收学费,师范学校免膳宿费;6—13 岁为义务教育期,实施强迫义务教育;废除公立学校的教会监督和僧侣担任教师的特权,重申必须经过国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才能在校任教;公立学校取消宗教课,开设伦理和公民课。1886 年、1887 年政府又制定了新的教育法,对初等学校开设的课程、学校的建制等提出了明确规定。1891 年教育法令再次对中学的建制、课程、收费等问题制定条例,并用十几年时间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

19 世纪末,法国的教育制度基本形成。它的特点是双轨制,一轨是:母育学校(2—6 岁)——初等学校(6—11 岁)——初等学校高级班,后升入艺徒学校和职业学校,或者就业。这一轨是为劳动人民的子女设立的。另一轨是:幼儿园——中学预备班——国立中学或市立中学——大学或专门学院。这一轨是为有产阶级设立的。

从总体上说,法国在教育方面基础比较落后,这对于大工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法国政府在制定新的教育法同时又积极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来改变法国教育的落后状况。

欧洲其他国家象瑞典等开发教育也是首先从致力于建立国家有关不同类型教育制度的法律开始的,依法建校,依法办学,把教育置于法制的保证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