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为基础

欧洲的卫生事业普遍以立法为基础。而制定的一切卫生法规,又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为准则。

英国在 19 世纪上半叶就已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卫生法规。19 世纪下半叶至 20 世纪初为进一步完善并发展其卫生事业,又制定并颁布了一些法令。如 1875 年颁布了“公共卫生法”,1911 年制定了“全国保险法”,并建立了对通科医师的财政安排和管理条例,规定通科医师可根据登记病人数而得到国家的补偿。这个规定后来成为建立国家卫生服务初级保健的基础。

法国的卫生立法是在 1909 年。政府对卫生立法看得比较重,认为这是国家乃至国际卫生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主张无论是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管理等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有的人都应遵守这些规定。法国设有卫生立法的专门机构。

德国、北欧的一些国家在这个时期也都颁布过各项卫生法律,体现了以法施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