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的社会性

欧洲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普遍设有国家卫生管理制度,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是德国。德国早在 17 世纪末就实行了卫生事业的国家管理。到 18 世纪末又进一步制定了监督条例,由医务部执行卫生监督。而具体的执行机关则是城市官医和县官医,他们是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管理者的身份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卫生预防和保健问题。与此相适应, 德国的一些城市于 1875 年先后出现了各种卫生服务机构和组织,如学校卫生保健、婴幼儿保健、产妇保健、牙科保健、结核保健、残疾人保健等机构和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为社会和民众所赞同。与 19 世纪中叶以前所建的国家

卫生监督相比这些卫生机构和组织更具有社会性。它们是建立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和动机,为市政当局、政治团休、医师和公民共同事业的社会管理机构。1899 年,普鲁士政府发布了地方医师法令,废除了普鲁士医务官制度,国家卫生官医直接转为地方医师。社会卫生保健组织也有了新任务,如医务监督、卫生监督等工作都划归到国家卫生事业的法定任务中。地方医师法令还规定,居民在 5000 人以上的地区皆设保健委员会。该组织除社会卫生事务外,还履行国家任务,并协助地方医师工作。这就构成了普鲁士时代国家卫生管理和社会公共卫生服务的双轨制,并从法律上为国家和社会共同实施卫生管理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