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文化史

“文化”一词在西方和东方出现都较早,但意思不完全等同。

在西方各语言中,“文化”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ultura”,而 Cultuna 一词是动词“Colere”的名词形式,主要意思是开垦、种植。中世纪以前及整个中世纪期间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尽管西塞罗曾在其著作中偶将“心灵的培养”比作经过开垦而结出果实的田地,但该词的主要意义却始终是同农业种植联系在一起的。直到 15 世纪末、公元 16 世纪初,随着罗马古学的复兴, 西塞罗的比喻用法才被重新发掘出来,赋予了新的涵义。

在中国语言文字中,“文化”一词出现颇早。“文”本意是指各色交错的纹理,后引申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再引申为人为修饰、修养及美、善、德行之义,与质、野相对;“化”本意为改易、生成、造化、培育,后渐引申为教行迁善。“文” 与“化”二字联用,较早见于战国末年儒生所编《易·贲卦·象传》:“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以后,“文”与“化” 已合成一个词,如刘向《说苑》中有“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晋束哲《补亡诗》有“文化内辑,武功外悠”之句,南齐王融《曲水诗序》有“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之句,都是明显的例证。从这些早期例证中,可以看出,中西“文化”一词的最初意义有相当大的差别, 西方早期“文化”是与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农业劳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而中国的“文化”则主要是与“文治”和“教化”联系在一起。

作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文化的历史是十分悠久的,但文化作为一个观念、作为一门学科而被研究、讨论的历史却要晚得多。这种研究和探讨首

先是欧洲人从中世纪末开其端绪,主要动因有二:一是由海外探险而引发的地理大发现和大规模海外殖民活动使欧洲人发现,不同地域、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都大不相同;二、正在酝酿进行以反封建为主要目的的启蒙运动的欧洲人,不仅从古罗马人那里吸取学问和智慧,而且还打开眼界,广泛借鉴世界各主要国家和民族的经验。这就促成了文化研究的热潮。

较早提出并使用“文化”这一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普芬多夫(1632—1694 年)。他认为,文化是社会及个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东西的总和。到公元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把文化视为不断向前发展的、使人得到完善的、社会生活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统一。他们认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文化程度在于其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的合理性,并可用科学和人文领域中的全部成绩来衡量,与理性的更高使命相符合的文化的目的,是使人人都能幸福。到公元 19 世纪以后,对“文化”这一观念的探讨进一步深化。德国的思想家们对“文化”和“文明”进行了区分,用文明专指物质的和技术的成就, 用文化专指社会的和精神的价值观及其进展,如历史学家兰克(1795—1886 年)就明确把“文明”定义为“社会的技术范畴”,而把“文化”定义为“社会的精神范畴”。而英国的学者们在讨论中广泛吸收了法国、德国等国学者的意见,使“文化”的定义更趋具体化。英国学者泰勒在这种氛围中提出了他著名的关于文化的定义,即“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它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综合体”(泰勒:《原始文化》)。泰勒关于“文化”的定义一问世,立即启发并导致了同代或后世学者纷纷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对“文化” 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迄今为止,历代学者提出的关于“文化”的定义, 光是主要的、有代表性的就达一百六七十种之多,如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前后苏联及西班牙等国的《大百科全书》各有“文化”定义,其内涵、外延各不相同(《文明和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择》,求实出版社,1982 年版)。定义虽多,但综观其内容,西方所谓的“文化”不外乎 4 种涵义:某一特定社会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的总和;社会成员所达到的道德和思想修养水平;一个社会所达到的发展水平;包括音乐、文学等在内的人文科学的总称。而再笼统一点,则可划分为两大类定义,即“人文学”的定义和“人类学”的定义。“人文学”的定义认为人类的文化活动优于其它活动, 其包含的内容一般为上述第 2 至 4 项,而“人类学”的定义则只包括上述第

1 项内容,是一个涵盖人类社会一切领域的概念(哈利·瑞特尔:《历史上的观念辞典》英文版,格林伍德出版社,1986 年版)。

稍晚于“文化”概念的形成,“文化史” (Cultural History 或Culturgeschichte 或 Kulturgeschichte)也于公元 18 世纪末问世,很快形成了历史学科中通过研究社会形式、符号、比喻、风格、思维模式对人类文学、美学、思想等方面的活动进行整合分析的一个分支。无论是早期伏尔泰所著的《路易十四时代》(1751 年出版),还是 19 世纪至 20 世纪初新史学的代表性作品,如巴克尔的《英国文明史》、拉姆普累希特的《德国史》(1891 年)、鲁滨逊的《新史学》(1912 年),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克罗伯的《文化发展的结构》(1944 年)、《文明和文化》、施本格勒的《西方的没落》、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以及五六十年代美国等地学者围绕着现代化等问题所开展的广泛的研究,无不试图从科学、哲学、艺术、文化、宗教、语言、风

俗等人类文化活动的一切方面入手,找出人类社会进步(或不进步)的根本原因及相应的对策。

在“文化史”本身发展的过程中,雅各布·布克哈特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1860 年出版)和休伊曾加的《中世纪的衰落》(1919 年) 是两部公认的经典作品,分别以文化史所持有的恢宏气势展示了历史上一个特定时代的文化全貌。尤其是休伊曾加,他还对文化史研究的理论做出了经典性的解释。1929 年,他写了《文化史的任务》一文,提出:“文化史的研究对象是文化这一特别难以定义的概念⋯⋯文化史明显不同于政治史和经济史之处在于,只有集中于深层次的、总体性的课题上时,它才名实相符。国家和商业既是以虚名存在的,同时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文化只有虚名,其具体细节属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民间传说、古董珍玩等范畴,且极易堕落为好古之癖”。对于文化史研究的关键问题,他指出:关键之处在于“社会现象的形式、结构与功能问题⋯⋯历史学家不仅要勾勒出他所设计的形式的轮廓,还要凭直觉对之浓妆淡抹,用栩栩如生的比喻使之活现出来⋯⋯伟大的历史学家从来都是形态学家,即生活、思想、风俗、知识及艺术形态的探索者”,“只有当学者们开始确定生活、艺术、思想等总体的形态时,才有真正的文化史可言。这些形态的性质是不确定的。所谓的形态出自我们之手,即文化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学者、思想家们自由精神的产物。正因为如此, 在归纳问题时就尤其需要谨慎从事”。

中国对文化概念及文化史的探究相对较晚,国际上对文化问题的讨论直到公元 19 世纪末公元 20 世纪初才陆续传入中国。与欧美学者一样,中国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五花八门,如梁启超认为文化是“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什么是文化》),《学灯》1922 年 12

月 7 日),即包括他心目中人类一切历史的内容;梁漱溟认为“文化是生活的样法”(《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文化主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中国文化要义》);胡适认为,“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胡适文存》第 3 集 1 卷);而陈独秀则认为文化的内容

“是文学、美术、音乐、哲学、科学这一类的事”(《独秀文存》第 2 卷); 陈序经则主张“一个比较完备而透彻的文化的意义,是要对于物质的文化与精神的文化两方面,能够加以兼顾”(《文化学概论》)。

1949 年以后,中国学术界对文化及文化史的研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直

到进入 80 年代以后,这种情形才有所改变,形成了一个文化研究的热潮,出现了一些关于“文化”的“新”定义和文化史编篡的一些基本看法,但定义方面基本上未超出历史上曾有过的探讨,文化史编篡方面的看法和原则大多是对中外文化史理论研究中已有成果的重新发现。

在本书中,我们倾向于从人类学的眼光来看待文化问题,即将人类经过自身的努力所创造的一切成果均看作是文化。这样,无论是人类在征服自然界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还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都可视为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内容已经专门立卷论述,因此,本书所探讨的文化便主要是一种“大众文化”,包括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