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中国自隋唐以至明清实行的一种选士制度。它既不同于以德取人的两汉察举制,又不同于以门第取人的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而是依据考试成绩来选拔人才。因设立科目,考试以举士,所以称为“科举”,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 1300 多年,对隋唐以后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隋文帝立国之初,即明令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以荐举为主的选士方式。开皇三年(公元 583 年),隋文帝下诏举贤良之士, “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隋书·高祖纪上》卷 1)隋炀帝即位后,选士制逐步向科举制迈进。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 606 年),正式设置进士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旧唐书》卷 119) 大业三年,隋炀帝又下诏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和膂力骁壮等十科举人。据《通典》考证,十科中文才秀美一科就是进士科的开始。进士科的设立标志着科举制的正式产生。

科举制度在唐朝完善起来。唐朝统治者规定了考试的程序,增加了考试科目,扩大了考试内容,从而使科举制正式取代了以荐举为主的选士制度。以后历代的科举制度虽有改革,但其根本办法,却从未改变。现将唐代科举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一简介。

①考生的来源与考试的程序。考生的来源有二个方面,“由学馆者曰生徒,山州县者曰乡同”。而“生徒”之中,又有中央六学二馆的生徒与地方学校的生徒两种。中央的生徒,每年由国子监祭酒挑选送至礼部应省试;地方性的生徒,则由长史挑选,亦送礼部应试。“乡贡”则不限于学校内的学生,凡各地方读书的士子皆可应试。应试乡贡之前,须先在本县报名,由县

令考选后送州,再由州刺史复核。乡试完毕后,长官召集地方上德高望重的长者与考中者见面,届时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然后将考中者随贡物一同送到中央,参加应试。到了尚书省后,生徒乡贡皆须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填写三代履历,经过户部审查后,再将名册送往礼部, 然后由礼部定期举行命题考试。

唐朝对报考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凡曾触犯唐朝律令,或有缺孝悌之行, 资朋党之势,行为不轨,言论出格者,不得报考;工商子弟不得报考;州县衙门小吏不得报考。为保证考生质量,对推荐贡举者也作了严格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古今唐律疏议》卷 9)

唐朝后来对考生的来源的规定有一些变化。唐初规定,凡地方士子应常贡,只问学力,不限于学校内的学生。但在文宗太和七年(公元 833 年)规定,“凡公卿士族子弟,明年以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士’之限。”(《册府元龟》)在武帝会昌年间,又规定公卿以下子弟及畿内士人寄客者,一切必须在官学隶名,方准应试。也就是说,凡参加科举考试的人,都必须经过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的学习。

省试那一天,考生经检查后进入考场。考场外,“严设兵卫,荐棘围之, 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试以一日为限。至晚仍未完卷,允许点蜡烛答卷,以三条为限,三条烛尽便要交卷。即所谓“三条烛尽,烧残举子之心。”省试通过后,还要参加吏部试,亦称“释褐试”。所考为“身、言、书、判”四项,只有通过此项考试,才能授予官职。此外还有殿试,即皇帝亲自考问。武则天载初元年(公元 689 年)二月十四日,“试贡举人于

洛城殿前。数日方毕。”唐玄宗开元九年(公元 721 年)四月,“亲策试应举人于含元殿。谓曰:‘古有三道,今减从一道。近无甲科,联将存其上第。务收贤俊,用宁军国,仍令有司设食’。”(《册府无龟》卷 643)不过, 殿试始终未成定制。

②考试的科目与内容。科举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常科,每年定期举行; 一种是制科,也称特科,由皇帝根据需要下诏举行。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三传、开元礼、道举、童子科、弘文崇文生科等。其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为常设科目。根据《选举志》所载,各科考试的内容如下:

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进士科: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

以上为乙第。

明法科: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

明书科:先口试,通,乃墨试《说文》、《字林》二十条,通十八为第。明算科:录大义本条为问答,明数造术,说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

不失义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

《张丘建》、《夏候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记遗》、

《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记

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落经者,虽通六,不第。

史科: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第。能通一史者,白身视五经、三传,有出身及前资官视学究一经;三史皆通者,奖擢之。

三传科:《左氏传》问大义五十条,《公羊》、《谷梁传》三十条,策皆三道,义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为第。

开元礼科:通大义百条,策三道者,超资与官。义通七十、策通二者, 及第。散、试官能通者,依正员。

道举科:举送课试,与明经同。所习经书为《道德经》、《庄子》、《文子》、《列子》,后加习《周易》。

童子科: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卷诵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

弘文崇文生科:试一大经一小经或中二经,或《史记》、《前后汉书》、

《三国志》各一,或时务策二道。经史皆试策十道。经通六,史及时务策通三。皆帖《学经》、《论语》共十条,通六为第。

制科没有固定的科目,往往根据皇帝一时的喜好而设。其中最著名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军谋宏达、详明政术等。制科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如天宝十三年(公元 754 年),“玄宗御勤政楼,试博通坟典、洞晓玄经、辞藻宠丽、军谋出众等举人,命有司供食,既暮而罢。取辞藻宏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旧唐书》卷 119) 试毕,皇帝根据成绩,把应试者分为几等,并分别予以官职或出身。不过, “制科出身,名望虽高,犹居进士之下。”(《封氏闻见记》)

除了常科和制科外,还有武举制。武举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 702 年),“其制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翘关者,长一丈七尺,径三寸半,凡十举后,手持关距出处无过一尺。负重者,负米五斛,行二十步,皆为中第。亦以乡饮酒礼,送兵部。”

(《文献通考》卷 34)考试由兵部主持。“课试之法,如举人之制。取其躯干雄伟,应对详明,有骁勇材艺,及可为统帅者。若文吏求为武选,取身长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强勇可以统人者。武夫求为文选,取书判精通, 有理人之才,而无殿犯者。”(《文献通考》卷 34)中武举者也分类授以官职。

③考试的方法。科举考试方法有五种,即口试、帖经、墨义、策问、诗赋。所谓口试,就是让考生当场回答问题,所谓帖经,就是“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开一行纸为帖,凡帖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为通。”(《通典》)所谓墨义,就是以经义试士,令其笔答;所谓策问, 即就人事政治设题作文,有方略策和时务策之分。答策问的文体,在初唐时大多重骈体,其后渐用散文。所谓诗赋,即要求考生当场作诗赋各一篇。唐初考试,都以策问为重,直至开耀元年(公元 681 年)以明经多抄义条,进士惟诵旧策,皆无实才、乃下诏加试杂文二篇。所谓杂文即一诗一赋。

为了防止考试出现舞弊现象,唐朝制定了有关防范与处罚条例。防范条例主要有二:一是避亲。如开元二十九年(公元 741 年)十一月十九日,礼部侍郎韦陟奏:“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于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有及第者,尚收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阙尚书,纵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厘革,优望天恩,许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员外郎试拣,待郎覆定, 任所在闻奏。即望浮议止息。”二是糊名考试。即考试之日,自糊其名,暗

考以定等第。如开元十五年(公元 727 年)九月,皇帝敕令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唐会要》卷 75)对考试作弊者,给予处罚,据《唐会要》记载,大中元年(公元 847 年)二月,“吏部宏辞举人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劾,待郎裴稔,改国子祭酒。郎中周敬夏,罚两月俸料。考试官刑郎中唐抉出为虔州刺史;监察御史冯颛,罚一月俸料。其登科十人并落下。”又唐玄宗开元八年(公元 720 年)“考功员外郎李纳,以举人不实,贬沁州司马。时北军勋臣葛福顺,有举弟明经。帝闻之故试其子, 墙面不知所对。由是坐贬。”(《册府元龟》卷 651)此类记载还有很多。考生考官作弊,均受处罚。

五代时期,学校衰落,但科举基本上没有中断。不过,所取的以明经科为多。“五代自晋汉以来,明经诸科中选者,动以百人计”(《文献通考》卷 30)。至于在制度、规章方面,则率由旧章,并未有所创新。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沿用唐制,但在一些具体的做法上与唐代稍有不同,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殿试成为定制。殿试在唐武则天时已经存在。宋以后乃成定制。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 975 年),正式以殿试取代吏部试,采用皇帝亲自策问的录取形式来体现皇恩浩荡。殿试的内容,宋初为诗、赋、论三篇,熙宁以后,考试策一道,以一千字为限。

二是考试内容有所增加。宋时科举设有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以进士科最为兴盛,各科考试内容较唐时有所变化。“凡进士,就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对墨义六十条。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凡《三礼》、对墨义九十条。凡《三传》,对墨义一百一十条。凡《开元礼》、凡《三史》, 各对三百条。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

《孝经》共十条,《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 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宋史》卷 155)

三是考试规制更加完备。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 年)确立了“三岁一贡举”的制度。此后的科举均依此例。又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 969 年),设“特奏进士”。“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选试所不录者,科学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经许附试,故曰特奏名。”

(《宋史》卷 155)即是说,多次参加考试而不录者,根据情形由皇帝“恩例”特赐“出身”。

四是考试方式更加细密。除原来的糊名等方式外,又采取锁院、验照、复试、别试、誊录等方式,以防作弊。锁院是指主考官接受任命之日,即得移居贡院,不许外出或接待访客,以免泄题。验照就是考生在进入贡院时须交验写有姓名,籍贯、保官及相貌特征的“给帖”,以免冒名顶替。复试是指京官子弟通过会试后还须参加在中书省特设的考试,别试是指主考官的五亲六戚应考,不参加统一命题的考试,而是参加由他人命题、监考和阅的专门考试。誊录是指将所有试卷请人重新抄写一遍之后,再予以评定,以防认笔迹,作暗号的舞弊。

元代对于科举制度相对轻视,至仁宗皇庆二年(1313 年)始诏行科举条制。大体上与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度相同,但也发生了二大变化,一是考试内容以朱熹注《四书》为准,二是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据史料记载:元代科举

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词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以上三经,兼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浩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 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 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钦定续文献通考》卷 34)

科举制度在元之后还延续了几百年。对中国的文化教育影响至深且巨。应该承认,科举制度本身是进步的产物,它本身的平民化,不分等级,人人都有机会由布衣而为公卿,有利于文化教育的普及和传播。在唐宋时期对学校的发展也起了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科举制度的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科举限制了人们的思想。历代统治者都用科举作为统治知识分子的工具,并规定考试的内容,使思想不能自由发展,其次,科举养成空疏无用的学问。为了应付科举考试,学子都偏重于文章形式的学习,真实的学问,则置之不问。导致“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第三,科举制导致学校的衰落。由于统治者选拔人士,不尽出于学校,致使学校教育的功能日渐低落。最后,科举导致学风败坏。政府以科举制诱灭天下学子。宋真宗

《劝学诗》说:“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车马多如簇。”即是说,只要中举,即可富贵。致使养成追名逐利之风。可见,科举制度,流毒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