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机电产品贸易的政策环境

(一)进口管理体制。

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不鼓励进口一般加工设备和高档消费品;(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国内相关工业进行适度保护;(3) 根据国民经济需要和外汇支付能力,按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年度进口总规模进行宏观指导。为达到上述目标,我国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两类管理手段。

  1. 关税及其减免。

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平均关税一直低于工业品和全部商品的平均水平, 并处于不断降低的过程中。1992 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为 43.1%,工业品为 42

%,机电产品平均税率只有 32.9%;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关税, 关税总水平为 23%,工业品为 21%,机电产品只有 18%。但是机电产品内部各类产品的关税水平差别悬殊。汽车、钟表、空调器等商品税率远高于机电产品的平均水平,如汽车调税前税率为 110%~150%,调税后为 100%~ 120%(交通工具调税前平均为 43.6%,调税后平均为 33%);钟表调税前为 52%,调税后为 41%;空调器调税前为 70%~100%,调税后为 40%。机械产品(不含汽车)、仪器仪表的平均税率则低于机电产品的平均水平,二者调税前的税率分别为 21.73%和 23%,调税后的税率分别为 15.8%和 17

%。另有一些国内建设急需,但我国尚不能制造或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如核反应堆、航空器发动机、船舶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等, 二直实行 3%~9%的低税率,以利于引进。

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减兔税,上述税率形同虚设。 1996 年关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进口总额的 85%左右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其中大部分为机电产品,主要包括: (1)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零部件。 1994 年以此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为 129.5 亿美元,占当年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 22.6%。(2) 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 1994 年此项进口为 11.76 亿美元,占当年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 2.05%。(3) 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与物品, 1994 年进口额为 181.45 亿美元,占当年机电产品进口额的 31.70%。

(4)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数额未详,估计 20 亿美元左右);(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口设备; (6)特区自用物资进口。 1994 年四个经济特区共进口机电产品 69.61 亿美元,占当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 12.16%。仅上述 5 项(不包括第 5 项)合计,金额就达 412.32 亿美元,占当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 72.03%。 1996 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包括机电产品在内的 4900 多种商品的关税,同时取消了上述第 2 项~6 项减免税措施,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上述措施,将使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实际关税与名义关税趋于一致。

  1. 非关税措施。

根据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机电产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管理与非配额管理两类,其中非配额管理又包括特定产品目录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此外,我国还对部分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许可征管理。

  1. 配额和许可证管理。配额管理适用于以下产品的进口:尚需适量进

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 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1996 年)我国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等 15 种 146 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配额管理(1994 年为 18 种

196 个税目), 1995 年上述配额产品共进口 41.5 亿美元,占全部进口的

7.O%。据悉, 1996 年的配额数量将在 1995 年的基础上增长 25%,以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

每年的配额品种和数量由国家机电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等)提出方案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进口单位凡进口受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家机电办审批,发给配额证明;外经贸部凭配额证明发给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1996 年有 28 种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1. 特定产品目录管理。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管理。对特定产品的进口主要实行公开招标(一部分不实行招标的产品须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国家机电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1994

    年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有 171 种,其中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 90

种,由国家机电办审批的 81 种。1995 年,我国共进口特定目录产品 54.47 亿美元,占全部进口的 9.21%。1996 年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机电产品缩减为 99 种。

  1. 自动登记管理。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产品范围很广,原则上除国家已公布实行配额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品种以及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均实行自动登记。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登记有关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内容,如

    10 日内上述管理机

构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准予登记,海关凭准予登记的登记表放行。 1995

年,我国自动登记进口的机电产品为 219.86 亿美元,占全部机电产品进口的37.15%。

  1. 非配额进口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与配额管理的产品范围有交叉。配额机电产品的进口必须同时申领进口许可证;此外还有一小部分机电产品的进口只受许可证管理而不受配额管理,即非配额的许可证产品,包括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复印机等

    4 种,1995 年进口金额不过 6000 多万美元。1996 年这部分产品已取消许可证控制。

1996 年我国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共 28 种,其中机电产品占 15 种;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 34 种,其中机电产品 15 种,实行特定登记管理的

普通商品共 14 种,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则有 99 种。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非关税管理措施并没有覆盖所有机电产品进口。1995 年我国共进口机电产品 571.99 亿美元,实行配额、许可证、特定产品目录和自动登记管理的产品 316.5 亿美元,占 53.48%。其他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产品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机电产品;

  1. 加工贸易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机电产品;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使用国外无偿援款进口的机电产品。按照规定,上述产品不属于有关管理措施的管理范围。

(二)我国出口鼓励政策。

  1. 国家为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直接向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企业,下同)提供 3 类贷款:机电产品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出口用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出口买方、卖方信贷。

  2. 设立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每年将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包括开拓海外市场、在国外设立分店和展销中心、支持反倾销应诉及宣传机电产品等)。

  3. 赋予重点机电外贸企业对外融资权。1995 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已赋予中技、中航技、北方、机械设备、中机等 5 家机电外(工)贸公司对外融资权,可在年度控制指标内自主在境外筹措短期流动资金。

  4.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于 1995 年 9 月正式下发文件, 明确规定优先办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1996 年 6 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一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尤其是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要优先办理。

  5. 放宽自营企业经营范围。凡固定资产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前一年自

营出口创汇达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申请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同类或相关产品,并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凡具备上述条件且生产和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其他技术含量高且需要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与出口产品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外派劳务权。

  1. 国家规定,支持机电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点办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限制并给予主办单位以积极支持; 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数量的出口推销服务人员,经审批后一年内可多次出国。

  2. 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办结构融资、福费庭、对外担保等业务,利用境外资金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