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礼

受当时法家的影响,苟子与孔孟不同,肯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并把“礼”写“法”看成是社会生活中制约人们行为的两大基本规范。他说: “治之径,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成相》)还说:“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大略》)但是,荀子以为,“礼”与“法”比较,“礼”高于“法”。如果只讲法治,不讲礼治, 单单借助于“暴察之威”而没有礼治的“道德之威”,百姓只畏于刑罚,心中无礼义,一有机会,社会就要大乱。

因此,他认为,只有以礼义为本,法治才能奏效。礼义是立法的基础。他说:“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曰,天下愿,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致士》)就是说,不论是个人还国家,如果都能普遍遵守礼义,就会政通人和,令行禁止,天下平安。对个人来说,爱好礼义,其行为自然合法。他说:“隆礼,虽未明,法士也。”推崇礼义,即使不具体知道法律条文,也会遵守法律。在这里,荀子看到了。“礼”作为一种人们内在生活准则的规范意义。

荀子所遵崇的“礼”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指封建人伦等级秩序。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缘有称者也。”(《富国》) 就是说,使人与人之间的贵贱,长幼、贫富等差别有序,各守规矩,这就是礼。二是指人们应当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如上所述。他认为,礼是“道德之极”,“人道之极”。他认为,礼是最高的行为准则,统率其。他的道德规范。他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第焉, 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就是说,以礼统率忠、孝、悌、慈、惠等具体道德规范。

那么,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隆礼”?与孟子的“仁义礼智于心” 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解释不同,荀子认为“礼”即社会道德,不是人的内心固有的东西,而是在客观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的。

荀子认为,礼的起源与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群居和一”。这是荀子从人类群居生活的需要来分析“礼”的起源和作用。他认为,人与禽兽不同的最大特点是“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

有义”,并且能过群居生活。他说:“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 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财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王制》)意思是说, 人类的群居之所以可能,在于各人有自己的本分和职守。人有了礼义,分辨各人的职分,才能和睦团结,有力量战胜自然物。没有礼义,人类争乱离弱, 无法与自然界抗衡。礼义产生于人类群居生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与自然界作斗争。

二是“礼以养情”。这是荀子从人的物质情欲的无限性与客观社会物质条件的有限性的矛盾,来分析礼义的起源与意义。他说:“礼起于何也?曰: 人生面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 乱则穷。先生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以起也。故礼者养也。”

(《礼论》)就是说,人都有无限的“好利”之欲,但是,人们所求的物质财富却是有限度的。这种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和物质财富有限性的矛盾,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财富的匮乏。于是就有圣人出来“制礼义以分之”, 即确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关系和行为规范,按照礼义的要求分配社会的财富。他说的“礼以养情”,“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同上),是指运用礼义这样的基本道德规范,使人的情欲既能得到满足,又要对自己的情欲进行节制,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很显然,荀子把“礼”看作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他倡导“隆礼”,就是要人们重视道德作为人们内在行为准则的价值。荀子从社会生活的实践出发,解释“礼”即道德的起源与作用,对于我国古代伦理思想的发展做出了十分有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