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的说明
(一)如何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由于职业的限制,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注册会计师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利用专家的工作,但在选择专家时,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能否保持独立性进行评价。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是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和在该专业领域中的声望。专业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该行业的职业证书或职业团体颁发的执照,或者是该团体的会员。比如,律师要有律师证,或者是律师协会的会员。
专业经验主要是指在其专业领域中的执业经验是否丰富,执业时间的长短等。声望也就是名声好坏、知名度高低。这些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多方面去了解和判断。经验丰富、声望较高的专家,有助于提高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赖程度。
(二)如何评价专家的独立性
关于专家的独立性,世界各国的相关准则大多使用了“客观性”
(Objectivity)这个词,但是客观性本身是一种比较抽象的东西,是内在的属性,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专家的工作之前,无法从外部来了解和评价专家的客观性。从各国相关的准则对其规范内容来看,其涵义更倾向于我国经常使用的“独立性”。为了使准则更符合我国法规的行文习惯,并与已颁布的准则相衔接(见《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第二十条),我们最终将其定位在“独立性”上;考虑的内容侧重于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在第十一条中加入一款“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从而进一步引申到实质上的独立性,即客观性,有助于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衔接。
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从风险的角度讲, 注册会计师最好能够选择独立性不受到影响的专家;但从实务角度看,风险又是在所难免的。比如,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与从外部聘请的律师相比较,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某些合同、章程等的了解,可能会更深入和全面。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准则来看,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所考虑的主要是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准则中进行了细化,力求便于理解,并体现中国特色。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主要考虑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首先,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如资金往来、投资关系等),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将影响到专家的独立性,影响到他的专业判断。其次,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其提供审计证据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如在该部门或其中的某些项目上具有重大决策权等)。最后,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如专家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私人关系等)。上述因素是注册会计师在选择专家之前应当着重考虑和关注的, 但并不是说,存在上述因素注册会计师就不能选择这个专家,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尽可能的条件下,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三)商定与利用专家工作有关的事项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商定利用专家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以利于三方之间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提高工作效率。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
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主要是商定专家应当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需要达到什么目的,得出什么结果。
-
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专家报告应当采取长式还是简式,需要对哪些方面发表意见,报告中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
专家工作结果的预定用途。主要是指利用专家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以支持注册会计师欲发表的审计意见。
-
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专家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告知专家, 可能在哪些情形下,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姓名、身份、参与程度等, 以征得专家的同意,这与第十九条是相呼应的。
-
专家利用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利用被审计单位的一些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商定后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提高工作效率。
-
保密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对于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从被审计单位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都要保守秘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
专家可能使用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三者之间沟通以后,既有利于对专家工作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专家工作的了解,增强合作,也为注册会计师评价专家工作结果的适当性打下了基础。
-
其他相关事项。如专家何时开始工作,何时提供报告,以及需要提供的专家报告的份数,被审计单位需要在哪些方面提供协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