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审计结论及处理”的说明

(一)对审计结论的一般要求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时,通常对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区分为

两种情况,即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此为基础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范例 1: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