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一般说明

(一)制定《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意义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巩固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从国际上看,注册会计师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地区到国际“六大”会计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将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摆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后续职业教育的指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正规后续职业教育计划的准则》、英格兰与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加拿大 CGA、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发布了有关后续教育的准则。这些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于 1992

年 7 月发布过《注册会计师教育要求和培训制度(试行)》,这个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有些要求和规定已不适应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制定一个与当前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具体地讲,制定《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重要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 《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四个有机组成部分中的重要一环。我们知道,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是由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四个部分构成。四者缺一不可。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既是构建完整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的要求,又是考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的现状、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现状等多方面情况后的产物。

  2. 《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是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必不可少的条件。《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方面的总纲。在《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颁发以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将根据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制度、办法、措施,从而,从制度上、程序上、内容上、方法上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予以规范。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方面存在的随意性、零散性等问题。

  3. 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前已述及,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其社会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不同要求制定了适合自身情况的注册会计师后续职业教育制度。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人才的素质(或质量)是由会计师资格教育质量、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质量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决定的。只有经过合格、有效的资格教育,才能使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后备人才具备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才能将那些真正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需要的人才筛选

出来;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上述三个紧密相关的人才培养环节中,职业后续教育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而言又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后续教育的要求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水平。因此,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现状及其社会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基本框架与规范内容

《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共分 6 章 20 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制定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职业后续教育的涵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一般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职业后续教育可以采用以下的形式以及应当选择的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在组织、从事职业后续教育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有关内容。

第三章为“内容与形式”(第八条至第十条),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及其可以采取的形式作出规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2)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3)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4)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同时,还明确指出,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准则分“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和“也可采用⋯⋯以下形式”这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为“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是对如何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在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中的主要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职业后续教育中应当制定适当的计划等方面的规定。第五章为“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是对注册会计师

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时间的计算方法,未能按要求完成职业后续教育的处罚等方面所做的相应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说明本准则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