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组织与实施”的说明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

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这就明确地指出:有组织的全国性的或区域性的职业后续教育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承担,这是两级协会的职责。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全国性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

(五)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具体地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中的职责包括:

  1.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比如,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职业后续教育办法;证券业务资格的执业会员的职业后续教育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考核、检查办法等等。

  2. 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比如,从 1996 年开始配合第一批、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而进行的全国性“独立审计准则”培训班;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水平而举办的主任会计师培训班;工作底稿培训班等等。

  3. 按照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国性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以大纲形式将某一年度内应重点开展的培训内容及要求向协会会员公布,以指导、促进全国的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4. 按“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一部分符合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教材供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之需。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着手组织编写一套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

  5. 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考核。这种检查、考核是在各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不定期的再检查、再考核。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在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各地方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 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后续教育,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适应本地区情况、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的地区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2. 组织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3)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4)组织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能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的要求、并有效地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对确保职业后续教育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