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对同行的责任”的说明
(一)对同行责任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这一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同行之间能否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关系到
整个职业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大局为重,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提高本行业的职业信誉。对于同行之间的业务竞争,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坚持“以
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业务宗旨,依靠自身的质量和信誉去公平竞争。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承接业务,不搞行业垄断和行业封锁,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排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到本地区执行业务。
2.配合同行的工作。在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取得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客户变更委托的原因。如属正常原因,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支持和合作,如在需要时,应当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等。如果属于非正常原因,如后任注册会计师收费低廉或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就某些重要会计与审计问题与客户发生了争议,那么,后任
注册会计师是否接受委托就要谨慎行事。
在对集团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计划阶段及时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取得联系,主动告知其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报告要求、应遵循的审计、会计等规定及报告编制要求、需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领域、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等重大事项,并及时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能够按其要求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声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并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提供主审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资料;其他注册会计师不能按要求完成审计工作时,应及时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
(二)不得诋毁同行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这一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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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各种方式诋毁其他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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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同行利益,比如不得低价拉客户、高价挖人才等。
(三)禁止同时在两家事务所就业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涵义: 1.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聘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职人员,应当事先征询
待雇人员所在事务所的意见,并履行正常的人事手续。在欲聘人员尚未办理离职手续之前,不得聘用。
2.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事务所供职,但经所在会计
师事务所同意,可为其他事务所提供服务。
(四)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本规定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这里所说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可能损害同行利益的手段,如采用降低收费的手段争揽业务。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必然会诱使某些注册会计师以降低工作质量来符合低成本的需要,从而影响审计职业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