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审核报告”的说明

(一)审核意见的形成和审核报告的出具

本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 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注册会计师要出具审核报告,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 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必要的审核程序正如前面所述,就是了解盈利预测有关情况、获取盈利预测有关的资料、并对所了解的情况和获取的资料进行研究和评价。

  2. 核实所取得的证据。对在实施审核程序过程中获取的有关证据,要核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核实这些证据是否能够和足够支持审核意见的发表。

  3. 形成审核意见。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根据经过核实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发表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核意见,是指对以下方面发表意见:(1)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2)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3)

盈利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4.根据审核意见,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的基本内容

根据本公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六个要素: 1.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1. 收件人。指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中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2. 范围段。

  3. 意见段。

  4.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5. 报告日期。

以上六个要素为审核报告的基本内容,除此以外,一般还应有附件。审核报告的附件包括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和编制基础”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报告“范围段”的内容

本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1) 审核范围;(2)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3)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4 号——盈利预测审核》;(4)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1. 审核范围,是指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原则和编制基础。

  2. 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我们在关于“一般原则”的说明中已作了阐述。

  3. 审核依据,就是根据什么来进行盈利预测审核,这个依据就是本公告。

  4. 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在关于“审核程序”的说明中已作了描述。

(四)审核报告“意见段”的内容

审核报告“意见段”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的审核意见, 注册会计师发表什么样的审核意见,我们在前面的“审核意见的形式”中已作了阐述。

(五)关于审核报告的“说明段”

本公告第二十五条最后规定,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指发表审核意见的三个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反映。

(六)关于审核报告的签章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一般应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章,并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还应在审核报告中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七)关于审核报告的日期

本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盈利预测的日期。”

(八)审核报告范例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