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对客户的责任”的说明
(一)竭诚为客户服务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坦诚、公平地对待客户,尽最大努力为其服务, 要在不违背公众利益、保持廉洁的基础上,从职业上关心客户的最大利益。
(二)履行业务约定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初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和委托业务的性质及要求,在此基础上初步评估该项业务的风险水平和事务所的业务能力,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决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作为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具有法律效率的合约。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业务的性质、范围、要求、费用以及双方各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业务约定书中的各项约定, 在客户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按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完成所委托的业务,以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三)保密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对于保密原则的涵义可作如下理解: 1.保密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能够掌握和了解被
审计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其中有些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即将进行的合并、拟议中的筹资方案、预期的股票分割和股利变更、即将签订的合同等等。这些商业秘密一旦外泄或被利用,可能会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却可能因此而获不当利益,因此,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义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 保密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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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及外勤工作处所以外的任何地点和场所均不应谈论客户的业务情况、财务计划等可能涉及客户机密的情况,在公共场所应尽量少提客户的名称,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发布有关客户的信息资料,严禁向竞争者泄露客户信息,在为客户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时不得使用作为信息来源的其他客户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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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除了本身不得泄漏在审计中知悉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外,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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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也不得将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为其他第三者提供方便。这里所说的私人目的,是指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无关的其他目的。
- 例外情况。注册会计师信守保密原则,不是说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披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披露、得到被审计单位书面许可披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要求披露及审计准则规定可以披露的其他情况等。换句话说,保密原则不得作为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管理当局串通舞弊之借口,不得成为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规范执行业务、揭示信息之理由,也不得成为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庭作证或逃避协会检查之托词。
(四)或有收费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这一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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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收费的涵义与弊端。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意见不为经济利益所影响,多数国家的职业道德规范都规定,禁止注册会计师以或有收费的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所谓或有收费,是指服务报酬的收取,不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来计算,而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所提报告或建议的作用大小来确定。注册会计师所提报告或建议对客户有利作用越大,服务报酬越高;有利作用越小,服务报酬越低;不利于委托人则少收费甚至不收费。这种收费方式的弊端是,它极易诱导那些立场不坚定的注册会计师放弃应有的公正立场,出具有损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鉴证报告,甚至导致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串通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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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原则与要求。注册会计师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注册会计师如果不重视价格、不重视收入,必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但是,收费的多少应当以工作量的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以及业务的繁简程度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以报告作用的好坏或服务成果的大小为条件来决定服务报酬的多少。例如,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不得以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依据收取审计公费;也不应按审计后企业净资产或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审计公费。
值得一提的是,本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业务,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提供任何专业服务都不得采用或有收费的方式,一般说来,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例如,注册会计师帮助客户发行债券,可按发行债券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此外,如有关法规允许,注册会计师也可采用或有收费方式为客户提供鉴证业务。目前,我国尚无这类法规出台,但实际工作中政府允许注册会计师采取或有收费方式执行某些业务,如受托从事财政、物价、税收大检查业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