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全面质量控制”的说明
(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的因素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规模与范围;
(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
(五)人员素质及构成;
(六)其他。”
上述第一、二、三、五因素的情况越复杂,会计师事务所就应越谨慎地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成本与效益原则虽是建立、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时需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决不能因考虑此因素而影响质量控制目的的实现。
(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关系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从此条规定可看出, 全面质量控制政策指导和约束着控制程序的制定及运用,而全面质量控制程序则是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由于全面质量控制程序比较具体和多样化,因此该基本准则对全面质量控制程序的制定和运用只作原则性的要求,而未详细列出控制程序的内容。
(三)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的内容及要求 1.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的内容。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制定和运用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的内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职业道德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 (3)工作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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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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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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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承接; (7)监控。
2.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的基本要求。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上述七方面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的基本要求作了说明。
- 有关“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上述要求,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控制程序:一是指定专人或专门班子提供职业道德指南,并解决有关独立、客观、公正等方面的问题;二是传达有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等的控制政策与程序到所内各层次的专业人员; 三是监控、检查有关独立、客观、公正等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 有关“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同时还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控制程序:一是招聘控制程序(包括制定新员工招聘的程序;建立评价各层次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指南;告诉求职人员及新员工本所对他们有关的政策与程序)。二是专业发展控制程序(包括制定本所后续职业教育计划,并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提供准则及本所技术方面的最新发展资料,鼓励个人实施自我发展计划;制定学习特殊专门知识如计算机审计、抽样审计等的计划,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学习研讨活动,并提供学习资料)。三是晋升控制程序(包括规定晋升各层次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评价员工工作业绩,并确定和告诉员工取得的进步;指定专人或专门班子,作出晋升决策)。
- 有关“工作委派”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这一要求,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控制程序:一是制定本所委派审计工作的程序和办法;二是指定专人或专门班子负责分派助理人员工作;三是复核、审批审计工作分配和人员配备安排。
- 有关“督导”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派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同时还指出了“督导人员”的涵义。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上述要求,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控制程序:一是提供本所计划审计工作的程序;二是提供本所遵守质量标准的程序;三是审计中及时提供在岗培训。
- 有关“咨询”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这里的“专家”既可能是本所人员,也可能是所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上述要求,可视情况考虑采用以下控制程序:一是规定本所需要咨询的领域或特定情况;二是指定合适的专家提供咨询;三是规定对专家咨询结果记录的方式与范围。
- 有关“业务承接”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这一要求,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控制程序:一是制定新客户的评价和批准程序;二是依据出现的新情况,评价是否续审老客户。
- 有关“监控”的要求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这里的“监控”可以说是对上述六大方面全面质量控制的再控制,因为上述六方面控制政策与程序是否得到实行,是否继续有效,都有赖于监控环节来评价、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监控在全面质量控制中的特殊作用,并视情况可采用以下控制程序:一是制定本所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执行情况予以监控的计划;二是向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报告监控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便对本所整个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四)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传达要求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控制政策与程序制定得再合理,如不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让其正确理解,那么执行只能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