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一般原则”的说明

(一)职业后续教育的长期性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后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这不仅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包括法律、社会、经济、人文等方面)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社会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执业质量的要求也是在不断变化、提高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不断地进行职业后续教育,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应当是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整个执业生涯的活动,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要求, 采用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

上述规定中实际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1)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应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2)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应当具有针对性;(3) 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注册会计师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三)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全行业的执业水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并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

划。”

这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在组织并有效实施全行业(全国或本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中具有重要责任;(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本所及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所及本人情况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职业后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来组织和实施,因为只有这种方式下的职业后续教育才最具有针对性、有效性,才最能够调动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性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目前,在注册会计师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理所当然,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也将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是,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重建历史不长,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及其执业环境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又强弱不均,因此,为了避免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进行职业后续教育(如开发教材、组织培训等)可能带来的弊端(一部分小所可能无力进行职业后续教育;大量重复工作带来的资财浪费),在目前情况下,还需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辖区)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活动。当然,在准则中,我们又没有排斥一些有力量的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制定并实施的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四)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这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涵义:(1)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由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进行,三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对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是定期进行的;(2)检查、考核职业后续教育的目的在于确保职业后续教育的质量,防止形式主义或敷衍应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