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内容与形式”的说明
(一)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二)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三)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四)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及其需要确定。”
职业后续教育具体内容的确定既要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各种变化,又要考虑不同层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情况,但无论怎样变化,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密切相关的上述四个方面应当是职业后续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
可的以下形式:
(一)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五)其他形式。”
准则第九条及第十条均是对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所做的规定。不过, 这里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第九条是“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而第十条则是“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以下形式”。这就是说,两类形式的职业后续教育均可以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上述规定,拟订不同形式的职业后续教育时间折算标准,以确保职业后续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