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盈利预测审核实务公告》的一般说明
(一)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特点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文件。就是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仅要对其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预测,还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这一预测进行审核。
盈利预测是拟发行股票公司管理当局编制的,作为确定股票上市后股票走势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决定是否长期持有股票的依据,应当由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公正的评价。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也就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其特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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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大。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管理当局编制盈利预测既没有法定要求,又没有编制标准,因此,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便没有衡量的标准。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一大特点。在国外,盈利预测的编制是有标准和要求的,就像会计报表的编制有会计准则作为标准和要求一样,而我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尚未有盈利预测编制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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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高。由于盈利预测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且又带着管理当局较大成分的主观判断,而注册会计师只是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不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使得注册会计师审核业务的难度加大,发表审核意见的风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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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重。由于盈利预测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中的地位,以及人们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和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内涵,以为有了审核意见就能保证所预测的经营成果能够实现,就像审计意见可以保证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公允的那样,因此,一旦预测的经营成果未能实现,并有较大的偏差时,就把责任算到注册会计师头上。其实这是不公平的,因为盈利预测是对未来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是不能保证其可实现的程度的,而只能对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和评价。
(二)《盈利预测审核实务公告》的基本框架与规范内容本公告共分 5 章 29 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明制定本公告的目的和依据、有关盈利预测审核的定义以及本公告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为“一般原则”(第四条至第九条),主要阐述了盈利预测的审核目的和审核范围。
第三章为“审核程序”(第十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说明了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时,如何对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四章为“审核报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内容、格式及其编制。
第五章为“附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主要说明本公告的解释权与生效日期。